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媒体制作并播出的电视节目《上班这点事》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我国台湾著名漫画家朱德庸将北京电视台、上海第一财经传媒有限公司、上海唯众影视传播有限公司、上海东方宽频传播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近日,北京市海淀法院一审审结了此案。
原告朱德庸是畅销职场漫画《关于上班这件事》的作者。朱德庸发现职场脱口秀节目《上班这点事》在宣传海报和宣传短片中擅自使用了与其作品相近的标题,以及书中的标志性语句“说到每天上班8小时这件事,其实是本世纪人类生活史上的最大发明,也是最长一出集体悲喜剧。你可以不上学,你可以不上网,你可以不上当;你就是不能不上班”。朱德庸认为,此举侵犯其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于是将该节目的权利人上海唯众影视传播有限公司和上海第一财经传媒有限公司,以及播放该节目的北京电视台诉至海淀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和诉讼支出。
法院经审理认为,朱德庸所主张被侵权的内容仅为其作品的题目和内容片段,在整部作品中所占的比例极小,未构成该作品主要或核心部分,因此,尽管被告节目的宣传海报和短片中出现了相同或近似的内容,但尚未达到侵犯著作权的程度,故对原告与此相关的主张和赔礼道歉的请求不予支持。尽管如此,由于涉案作品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其中的标志性语句也因该书的畅销和相关媒体的宣传、介绍而为广大公众所熟悉,此外原告图书和被告节目的受众范围相近,作品标题也近似,在此情况下,被告使用涉案海报和短片宣传、推广其节目,足以误导相关公众认为该节目与原告的作品具有某种关联,进而损害朱德庸的合法权利。因此,法院认定该使用行为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该节目的权利人唯众公司和第一财经公司在网站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朱德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5万余元。对于北京电视台,法院认为要求其对宣传短片中的部分内容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承担审查义务,有失公平和合理性,故驳回了原告对该台的全部诉讼请求。
目前,双方当事人都表示将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