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博敏:深化文艺体制改革应加强法制建设
http://www.cflac.org.cn    2010-03-05    作者:马博敏    来源:中国艺术报

    改革开放30年来,文艺领域受社会历史变革的深刻影响,发生了重大变化,以政治化和计划经济模式为特征的发展脉络基本淡化并已断裂,文艺生态多元、多样、多变的局面不可逆转。

    但是,文艺领域的改革发展进程与同为社会事业的教育、科技、卫生、体育等领域相比,滞后的程度相当明显;与政治建设、经济建设、社会建设的现状相比,差距更大。文艺领域现实境遇是,在社会转型的新形势下,还没有形成清晰的、科学的发展脉络,改制转企,目前尚处于概念形态的转换,大多未涉及到核心机制的深刻转变,随之出现了“翻牌”翻得快,固有机制依然故我、纹丝不动的现象。对相关的一些问题,诸如宣传工作与艺术规律,民族文化与传媒娱乐,公益事业与市场产业,专业化和社会化等一系列理论与实践问题的冲突与困惑,并没有得到有效的梳理,并给出科学的实事求是的答案。这种冲突与困惑的纠结是文艺生产方式、传播方式、服务方式面临改革的正常反应,既不能漠视它,更不可能绕开它,只有敢于直面,勇于探索,勤于梳理,逐一去加以解决,才有可能助推改革,为当前的这场改革提供理论支撑。

    经济改革、国企转制,近20年颁布了数十部相关法律法规,通过立法建立起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法律体系。反观文艺立法,数十年来屈指可数,其适用性已无法与当下的发展形势相匹配,比如,事业与产业如何界定,怎么区分;文艺品种如何进行公益性与市场化的分类;受众面小的国有剧团怎么转制;国家扶持文化的条件和标准,文化产业作为新兴经济由综合经济部门主管还是由宣传文化部门主管更符合产业发展规律,等等。当今的文化领域太需要有根本大法的保证,也需要有市场主体和社会事业主体法规范,更需要文艺人劳动保障法和文艺资源保护法等。法律制度具有引领、保障、规范的基础作用,在那么多文化关系、文化方式问题模糊不清的情况下,没有法律制度的引领、规范和保障,没有一套完善、成熟和定型的文化法规体系,文艺生产力很难获得解放和发展,很难与党和国家对文艺建设的要求相适应。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在时代的高起点上推动文化内容形式、体制机制、传播手段创新,解放和发展文化生产力。再环视国际世界,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民主与法治是文艺繁荣兴盛的必由之路。

    为此,我提出以下几条建议:第一,编制“十二五”规划之际,有关方面应打破文化立法量少质差的现状,改变以行政手段和直接管理为主的文化行政思路,着力研究和制定文化立法五年规划。力争五年内,文化立法可以基本满足市场经济条件下文艺分类改革和发展的需求。第二,文化行政部门在文艺领域推行重大改革和重要发展项目,应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一线文艺工作者的意愿,听取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切实保障文艺工作者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充分表达文艺工作者民意诉求,促进文艺民主化和社会化。第三,要尽快制定针对解决现行改革所发生的问题的法律法规和文艺政策。文化建设是积淀的过程,其改革建设发展的方针及政策应以人为本,以文艺工作者创新热情是否得到切实的提高、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是否得到保障为评判标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要完完全全体现在文艺改革发展的全过程。要有效地保护文艺人才资源和民族艺术资源,使他们能在多元文化的格局中,与党和政府同心同德,真正地为弘扬社会主义主流价值,繁荣文艺发挥各自的才能。

    (马博敏 全国政协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