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书法家协会章程
http://www.cflac.org.cn     2009-08-04     作者:     来源:中国艺术报

    一、总则

    第一条 北京书法家协会(简称北京书协)是中共北京市委领导下,由首都的书法家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书法界的桥梁和纽带,是北京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中国书法家协会的团体成员。

    北京书协的英文名称是:Beijing Calligraphers Association,英文缩写:BCA。

    第二条 北京书协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古为今用,推陈出新”的方针。广泛团结首都的书法家、篆刻家,为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为繁荣首都书法事业,为加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而奋斗。

    第三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加强与社会各界的广泛联系,在北京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直接领导下,按照自身的特点开展会务活动。

    二、任务

    第四条 本会以最广泛地团结书法家和书法工作者,繁荣书法事业为己任。本会对会员有联络、协调、服务和业务指导的职责。

    第五条 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努力提高书法家和书法工作者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

    第六条 继承和发展我国书法艺术的优秀传统,坚持正确的发展方向,提倡艺术形式、风格、流派的多样化。认真组织“北京国际书法双年展”、“BTV电视大奖赛”等各种形式类别的书法展览或比赛,以及其他评奖活动。大力繁荣书法创作,开展书法理论研究,组织学术交流,加强宣传刊物的编辑出版,加强北京书法家协会网的网络建设,推动书法教育,培养书法人才,壮大书法队伍。对成绩突出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七条 重视、支持基层书法组织和群众性书法活动,并以多种方式加强与各界的联系,促进书法艺术的普及与提高。

    第八条 根据国家政策,适当开展书法艺术的经营活动,加强基础建设,努力增强本会的整体实力和可持续发展的能力,为服务于会员创造条件。

    第九条 依据有关法律和本会章程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并建立相应权益保障组织机构。

    第十条 致力于对外书法交流,增进与各兄弟省、市、自治区书法家协会和港、澳、台地区及海外华人、华侨中书法艺术家团体的联系、交流和往来。加强与国外书法组织、书法家的联系,为繁荣书法事业,促进与各地、各国书法家之间的友谊,为世界和平及进步事业贡献力量。

    三、会员

    第十一条 凡户口在北京的各界人士,在京购买了住房,居住三年以上有固定工作单位的非北京户口人士,在书法艺术领域具有一定成就的书法工作者和书法爱好者,具有较高的思想文化素质,符合入会条件,赞成本会章程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入会:

    1.在创作上有较高水平,参加过由本会主办的重大展览一次或专项展览两次;

    2.在理论研究上有较高成就,在省市级专业报刊发表过两篇书法理论文章或有理论专著或有论文入选本会组织的书法理论工作会者;

    3.多年从事书法教育、编辑出版或书法组织工作(五年以上),并有突出贡献者;

    4.持有大专院校书法专业本科正式毕业文凭的优秀毕业生,并入选过一次本会组织的展览或在省市级报刊发表过两篇书法理论文章者;具有书法专业研究生以上正式学历并积极参与本会活动者。

    第十二条 申请入会者,须有二名会员介绍,经本会组联部审核、主席团批准,即为本会会员。

    第十三条 会员有选举和被选举权,对本会工作有监督、批评和建议权。

    第十四条 会员应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付的工作,维护本会的团结,按期交纳会费。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严重违犯本会章程或因受法律制裁而丧失了公民权益,经主席团通过,停止或者取消其会籍。

    第十六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经常无故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并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

    四、组织

    第十七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举行。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代行其职权,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代行其职权。

    第十八条 主席一人,驻会副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理事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第十九条 驻会副主席主持日常工作。在任职期间,如遇退休或工作变动,其“驻会”职务由继任者接替,保留其副主席的职务至任期届满,不再连任。

    第二十条 理事会下设若干专业委员会开展各项活动。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荣誉职务,由理事会聘任,荣誉职务不再兼任理事。

    第二十二条 对于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不称职的机构成员,理事以上成员不请假、无故不参加会议三次以上者,视为自动辞职,经过民主程序,予以调整、罢免直至取消会员资格。

    五、其他

    第二十三条 经费来源:政府拨款;会员会费;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协会终止活动须经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修改权属会员代表大会,本章程解释权属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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