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作品被侵权盗版已成为影视行业的公害,网络传播影视节目及其引发的著作权纠纷在最近几年呈不断蔓延之势。在过去的几年中,笔者代理了较多的影视作品网络侵权案件,通过本文对其中一些问题的思考和分析,希望引起影视界的进一步关注,并期待出现有效的解决方法。
问题的出现与蔓延
影视作品著作权人发现自己的作品在网络上被未经许可使用传播的情形,大约在2004年开始广泛出现,影视作品著作权人于同年就相关问题开始了长期不懈的维权努力,其中华谊兄弟影业投资有限公司就电影《大腕》向北京光线时代资讯有限公司提出的诉讼以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该案的34万元的判决赔偿有着里程碑式的影响和作用。早期的网络传播影视作品的主要方式是网络公司将数字化的影视作品存储到数据库中,通过网民包月或者点击付费的方式形成网络公司的运营模式。这些网络公司往往是电信运营商或者具有一定规模的网络公司,而法院的判决也及时对问题进行了明确定性。伴随着新技术的发展和运用,此种方式基本到2006年后就逐渐没落了,与此同时P2P(英文peer-to-Peer的缩写,一般译作点对点的传播)的网络传播视频节目的模式不断在国内出现和发展;到2006年后,一大批的视频分享网站和网络公司的播客频道(包括播客网站,以下简称视频分享网站)建立起来,它们渐渐成为网络传播视频节目的主体,其传播的节目包含了大批为网民喜闻乐见的优秀影视作品。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数据,北京市法院2006年受理的一审网络案件比上一年增长了28.79%,2007年则是2006年的3.71倍,2008年上半年又同比增长了47.09%,而其中有相当部分是视频分享网站传播影视作品的侵权纠纷,也包括局域网(如网吧)传播影视作品的侵权纠纷。从上述数据即可看出网络侵权使用传播影视作品呈不断蔓延和泛滥之势。
从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分析视频分享网站传播影视作品的性质
自2005年起,视频分享网站开始兴起,并吸引了大量的风险投资。视频分享网站实际上属于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并实现信息共享的网站。其建立的初衷应该是此类网站提供给网友相应的信息存储空间,将网友自己原创的视频节目、见闻和材料在互联网上传播,供网友们分享,但实际上这些所谓网友提供的视频节目主要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影视作品,越新越好的影视作品就越有可能出现。
视频分享网站认为,2006年实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为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设置了“避风港”,网站只需在接到权利人的有效通知后承担停止侵权的义务,而无需赔偿。
笔者认为,视频分享网站上述观点不能成立。
2001年修订的现行著作权法规定了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根据其中对视频网站不承担赔偿的情形的限制,以及视频分享网站经营的事实和众多的司法判决认定,视频分享网站不能使用避风港的原则。
适用最高法院2000年12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计设计计算机网络著作权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也有助于对此类问题定性。该解释第三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参与他人侵犯著作权行为,或者通过网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其与其他行为人或者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人的共同侵权责任。”第四条规定:“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其与该网络用户的共同侵权责任。”
对法院相关判决的解读
在过去两年多的时间,人民法院对视频分享网站使用传播影视作品的纠纷做出了不少判决,这些判决表明了司法机关对此类问题的态度。笔者认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8年的一份民事判决书(2008海民初字第14025号)有着一定的代表性,该份判决所采取的立场、观点和结论是值得注意的。
法院经过调查质证查明,在该案中原告对涉案视频节目某电视剧享有合法的著作权,被告酷溜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酷溜公司)经营的酷溜网(网址为www.ku6.com)为网友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该信息存储空间主要存储视频文件,其中包括涉案电视剧。
法院在判决中得出以下结论:
首先,确认酷溜网对涉案电视剧的使用已非简单的鼓励原创和为视频文件爱好者提供交流平台之目的,而系使用网友上传的电影、电视剧和原创等各类视频文件以丰富充实酷溜网内容、吸引网络用户关注和增加浏览量,并进而吸引广告投放并获得经济利益。
其次,酷溜网将电影、电视剧和原创等设置为并列频道,可见酷溜公司明知酷溜网存储的视频文件中包括大量的非原创的电影、电视剧视频文件,酷溜公司在此种主观状态之下应对此部分非原创的电影、电视剧视频文件承担相应的审查义务;且涉案电视剧之全部内容同时上传,此种情况已有异于视频文件爱好者将其原创作品陆续上传之正常情形;且作为个人之网友信息网络传播涉案电视剧已经相关著作权人合法授权之可能性微乎其微,酷溜公司应对网友上传涉案电视剧之情况特别加以注意,并应通过审核和查询以确认该视频文件是否涉嫌侵权。
第三,包括涉案电视剧视频文件在内的酷溜网存储的视频文件播放之时,左上角均显示“Ku6.com”标识,该标识系酷溜网使用的视频文件播放器所预置;上述标识已产生指示视频文件来源之作用;酷溜公司已改变网友所提供的涉案电视剧视频文件。
第四,酷溜公司在经营酷溜网过程中,采取现金奖励点击量较大的视频文件之上传网友等经营模式,鼓励网友向酷溜网上传视频文件,并使酷溜网形成较大经营规模。
第五,法院通过审理该案强调了司法机关的明确意见,即酷溜公司之经营模式存在一定的问题和风险,应考虑进行调整。
正是对一系列此类案件的审理,人民法院的判决增强了影视权利人网络反盗维权的信心,已有越来越多的影视权利人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作者为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