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转载报纸内容的法律问题探析
http://www.cflac.org.cn    2010-01-19    作者:杨德嘉    来源:中国艺术报

    纠纷现状

    网络转载 孰是孰非

    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为信息和作品的传播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伴随着这一发展,网络媒体也如雨后春笋般焕发出勃勃生机,为用户提供了数量巨大、内容丰富的信息和作品,帮助人们开辟出了获取新知的崭新途径,甚至在潜移默化中改变了很多人的阅读习惯。然而网络媒体用户的增加,在一定程度上却分流了原本属于报纸等传统媒体的读者,由此也给传统媒体的原有市场造成了巨大的冲击。同为向用户或读者提供阅读内容服务的经营者,网络媒体与传统媒体间的市场角逐是毫无疑问的。而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下,双方摩擦也就在所难免。有关网站转载报纸内容的争议,也正是在这一过程中愈演愈烈。

    面对众多网站未经许可海量转载报纸内容且不支付任何报酬的现象,部分报社表示出了强烈不满,并开始尝试通过司法途径维护权利。于是纷争鹊起,大量侵犯著作权的案件涌入法院,并且呈现出逐年猛增的趋势。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为例,2007年该院受理报社起诉网站转载侵权的案件只有不到10件,2008年则迅速增长到50余件,而到了2009年,截至9月上旬受理的此类案件就超过了120件。随着案件数量的迅速增长,卷入这场纷争的报社和网站也越来越多,所涉及的作品也从几十篇逐步达到了数千篇的惊人数量。

    法庭上,一边是报社的愤然指控,另一边则是网站的满腹委屈。孰是孰非,我们还是需要到法律规定中寻找答案。

    法律焦点

    网络转载 是否合法

    报社与网站争议的核心问题在于“网络转载”的合法性,即网站是否有权在未经许可、不付报酬的情况下使用报纸的内容。需要说明的是,所谓“报纸内容”只是日常生活中的习惯说法,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一称谓太过笼统、有失严谨。因此,为了将网络转载是否合法这一问题讨论清楚,我们需要对报纸上不同性质、类型的内容进行法律上的甄别,根据不同情形进行分析。

    首先,并不是报纸中的所有内容都能够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报纸刊登的内容五花八门、形式多样,但其中涉及的国家公文、时事新闻、通用数表等内容,以及一些缺乏独创性的只言片语,都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因此,即使网站将报纸所刊登的这些内容进行了转载,也不会构成侵犯著作权。

    其次,对于报纸所刊登的在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内具有独创性的文章,即那些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也需要视情况区别对待。因为在一些情况下,报社对其报纸上的作品并不享有著作权,而只是有权以非独家的形式进行刊登使用。也就是说,决定如何支配该作品的权利仍然保留在原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手中。倘若此时发生了网络转载行为,而报社仅仅以该作品普通使用者的身份起诉网站侵犯著作权,恐怕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第三,除上述情形之外,通常报社对其报纸上刊登的文章,尤其是本社记者撰写的文章,还是直接享有著作权的。也就是说,报社自身就是这些作品的权利人。那么网站对报纸的这些内容进行转载,是否会对报社构成侵权呢?通观我国的著作权法,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使用他人作品都应该通过合同约定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相应的报酬。也就是说,“许可与付酬”是合法使用他人作品的一般原则。这也充分体现了法律对著作权的尊重与保护。当然,这一原则也存在少数例外,即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在合理使用的情形下,使用者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支付报酬;在法定许可的情形下,使用者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支付相应的报酬。然而,著作权法对于这两种情形下,谁可以使用,使用什么样的作品,在什么条件下使用以及以什么方式使用等都作出了非常严格的限制:只有在个人为学习、研究等目的,以及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而使用或适当引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等著作权法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被认为是合理使用;同样,也只有在满足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而编写出版教科书,或报社、期刊社转载已被刊登的作品,且作者未事先声明不得使用等著作权法所列举的条件时,才能够被视为属于法定许可。针对网络传播行为而制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也对此作出了类似的规定。

    由此可见,只要没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任何人使用他人作品都不得突破前文所述的许可与付酬原则。具体到网络转载这一问题,以目前案件中所反映出的实际情况看,绝大多数情况下,网站在转载报纸内容时都难以满足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的要求。也就是说,这种未经许可也不付报酬的使用行为通常会被认定为侵犯报社所享有的著作权,并导致网站最终承担停止转载、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此外,尽管2000年公布并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曾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并且这一内容在该司法解释2004年修改时被保留了下来。以此来看,似乎在一定条件下,网站转载报纸内容时并不需要获得许可。但值得注意的是,在2006年该司法解释再次进行修正时,这一条却最终被予以删除。由此可见,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取得许可并支付报酬仍然是网站使用报纸内容时难以规避的法律问题。而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对司法解释中相关内容的修改过程,我们也不难看出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当前对网络转载所持的态度。

    解决途径

    支付费用 合法使用

    虽然不少报社与网站已经选择了对簿公堂,但面对当前网络转载的现状,双方都面临着单纯通过司法途径无法摆脱的困境。作为著作权人的报社,尽管在法律上占有优势,但对于数量巨大的侵权转载,如果一一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则所需投入的时间、精力以及维权成本也将是数量惊人甚至难以承受的。况且,这种方式并不能确保侵权行为就此销声匿迹。而作为使用者的网站,即使其已认识到未经许可转载的违法性,但无论是停止转载作品,还是支付败诉后的巨额赔偿,也都是其不愿见到的结果。

    那么除了打官司,就没有更好的解决方法吗?实际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寻求合作,不仅是弥合双方分歧的一剂良方,更是实现双赢结果的最佳途径。当然,双方合作的最基本方式,仍然需要遵从前文所说的许可与付酬原则,即双方通过协商,订立明确的协议,支付合理的费用,进行合法的使用。

    报社与网站形成合作,无疑可以使双方从大量的侵权纠纷中解脱出来,将精力更多地集中在各自的发展与经营上。然而,在寻求合作的过程中,也不免会出现一些新的问题。其中最主要的,便是谈判成本与授权价格问题。由于报社与网站的数量众多,相互之间逐一谈判所带来的高额成本往往令人望而却步。而缺乏普遍认可的付酬标准则,也往往使双方在协商授权价格时陷入僵持不下的局面。为了向合作的目标迈进,报社和网站应当针对互联网海量使用的特点,探索其他效率更高、效力更广的协商模式。

    根据我国市场的发展现状,在一对一的谈判模式难以适应双方合作需求的情况下,报社和网站完全可以将目光转向相关协会、组织甚至政府部门,以获得更有力的支持和更专业的帮助。例如,双方可以在各自行业协会或企业联盟的组织之下,对成员的意愿和需求进行调查、协调,进而形成较为成熟和一致的意见,然后以协会或联盟的名义对授权与付酬问题进行整体商谈,使最终的谈判成果惠及于所有成员。采用这样的整体谈判模式,可以大大降低单个谈判的成本消耗,同时减少个别报社或网站在授权中因谈判地位或谈判能力等问题所导致的不公平结果,最终促成双方确定出相对合理的付酬标准,并保持相对稳定的合作状态。此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这一过程中也存在着发挥作用的广阔空间。尽管报社掌握有大量作品的著作权,但面对给谁授权、如何授权、授权范围等一系列问题,很多报社却往往缺乏必要的操作经验和精力。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优势正在于此。报社可以尝试将其作品委托给此类专业组织进行管理,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制定相应的规则和标准,就具体问题与网站等使用者进行协商。

    最后,在解决许可和付酬等问题之外,仍需要提醒网站注意的是,即使通过订立合同、支付费用获得了转载报纸内容的授权,其仍需要对一些问题予以特别关注:首先,需要审查报社自身对相关的作品是否享有合法权利,是否有权许可他人转载;其次,须严格按照双方约定的具体方式、范围、期间等条件使用作品,不得超出约定内容随意使用;再次,使用时需要避免出现不注明作品出处,不为作者署名,随意删改题目,篡改内容的等现象。否则,即使有许可合同在手,恐怕也难以彻底摆脱诉讼的困扰。

    总之,报社与网站之间有关网络转载的纠纷,尽管争议很大,但并非不可调和。双方在为当前矛盾据理力争的同时,也不妨放眼未来,谋求更加广阔的合作前景。相信在遵守法律,尊重知识产权的大前提下,报社与网站能够通过友好协商平衡各自的利益,共同肩负起对读者、用户和社会的责任,最终将侵权诉讼的干戈化作文化传播之玉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