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洪某称,电视剧《我的团长我的团》擅自使用其演唱的歌曲《送别》,已构成侵权,故将华谊兄弟等相关四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近日,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洪某诉称,作为民谣诗人、词曲作家,他于2005年发行第一张个人音乐作品集《红雪莲》,该作品包括了洪某演唱的歌曲《送别》。被告一华谊兄弟传某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二华谊兄弟天意影视有限公司及被告三云南电视台在未支付报酬、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在出品的电视剧《我的团长我的团》第26集中擅自使用原告演唱的《送别》,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大量卫星电视播放和DVD销售,且没有表明原告洪某的表演者身份;被告四北京图书大厦,未经原告许可,擅自销售含有侵权歌曲《送别》的电视剧《我的团长我的团》DVD。原告认为,上述四被告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严重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歌曲《送别》的表演者权,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四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在《法制晚报》上赔礼道歉;并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000元。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