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丹琳是国内有一定知名度的青年女演员,2008年在《家有儿女》(第三部)中扮演“夏雪”。因认为泉州市金老鼠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第一被告)和北京慧聪建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第二被告)侵权,宁丹琳将二被告诉至法院,北京市昌平法院近日已受理此案。
原告诉称,2009年5月,根据热心影迷提供的线索,原告发现第一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生产的“金老鼠”牌运动鞋的纸质鞋盒、标签以及塑料包装袋上分别使用了原告的两幅肖像,并在原告肖像旁加注“金老鼠形象大使:宁丹琳”、“《家有儿女》夏雪饰演者”两段文字;第一被告在上述塑料包装袋上印制原告肖像时采取电脑修改的手段,最终形成原告佩戴结婚戒指并摆出欢呼跳跃姿势的虚假画面。
原告认为,第一被告为利用原告的号召力扩大其产品销量,擅自将原告肖像印制于其产品包装上,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并认为,第一被告将原告虚假宣传为其产品的“形象大使”,故意使影迷产生原告对被告产品进行推荐的错误印象,侵犯原告名誉权。第一被告应为其非法使用原告肖像的行为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还应就其侵犯原告肖像权、名誉权的行为向原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此外,原告在第二被告经营的“慧聪网”网页上发现印有自己肖像的上述侵权物品的宣传照片,并在该照片旁发现“供应宁丹琳代言金老鼠时尚休闲跑步鞋”的商品销售信息。原告认为,第二被告应负有删除侵权物品宣传照片及所配文字的法律责任。
目前本案正在审理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