因认定电视连续剧《大宅门里的女人》剧情严重背离历史真实,侵害赵一曼烈士的家庭、亲属的名誉权,自称赵一曼烈士长孙女及外甥女的陈某、肖某将制作、发行该电视剧的北京创信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宗诚信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二人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经济损失近100万元。
北京市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焦点是普通观众在观看《大宅门里的女人》后,能否将该剧女主人公高胜蓝认作现实中的赵一曼,并认为高胜蓝的经历就是赵一曼的真实经历,高胜蓝亲属的经历就是赵一曼亲属的经历。在陈某肖某二人提供的电视剧光盘和封面中并没有剧中人物高胜蓝就是赵一曼的任何直接提示,也没有本剧根据真实人物经历创作的标注。剧中女主人公的名字是高胜蓝,原名季申秦,并非李坤泰(赵一曼原名)。剧中曾出现的哑巴男仆携女主人公之子过关卡时背后贴着“寻找李坤泰”布条的镜头也作了技术处理,使观众不能明确辨认“李坤泰”字样。对于剧中出现“宁儿”(赵一曼儿子的名字)的字幕一节,因该剧女主人公的儿子名为“平平”,字幕出现“宁儿”时该处配音仍为“平平”,观众会认为是字幕错误,而不会认为剧中人物的名字为“宁儿”。加之一般观众对《大宅门里的女人》的制作过程并不了解,出于电视剧虚构性的考虑,不会把李坤泰、高胜蓝和赵一曼联系起来,不会认为高胜蓝的经历就是赵一曼的真实经历,因而也不会认定剧中高胜蓝丈夫、二姐夫的经历就是赵一曼丈夫和二姐夫的经历。
鉴于陈某、肖某与赵一曼之间特殊的身份关系及其对赵一曼事迹的熟知,其将《大宅门里的女人》剧情与赵一曼的事迹进行对号入座,一中院对其心情表示理解,但其作为特定人物,自己的感受不能代表社会整体评价。在判断某人的人格尊严及名誉权是否受到侵害并对其予以保护时,不能仅以其自我感觉为评价标准,而应以主客观评价的结合为依据。陈某肖某二人未就一般社会公众会认为赵一曼就是《大宅门里的女人》里的高胜蓝,会对其情感经历进行对号入座,进而损害赵一曼的人格尊严以及剧中人物所作所为就是赵一曼亲属的实际行为,进而损害其亲属的名誉权提供相应证据。纵观该剧来看,普通观众亦难以将该剧中的高胜蓝与现实中的赵一曼建立起必然的联系,也不会导致对其亲属社会评价的降低,故陈某肖某二人认为《大宅门里的女人》侵犯了赵一曼人格尊严,侵犯了赵一曼丈夫、赵一曼二姐夫的名誉权依据不足,对其请求,一中院不予支持。综上,一中院驳回了陈某肖某二人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