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答疑
http://www.cflac.org.cn    2009-11-27    作者:    来源:中国艺术报

编辑同志:

    您好,我是一个多年的相声爱好者,最近的电视屏幕上,经常可以看到一种新型的FLASH节目,内容是两个动画人物来模拟表演一部相声作品,配音则来自于原来的相声中的真实表演,动画人物的外部特征也酷似演员本人。我想知道的是,这样的模仿如果未经许可,是否构成了对原来的相声作品的创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者权利的侵犯?如果这样的FLASH是得到了原作者的授权,那么,它的制作者又能够基于这些作品,享有哪些权利?有时,这样的节目还会模仿已经过世的相声艺术家,那么,他们的家人是否能够就此主张权利?

——天津读者 张喜

    本期答疑专家:

    孟会芳(北京维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对于目前电视上出现的以FLASH方式演绎已经发表的曲艺作品的方式,是否侵犯著作权,这个问题比较复杂。具体来看,可以按照FLASH作品的来源来分为两种情况。

    按照第一种情况,FLASH制作人在制作了这些作品后,提供给了电视台,那么,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FLASH制作人如果未经许可就在FLASH中使用了他人的作品,那么可能侵犯的是:1、著作权人的作品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FLASH制作人将原创作品修改成了动画或者卡通以及其他形式,但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2、著作权人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FLASH制作人侵犯了表演者的表演权;3、如果没有署名的话,还侵犯了原创作者的署名权。

    如果上述行为获得了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则FLASH制作人在许可范围内获得了著作权。当然,这样的著作权受到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范围的限制,但在这种许可范围内,FLASH制作人的权利与法律规定的著作权一样,理论上我们会称之为演绎权,更准确地,称之为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

    而按照另一种情况,如果FLASH是电视台本身的作品的话,对于其是否涉嫌侵权,则法律另有规定。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

    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并且除本法规定可以不支付报酬的以外,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应当向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简单说,电视台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除非权利人已经声明不得使用),但是应当支付报酬给原创作者。虽然也有对电视台权利的限制条款,如第四十一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但是这一条规定几乎没有实际意义。因为这一条款没有规定如果不订立合同会怎样,这就把这一规定变成了“无牙条款”。另一条对于电视台的权利限制条款是《著作权法》第二十八条: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依照本法取得他人的著作权使用权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权。由此,我们在订立与此有关的合同或者追究电视台的侵权责任时,应着重考量上述权利。这也是对于电视台等主体在拥有权利的同时附加的必要义务。电视台在播放上述FLASH作品时,如果存在上述行为,则可认定为侵权。

    可喜的是,最近国务院发布了《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规定了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标准,这使得录音作品的报酬有了参考依据。

    至于著作权中的继承权问题,《著作权法》第十九条规定: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第二十条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除此之外,没有更多的规定。就本文探讨的FLASH作品而言,获得报酬的权利继承是有法定期限的,截止到作者死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而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属于人格权范畴,如何继承,如何在作者死后获得司法保护,我们只能比照继承法的程序和侵权的民事责任来处理这类事务。

    从法律的思维和理论分析,第二十条规定的权利是可以继承的,在著作权人去世后,这些权利应该是由继承人享有和维护。通常,法院也会在程序上比照继承法案件的审理程序,并适用相关的司法解释和司法传统,来处理法律规定不完善导致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