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上海市文联主办的文艺工作者权益保护高峰论坛在上海举行,如何保护自由职业演艺人员的权益成为法律界、文艺界专家学者探讨的焦点话题之一。论坛期间,记者就这一话题采访了上海演艺工作者联合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沈伟民。
记者:当前自由演艺人员在文艺市场上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上海演艺工作者联合会(以下简称艺联)正是在此背景下成立的。请您介绍一下这个组织。
沈伟民:成立于2005年8月的上海演艺工作者联合会,是由在上海从事表演业的演艺人员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团法人组织。这个组织的主要功能是,配合深化文化体制改革,为演艺人员创业发展搭建服务平台,维护广大演艺工作者合法权益。通过对演艺工作者的联络、协调、服务,集聚社会演艺人才,扩大人才队伍建设,促进演艺人才要素的社会化、市场化,推动上海演艺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记者:如何看待自由职业演员这一群体的构成?
沈伟民:改革开放以前,几乎没有自由流动的演艺人员。所有的演员都是由各级各类国有专业艺术院团培养、管理和使用。改革开放以后,尤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文化体制改革不断深化以来,这一国有一元体制被渐渐打破,各类非国有的演艺单位层出不穷,演艺人员的从业形态出现了多样化。
目前,从演艺人员和单位的隶属关系来看,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一是国有专业艺术院团演员。这类演员就是传统体制下的演员,国家按照事业单位的模式进行培养、管理、使用。二是民营院团的演员。他们是受雇于民营文艺院团的演员,通常以劳动关系方式确立从业行为,原则上按照劳动法进行规制。三是自由职业演员。这其中也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知名演员,他们有自己的经纪公司或签在其他经纪公司旗下,有着相对完善的权益保护;另一类就是个体性质的纯自由职业者,自己在市场上打拼,更需要相关社会组织的关注并提供相应服务。
艺联自2005年8月成立至今,体制外会员人数不断增加,现已占到全部会员人数的近30%,其中不乏如关栋天、孔祥东、金星、周立波、杨昆等一批在演艺市场上较为活跃的演艺名家,更有一大批默默无闻、对演艺市场起拾遗补缺作用的中青年演艺人员。艺联会员结构的变化,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自由职业演艺人员在当今演艺市场的重要程度。
记者:和传统的体制内文艺工作者相比,自由演艺人员这一群体有何特点?
沈伟民:首先,他们没有院团体制下的场次要求和其他行政干预的影响,可以按自己对市场的考量和自己的艺术才华自由地进行艺术创作和演出。当然,这样的自由是以符合国家法律、社会秩序、行业规范为前提的。这一特点所引发的一个后果,则是缺少国有艺术院团内演艺人员的各种福利、待遇等社会保障。其次,他们往往具有较强的艺术探索精神,思想上的禁锢少,对市场需求敏感。市场需求是演艺业生存发展的基础,了解市场需求、掌握市场运作方式、根据观众需求进行艺术生产创作演出构成了这一人群的明显特征。年轻化也是这一人群的一大特点。以艺联会员为例,艺联体制外会员中绝大部分都是中青年,平均年龄为31岁。
记者:艺联采取了哪些具体举措来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沈伟民:首先是从社会组织的角度为演艺人员探索提供职业保障体系。所谓职业保障,就是由行业协会为演艺人员的艺术生产和艺术发展提供人事、法律、推介、交流等全方位的服务,使他们能专心于演艺创作、演出、发展。职业保障实际上被广义的社会保障所涵盖。近年来,艺联的工作主要归结为以下几点:一是不断开展各类权益维护服务。其中,艺联与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共同建立“艺联会员权益争议协调处理机制”,与上海话剧艺术中心合作建立“艺联会员就业权益保护机制”,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正在积极探索建立演艺行业的争议调解组织。艺联还通过个案维权和提供日常法律咨询服务维护自由演艺人员的权益。二是努力为他们提供各项人事代理服务。比如,我们为非本市户籍的优秀演艺人员入户上海、申办上海人才居住证开辟“绿色通道”,同时,为艺联会员代为办理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人身意外伤害(含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手续。三是推荐组织艺联会员参加各类演艺项目的制作、演出。另一个很重要的工作就是开展社会文艺工作者(很大部分是自由演艺人员)艺术专业中级职称认定,这也是从专业角度对自由从业演艺人员的一种社会价值肯定。
另一个具体探索是制定《演艺合同书》,这是一份为推荐自由职业演艺人员参与演艺项目创作演出而制定的合同,它结合了社会保障权益问题等一系列行业协会职能,形成了《演艺合同书》模式。这份合同的主要内容是自由职业演艺人员(艺联会员)受艺联推荐参与某演艺项目的创作演出,从项目制作方领取相关的酬金,并委托艺联代为办理参加社会保障事宜等手续。艺联以自身名义在相关社保服务机构开设专门受理服务窗口,接受艺联会员的统一缴费手续,即代为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手续。自由职业艺联会员的缴费手续由艺联统一办理,缴费的基数参照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保缴费基数标准执行。
记者:制定《演艺合同书》没有经验可循,是否在实际运作中也会有一些困难?
沈伟民:确实,《演艺合同书》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在实际运作中也遇到了不少的困惑。首先,自由职业者没有法律定位,这使得《演艺合同书》地位尴尬。实际运作中,由于《演艺合同书》的项目制作方更多的是国有院团或相关公司,让人很容易误解该合同书为劳动合同。《演艺合同书》所确立的模式是演艺项目方和自由职业者为主体共同来完成演艺项目的运行模式,适合现在演艺行业的现状和发展趋势。但是,《演艺合同书》对于自由职业者身份的约定是签订合同双方的民事约定,在国家立法方面目前为空白。一旦涉讼,人民法院如果按照《演艺合同书》的表象和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进行认定,其结果可能被判定为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合同性质,可能需承担的法律后果不言自明。
《演艺合同书》履行过程中,产生事实劳动关系的风险极大。《演艺合同书》的性质是民法、合同法规范下的雇佣关系,非劳动合同关系。实际履行中,由于《演艺合同书》的项目制作方多为国有院团或相关公司,很容易在执行过程中产生类似于发放工资条等事实劳动关系的隐患,与《演艺合同书》的初衷相悖,甚至会产生《演艺合同书》履行不当而产生事实劳动关系的风险。这种风险的存在有《演艺合同书》本身在设计制定时需进一步完善之处,但主要原因是没有自由职业者的法律定位这一立法缺失而带来的法律风险。
记者:对于这项工作以后的发展,离不开针对自由职业演艺人员这一新群体的更多新政策的出台,您有何建议?
沈伟民:艺联在这方面做了一些初步的探索,有收获,也有困惑,这些困惑有的是国家法律层面的,有的是传统体制层面的,有的是市场发展层面的,也有艺联自身探索层面的,在此,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一、给予自由职业者明确的法律定位,从立法上根本解决自由职业者权益维护问题。
二、完善自由职业者社会保障制度,解决自由职业者社会保障缺失问题。政府相关部门及时制定和完善自由职业者社会保障问题的行政法规或操作规则,结束自由职业者游离于国家社会保障制度之外的现状,使之融入和共享国家社会保障体系。
三、关注和加大支持演艺行业协会发展的力度。我们期待并希望得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进一步关注、支持、指导,使艺联这类可以承担演艺行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的组织健康成长、持续发展。
四、演艺行业组织在专业化、社会化服务方面更应有所作为:制定行业示范合同、提供就业和职业提升途径、注重对于少龄演员和特殊演员的培训和保护、探索行业酬金指导价和行业酬金协调制度、探索建立行业保险制度、探索建立行业基金等等。
五、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我国演艺工作者表演者权的集体管理组织目前是空白的,演艺工作者这方面的权益无法得到真正实现。
六、推进文艺院团体制改革,使体制内外演艺人员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实现演艺人员、演艺资源市场化、社会化的自由流动,促进演艺市场有序发展。
记者:艺联作为上海市文联的团体会员,它在保护自由职业演员的权益方面所作的工作对文联职能拓展有何意义?
沈伟民:文联的主要职能是联络、协调、服务,主要针对体制内的各类艺术家,这与当时演艺行业少有或没有自由职业者有关。现今,演艺行业的自由从业者呈发展趋势,未能“成名成家”的不同体制内的演艺工作者同样需要提供相关的服务。上海成立演艺工作者联合会,就是想在新形势下对文联职能的拓展作一些尝试。尽管难点不少,但适应了社会需求,打破了体制壁垒,让演艺人员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享有社会保障资源,为自由职业演艺人员撑起一片展示艺术才华的天空,这也是构建和谐社会所必需的。我们期待着社会各界给予更多的关注、支持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