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http://www.cflac.org.cn    2009-10-30    作者:    来源:中国艺术报

本期关注: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影视艺术是深受社会各界喜爱的艺术形式,在文化产品市场,影视作品占有重要份额。作为多种艺术形式的综合体现,影视作品与其他艺术门类有着密切而复杂的关系。随着传播手段的日益多样化,艺术门类之间的界限被打破,网络侵权现象尤为严重。清晰界定影视作品和其他艺术作品的关系,明确权利归属,打击侵权盗版,有利于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得到全面有效的保护,从而为影视工作者营造良好的创作环境,使优秀的影视作品不断涌现。——编 者

《著作权法》中对电影作品著作权的规定

    第十五条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近年来部分侵犯影视作品著作权案例

    2009年6月1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上海新华电信网络信息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北京星传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电影《决战帝国》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

    法院认为,2005年11月2日,高蒙公司与原告签订一份协议,约定高蒙公司将电影《决战帝国》许可原告使用。协议约定,关于许可权,高蒙公司给予并特许给原告在中国大陆在各种媒体上发行、展示、营销、推介和以其他方式利用该影片的独家权利,媒体播放形式包括付费电视播放、免费电视播放等。上海新华电信网络信息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网站上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涉案电影,其行为已对北京星传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依法对涉案影片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构成侵犯,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侵权责任。

    

    2008年4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电影《可可西里》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依法驳回上诉方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的上诉请求,认定其对北京华谊兄弟影业投资有限公司的电影《可可西里》侵权事实成立,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

    华谊兄弟公司对电影《可可西里》享有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著作权,其发现长城宽带郑州公司未经授权,在网上非法传播此片,侵犯了其对影片享有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后判决,长城宽带郑州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8万元。长城宽带郑州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上述判决。

    

    2008年6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广东首例P2P服务商涉嫌侵犯著作权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广州数联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电影作品《七剑》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在POCO网站上公开道歉并赔偿其各项损失8万元。

    2005年,慈文公司以数联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上非法向公众提供电影《七剑》的在线播放及下载服务侵权为由将其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州中院一审判决被告数联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在POCO网站上公开道歉并赔偿其各项损失8万元。宣判后,数联公司不服,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广东高院终审认为,作为一家专业网站服务商,数联公司应当知道此时《七剑》版权人不会许可任何网站和个人提供自己投入巨资拍摄的电影供公众免费下载。但数联公司仍然为网络用户提供P2P软件及其注册、BBS、搜索及链接等服务,帮助用户顺利下载到本案作品。故足以认定数联公司存在“应当知道”的主观过错,构成帮助直接侵权人实施侵权的行为的共同侵权责任。法院遂依法驳回数联公司的上诉,维持广州中院作出的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