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曾引发广泛关注的“日本电视台盗播9000集中国电视剧”事件引发的名誉权案件有了新的进展。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北京赤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赤东文化”)没有捏造虚假事实,不具有诋毁亚太传媒日本株式会社(以下简称“亚太传媒”)的故意,驳回亚太传媒的诉讼请求。原来,赤东文化享有电视剧《苦菜花》在日本等4个国家的著作权,后亚太传媒在日本播放此电视剧,被赤东文化诉至日本法院,日本法院裁定“禁止亚太传媒播放《苦菜花》”。后赤东文化在媒体上称日本法院确定亚太传媒播放《苦菜花》侵权。亚太传媒以侵害名誉权为由,将赤东文化告上法庭。
亚太传媒和赤东文化是分别注册于日本和中国的两家公司,赤东文化享有国产电视剧《苦菜花》在日本等4个国家的著作权,双方因亚太传媒在日本播放电视剧《苦菜花》而产生纠纷。2005年11月,基于赤东文化的请求,东京地方法院下达《临时处分裁定》(以下简称“《裁定》”),内容为:“准许债权人(赤东文化)的申诉,在债权人为债务人(亚太传媒)向法院缴付担保金150万日元后,作出处理裁定如下:禁止债务人播放电视剧《苦菜花》。”
后来,北京一家媒体刊登了《中国知识产权人起诉日本电视台侵权第一案启动——日方涉嫌侵权播中国电视剧9000集》的报道,称:“据赤东文化负责人介绍,2005年,该公司发现,在没有得到任何授权的情况下,日本SKYperfecTV卫星公司785频道播放了《苦菜花》剧。随后‘赤东文化’向日本电视台发出警告函,但对方并没有停止播放。为此,‘赤东文化’向东京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定,日本785频道侵权事实成立,并向电视台下达了处分书。目前,此案已启动赔偿程序。”此后,国内多家媒体对此进行了持续报道。
2008年3月,亚太传媒以赤东文化向媒体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其名誉权为由向北京西城区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其在媒体上公开致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支付赔偿金人民币30万元。
后来,赤东文化在一审中被判决败诉,于是上诉到一中院。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法律在禁止侵害公民或者法人名誉权的同时,也赋予了公民法人正当发表言论的权利和自由。赤东文化的相关言论是否属于散布捏造虚假事实导致权利人名誉受损的侵权行为,系本案关键。首先,《裁定》系东京地方法院基于赤东文化的诉讼主张和提交的证据而做出的司法裁决,虽未明确认定侵权事实成立,但其禁止亚太传媒做出一定行为的内容和法律后果,已构成赤东文化对亚太传媒进行负面评价的合理依据和信息来源。所以赤东文化的言论不属捏造虚假事实。其次,《裁定》是否属法院对侵权事实的认定系专业性较强的法律问题,不可苛求普通公众对此做出准确无误的理解和表述。赤东文化系以一般公众的认识能力进行判断,其对《裁定》的理解和表述虽不尽准确,但并无捏造、诋毁名誉权的恶意。再次,赤东文化有证据证实其对《苦菜花》享有著作权,其据此向媒体所作的表述,既是出于对自身权利的维护,也是对盗播行为的警示,内容基本属实,其行为不符合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据此,法院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