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性文学作品是影视、动漫、戏剧等诸多艺术门类进行二度创作的源头之一,在整个文化产业链中处于龙头地位,因此,作家版权保护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日前,中国作协副主席、著名作家张抗抗在由中国作协和国家版权局联合举办的作家版权保护座谈会上这样表示。座谈会上,来自文学界、出版界和版权界的代表就合同纠纷、图书盗版、抄袭剽窃,特别是网络侵权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他们认为,随着网络信息时代的到来,文学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方式发生重大变化,文学作品的版权保护也面临新的问题,作家版权保护要真正落实,就急需结合技术发展寻找新的出路。
早在1999年网络刚在中国兴起的时候,王蒙、张洁、张抗抗、毕淑敏、刘震云、张承志6位作家就开展了第一次网络维权,状告北京在线并胜诉。但当时的维权之路并不顺利,网络侵权的概念也不明晰。“当时很多人都不理解,对方就觉得我们转载你们的作品、为你们免费宣传,为什么还要告我们?但道理不是这样的。”张抗抗说,并用“如果网络没有红绿灯,以后谁都别想在网上好好走路”这样一句话总结了他们当时的想法。“事实证明我们当时的做法是对的,这件事也让很多人意识到,尽管当时的法律中还没有明确网络传播权,但网络版权也是需要保护的。”2006年,国务院正式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并于当年7月1日起施行,网络版权得到充分肯定。但在这之后的几年间,网络侵权盗版案件依旧层出不穷,作家与网络侵权斗争也在继续。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介绍说,根据统计,在知识产权案件里70%是版权案件,版权案件70%是与网络有关的侵权案件,现在国家版权局的执法工作也把重点放在网络上。
与传统传播方式相比,网络因其技术手段和传播理念的变革,一方面既实现了知识传播的快捷、广泛,另一方面也使网络侵权呈现出侵权成本低、取证困难、维权成本高等现象。一直致力于反盗版工作的中文在线总裁童之磊说,以前做盗版可能还要建一个生产线,而现在的盗版总共就两个动作:复制、粘贴,就完成了一次盗版工作,为版权保护带来了很大的挑战。以航天题材作品蜚声文坛的著名军旅作家李鸣生意识到,网络侵权本身非常隐蔽,再加上技术上的一些措施,取证非常难。比如,侵权者可以迅速删除相关信息,这种情况下一定要提前做公证,否则对方就不会承认侵权。中国作协党组成员、副主席高洪波说,大多数作家往往很难发现作品被网络侵权,即使发现侵权现象,由于调查取证难、维权成本过高等问题,最终选择放弃维权。
“有些网站可能会对某位作家采取‘封杀’的方式,让不少想维权的作家半途而废,浪费了前期的大量投入。因此,在打网络侵权官司时,作家的坚持就非常重要了。”童之磊的建议得到与会作家代表的强烈支持。此外,他们还建议,在网络时代,版权关系的专业性大幅提高,国家版权局与相关出版部门、维权部门以及作家应加强合作,以举行研讨会和培训班等方式,提高作家及相关行业的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人民文学出版社社长潘凯雄认为,尽管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还不完善,但对于已有的法律法规应当开展学习,有所了解。同时他也认为,并不能指望所有作家都成为专业的知识产权工作者,因此,还需加强专业服务机构的建立,作家在碰到侵权案件时就可以先咨询相关机构,获得一些法律意见,少走一些弯路。
一个不能忽略的现实是,在网络环境下,文学作品的宣传、传播和消费已经离不开网络,版权保护与文化传播的矛盾让不少作家感到疑惑。“现在的电子产品来势汹汹,先是网络,接着又有了电子阅读器和手机小说,对于当下盛行的电子阅读,到底该怎么控制,是要覆盖面更大、速度更快,还是要限制它的发展?电子阅读是不是洪水猛兽?真是让人又爱又恐惧。”张抗抗的话也代表了一部分作家的观点。对此,阎晓宏解释说,版权保护的根本目的是要利于作品的传播,而不是要管住了、管死了,这是检验我们版权制度的标准。先授权再使用是肯定的。现在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行使权利。而如何才能同时实现版权保护和作品传播,还需要从制度上进行研究和改进。
对于许多出版社来讲,目前的做法大多是在与作者签署出版合同的时候连带数字出版权一起签下来,然后代理作者经营数字出版权。但数字出版与传统纸介出版毕竟大有差别,在不少作家看来,数字出版权被“一揽子”出售的做法值得商榷。潘凯雄也表示,数字出版方兴未艾,过去我们更多关注的是纸介出版,以后怎么向新的媒介辐射,怎样把维权意识、法律监管与技术发展相结合,推进到一个新的领域,这是一个新的课题,可能需要组织专门的机构去进行更深入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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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陈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