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第八届中国摄影金像奖组委会就广受关注的吉林省摄影家桑玉柱涉嫌冒用他人作品参评第八届中国摄影金像奖一事作出了《关于取消桑玉柱第八届中国摄影金像奖获奖资格的决定》,引起了媒体和业界的高度关注,部分人士提出若干质疑。1月18日,第八届中国摄影金像奖组委会召开新闻通气会,中国摄协分党组成员、第八届中国摄影金像奖组委会秘书长、本事件调查组组长高琴和中国摄协分党组成员、副秘书长、第八届中国摄影金像奖组委会成员、监理组副组长顾立群就有关质疑作出了回应。
关于组委会作出的《决定》是否对桑玉柱的作品属于“共同创作”作出了认定,高琴说,从媒体报道来看,有人认为组委会的《决定》认定了争议作品属于“共同创作”,这是对《决定》的误读。组委会的《决定》并没有认定争议作品是或者不是“共同创作”。所谓“共同创作”之说只是引用了作为当事人的桑玉柱、孟铁、温波三人的书面陈述,并以“任何所谓共同创作”作为做出《决定》的前提,组委会并未对其是否属于“共同创作”进行判断。
关于《决定》为什么没有对是否属于“共同创作”进行判断,高琴说,首先,组委会所掌握的调查材料尚不足以认定争议作品是否属于“共同创作”;更重要的是,是否是共同创作这一问题涉及到法律定性,这属于司法机关的职权范围,组委会作为一个评奖组织机构,没有权力对此作出评判、认定。
关于《决定》为什么没有认定桑玉柱盗用、剽窃,高琴说,原因有二:一、当事人孟铁、温波明确否认存在盗用、剽窃的情况,在缺乏“原告”主张权利的情况下,根本无从对是否盗用、剽窃进行判断。二、是否盗用、剽窃涉及到对当事人的行为定性,这类问题应由司法机关作出判断,组委会没有权力对此作出判断。
关于既然没有认定盗用、剽窃,也没有认定是否属于“共同创作”,依据什么取消桑玉柱的获奖资格,高琴说,根据金像奖申报启事的规则,任何所谓“共同创作”的作品,无论其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合作作品”,均不符合参评条件。桑玉柱提交了不符合申报启事规则的所谓“共同创作”的作品,特别是未事先声明,《决定》认为这种行为是极其错误的,这在实质上已构成了对组委会的欺骗,因此也不符合金像奖的基本宗旨和要求。
同时,顾立群表示,《决定》作出后,为了倾听各方面的声音,了解更多摄影界人士对于此处理决定的看法,为金像奖进一步完善规则、健康发展提供意见和建议,中国摄协约请摄影界部分相关人士畅谈了对此事的看法。许多人表示,评委不可能查证所有参评作品的真实性;协会不是法院,没有能力判定作品是不是“合法”。桑玉柱个人的错误,不代表金像奖有错误;一个人的污点不能抹杀金像奖的水准和影响力。以参评规则来认定事件的性质,作出的结论和处罚是正确的;取消获奖资格证明组委会是公正的,金像奖是有权威性的。顾立群表示,对《决定》的意见主要集中在“共同创作”的认定、组委会和中国摄协是否有权调查处理此事、需要不需要引入第三方的调查等方面,针对大家关心的问题,中国摄协特约请相关方面的法律专家,就此召开了法律界专家的座谈会。会上就摄影是否存在共同创作,谁有权认定冒用、剽窃及合作作品,当事人声称的“合作作品”是否合乎法律规定,有无必要对互联网上出现的证人肖鸣进行取证,可否公开桑玉柱等当事人对创作过程的陈述,可否拒绝“合作作品”和非独立著作权作品参评,第三方定性“剽窃”是否会构成诽谤等进行了充分论证。
据悉,中国摄协相关负责人日前也对桑玉柱所称“共同创作”是“潜规则”作出了回应,对其说法不能认同。这位负责人表示,摄影是一项高度体现个人创作的艺术,虽然法律上规定了包括摄影作品在内的合作作品,但与桑玉柱所说的“共同创作”截然不同。所谓合用一台机器拍摄、多人在一人的指导下拍摄,然后大家随机分片子,都不能认为是“共同创作”。特别是他们约定拿这些“共同创作”的作品单独署名分别在不同的范围发表或参加比赛,更是不适当的。如果桑玉柱所宣称的现象已经成为吉林摄影圈多年的“潜规则”,中国摄协表示坚决反对。中国摄协对于今后组织的相关评奖活动也将制定明确的规则,杜绝任何形式“潜规则”支配下产生的作品参加评奖,中国摄协将尽一切努力维护摄影创作的严肃性和纯洁性。
高琴在新闻发布会上也就如何避免今后再发生此类现象时表示,参评人应该牢记,对包括申报作品署名权在内的著作权、肖像权等自负法律责任是国际惯例,同时,主办单位也有责任通过完善制度来对评选加以规范。进一步完善评选机制,细化规则,严格根据章程规定对参评人申报作品的专业水平进行多方面的审议、比较和评判。其次,进一步加大公示力度,欢迎社会各界监督。第三,希望全国摄影人加强法律意识和道德自律,严肃创作行为,尊重艺术创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