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摄影著作权走进集体管理时代
http://www.cflac.org.cn    2009-09-25    作者:解海龙    来源:中国艺术报

    在中国文联的关心和大力支持下,中国摄影家协会广泛调研,认真研讨,联合国内多家有影响的摄影组织、媒体及著名摄影人,发起成立了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经国家版权局批准开展摄影著作权集体管理业务。2008年11月21日,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在北京召开了隆重的成立大会,中国文联党组副书记、副主席李牧出席大会并讲话,对协会今后的工作和发展寄予殷切希望。大会通过了协会章程并选举产生第一届理事会、主席团及总干事。

    在国外,著作权人通常把个人无法行使或者行使起来成本较高的权利交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统一行使,极大地节约了个人和社会成本,促进了文学艺术作品的传播,同时也使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因此,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自1849年在法国出现后进而在欧洲及世界各地迅速发展。我国于2005年3月1日颁布了《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并先后成立了4家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

    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和互联网、数字新技术的快速普及,著作权集体管理在规范版权作品使用和流通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音乐作品的表演权、广播权及视觉艺术作品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及我国法律规定的文学艺术作品法定许可业务的开展都需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自2009年5月开展业务以来,积极发展会员,完成会员作品登记;受理会员侵权举报;和国内商业图片单位联系,商谈合作事宜;为摄影作品商业性使用发放授权许可;与国外视觉艺术集体管理组织洽谈双边合作;为摄影作品稿酬收转工作进行积极准备;努力探索摄影作品版权登记的有效办法和途径。

    不可否认,同国外相比我国的摄影著作权集体管理起步较晚,存在着许多先天的不利因素。首先,和音乐作品的使用方式不同,我国摄影人在现有法律条件下可交由摄影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管理的权利相对较少。比如音乐作品的表演权和广播权,对摄影作品来说都不是作品的主要使用方式,国外的集体管理业务也大多围绕音乐作品展开。其次,法律环境的差异也导致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运行中面临一些困难。然而,在中国成立摄影作品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十分必要。中国人口众多,社会经济发展迅速,互联网、数字技术不断进步,图片使用逐年增多,通过摄影著作权协会整合权利人资源、对外统一授权,可以极大地促进优秀摄影作品的传播并为摄影作品的使用者取得合法授权提供便利;同时针对会员作品被侵权使用的现象,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也可以发挥其机构优势,提高维权效率。

    今后,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将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工作,加强同社会各界的密切联系与合作,共同建立与完善摄影作品版权流通和服务体系,进一步促进中国摄影事业的大繁荣和大发展。

    (作者为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总干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