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氏庄园》编剧维权案水落石出
http://www.cflac.org.cn    2009-08-28    作者:程青松    来源:中国艺术报

    8月11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青年女编剧王伊诉山东某市文化局一案做出了终审判决。判决该文化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王伊稿酬6万元。

    2008年6月24日,王伊在按照与该文化局所签定的协议,完成了电视剧《牟氏庄园》剧本的有关工作后,为讨要被该文化局拖欠的稿酬,作为被告走上了法庭,此案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王伊不服一审判决,依法上诉至二中院。2009年8月11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认定王伊已经实际完成了最后的剧本统筹工作,故其有权要求被告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款项,但由于王伊未能证明其完成全部剧本统筹的时间符合合同约定的最后期限,故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鉴于王伊担任统筹的涉案剧本最终交付使用,王伊在承担逾期交付违约责任的基础上应获得相应的约定稿酬。法院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对剩余稿酬的给付数额予以酌减。

    被告与王伊签订的《编剧合同书》中明确约定,如最终剪接版本超出25集,所超出集数,被告应按照单集5000元的价格标准向王伊补足全款。依据王伊在二审期间提交的已经公开出版发行的电视剧《牟氏庄园》DVD光盘,该部电视剧共35集,故被告应依照合同约定向王伊支付超出集数的稿酬。由于王伊认可,已经公开发行的《牟》剧虽在其统筹的25集剧本的基础上形成,但所增加剧集中个别人物及部分情节与原剧本并不一致,故法院酌情确定被告就超出集数应向王伊支付的稿酬数额。被告在合同中对王伊在电视剧中的编剧署名权作出了承诺,现《牟氏庄园》剧已经公开出版发行,署名方式不符合上述约定。对此,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给付王伊稿酬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