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声演员郭德纲——天津相声专场的演出光盘纠纷曾引起媒体和公众的广泛关注。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某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被判赔偿原告广东千鹤影视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被告北京三友佳制卡有限公司、北京云城激光唱盘有限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诉称,2006年初,相声演员郭德纲在天津举办了专场相声演出。原告经相关权利人授权,取得了演出节目音像制品在中国大陆及海外地区的出版发行权、电视播放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
2007年底,郭德纲所在的北京德云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授权某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使用《西征梦》及十个精品相声小段用于制作光盘充值卡,在中国辽宁省的行政区划范围内向通信用户免费发放。随后,该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在其出售的“电话交费卡”上复制了郭德纲天津相声专场的节目,总数量达到28万张。
于是原告以其享有的录像制作者权受到侵害为由,将三被告诉至二中院。三被告共同辩称,原告未就涉案作品获得著作权人合法授权提供证据,其并非本案适合主体。三被告从涉案作品的原始权利“德云社”处获得了合法授权,主观上没有过错、客观上没有实施任何违法行为,将涉案作品制成光盘作为充值卡的附属赠品的行为与原告出版DVD光盘没有任何关系。
二中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郭德纲签署《授权书》的记载,法院确认天津滚石公司对该录音录像制品享有录音录像制作者权,有权将相关权利授权给千鹤公司出版发行。据此,千鹤公司作为该音像制品的独家发行人,对发生在专有使用权范围内的侵权行为,有权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