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版权局明确文著协文字作品报酬收转职能
http://www.cflac.org.cn    2009-08-28    作者:邱振刚    来源:中国艺术报

    国家版权局于近日就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关于明确报刊、教材“法定许可”使用费收转职能的请示》,下发了《关于明确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法定许可”使用费收转职能的复函》,明确了文著协承担报刊转载、教材法定许可使用费转付的法定职能。

    这份文件指出,《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47条规定,依照《著作权法》第23条、第32条第二款、第39条第三款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未能按照《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2条的规定向权利人支付使用费的,应当将使用费连同邮资以及使用作品的有关情况送交管理相关权利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由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将使用费转付给权利人。据此,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是向著作权人转付报刊转载、教材“法定许可”使用费的法定机构。

    文件同时指出,国家版权局在国务院《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实施之前颁发的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凡是与该条例相冲突的,以该条例的规定为准。文件希望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按照著作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法定义务,积极开展报刊转载、教材“法定许可”使用费的收转工作,为著作权人提供优质服务。

    根据我国于2005年3月1日生效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规定:报刊转载、教材“法定许可”使用费的收转机构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后来,我国第一个文字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文著协在2008年10月正式成立。

    文著协常务副总干事张洪波表示,作为收取和转付报刊转载、教材“法定许可”使用费的法定机构,文著协从报刊社、出版社收取转载稿酬,并将稿酬转付给作者,是履行法定职能。文著协自成立后,也就把“法定许可”稿酬收取和分配作为重点工作之一。对于报刊社、出版社来说,如果无法一 一向作者支付稿酬,可将这部分稿酬交给文著协,这是报刊社、出版社为履行法定的付酬义务应当采取的办法。

    记者从文著协了解到,由于历史原因,一些相关单位积压了不少无法分配的报刊转载文章稿酬,文著协积极敦促有关单位将这些稿酬交由协会分配。同时,文著协也欢迎经常发表文章的作者在文著协登记个人信息,以便发放报刊转载稿酬。日前,山西省版权协会已将第一笔稿酬交给文著协。这部分稿酬是2006、2007年度山西省部分报刊未分配出去的转载文章稿酬,涉及7000余人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