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名其妙当“主编” 被侵权者成被告
http://www.cflac.org.cn    2009-06-30    作者:金涛    来源:中国艺术报

    在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出版的《世界文学各著·名家导读版》丛书中,刘心武的姓名与头像均被放在显眼位置

    近日,著名作家刘心武因卷入一起侵权案件引起媒体广泛关注。但在被告上法庭之前,刘心武竟对自己所谓的“侵权”行为一无所知。在大呼冤枉的同时,刘心武也戏剧性地由被告转为原告,对相关责任人提起了诉讼。

    案件回放

    前不久,《爱的教育》的翻译者王干卿从书店购得一本由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出版、封面上印着刘心武主编的“语文新课标必读·世界文学名著·名家导读版”的《爱的教育》,认为书中的译文剽窃了他的译文,因此王干卿把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作为第一被告、刘心武作为第二被告,向北京西城区法院知识产权庭起诉。原告王干卿诉称,自己于1988年首次将意大利作家埃·德·阿米琪斯创作的《爱的教育》(原名《心》)从意大利原版文字翻译成中文,受到广泛的关注和好评。被告出版的名家导读版《爱的教育》一书,书中绝大部分内容是从原告的作品中直接照搬、抄袭的,该书还作为语文新课标必读(世界文学名著)书目,于2006年7月第一版,到2008年8月已经第8次印刷,影响广泛。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向原告公开致歉;并赔偿原告相应的经济损失人民币8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6月23日,原定在北京西城区法院开庭审理这一案件,但由于在开庭前,原告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表示原被告已达成和解,法院经合议后裁定予以准许。一早赶来的新闻媒体记者并没有看到预想中庭审时双方的激烈辩论。

    在调解协议中,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承认在出书时未经王干卿允许,参考使用了其《爱的教育》的部分译文,对著作权人有失察之处,向王干卿表示真诚道歉;赔偿王干卿经济损失5万元;同时承诺不再出版涉案图书,两个月内将库存书降价处理。王干卿也不再追究对外翻译出版公司和刘心武的责任。

    王干卿告诉记者,《爱的教育》是自己费了很大心力的翻译之作。协议中没有“侵权”的字眼,也没有赔偿精神损失,因此协议是妥协让步的产物。“我打这个官司也不是为了钱,如果不把盗版书打压下去,我们的正版书就没有出头的时候。”

    焦点刘心武:由被告转为原告

    刘心武此前曾就此事专门在报纸上发表文章,以表明自己的清白。他表示,自己从未跟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签署过同意担任这套书主编的文件,“我不曾跟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签署过任何同意担任他们这套书的主编的文件,在王先生作为原告的官司出现以前,我也未见到过任何一位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的人士,他们也未跟我通过哪怕一次电话。当我见到一大箱未跟我签约却本本封面上印着我肖像和我名字并说是由我主编的样书,以及65种‘世界文学名著’的书单时,几乎当场晕厥。”

    6月23日法庭上,刘心武并未出庭。其代理律师则气愤地说:“协议书是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和王干卿达成的,刘心武先生没有参与调解过程,调解方案、结果在今天之前我们完全不知道。”律师告诉记者,刘心武没有做过这套丛书的主编,也没有授权对外翻译出版公司使用其名字和肖像,更没有从出版社拿到过一分钱的主编费。直到王干卿先生起诉,法院来传唤,刘心武才知道有65种署着他名字的图书。“气得他几乎晕过去!”

    对于刘心武的说法,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在一份声明中表示,“世界文学名著·名家导读版”是该公司与竞人天地(北京)教育发展公司(竞人公司)合作出版,竞人公司作为这套书的创意方、策划方、编撰方,负责所有图书作者、主编等工作的组织、协调、签约授权等项工作。竞人公司与相关著译者签订委托创作合同,从而获得了这套书的著作权。所以,竞人公司对“世界文学名著·名家导读”丛书著作权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有全部责任。在此基础上,中译公司才与竞人公司签署了正式的出版合同。在这份声明中,中译公司表示,该套书由竞人公司邀约著名作家刘心武为主编,竞人公司还获得了刘心武先生本人出具的“同意担任《世界文学名著·名家导读》丛书编委会主任的授权书”,其中有如下表述:“允许本丛书的策划编撰承担单位——竞人公司及出版单位——华语教学出版社在封面和包装等平面设计中使用本人名字(包括照片)、职业身份和推荐语录签名”。授权书下的署名为授权人——刘心武和策划机构——竞人公司。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表示,在合作之初,曾经敦促竞人公司与刘心武先生取得联系,将更改出版单位的情况通知他,更改授权,竞人公司也承诺更改授权。但事后并没有继续跟踪和落实此事。

    刘心武的律师表示,刘心武已经就侵犯他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问题向北京市西城区法院起诉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西城区法院已经就此案立案。

    专家解读

    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能否凭一纸“声明”免责?臧小丽律师表示,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的声明不能免除其侵权责任。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声称这套丛书是与策划方竞人公司合作的,由竞人公司负责所有图书作者、主编等工作,现竞人公司未取得刘心武先生的合法授权,责任主要在竞人公司。臧小丽律师还指出,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与竞人公司之间的内部约定不能成为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的免责理由,作为这套丛书的出版方,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以刘心武名义出版书籍有义务事先征得刘心武同意,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盗用,否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的侵权人是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而不是竞人公司。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可以追究其合作者竞人公司的违约责任。如果确如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声明的那样,已经与竞人公司合同约定由后者负责著作权授权事宜,则竞人公司构成违约。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向刘心武承担法律责任以后,可以依照合同向竞人公司主张权利。

    在此案中,刘心武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作为丛书主编,其肖像被用于图书封面。如果事实成立,他的哪些权利受到了侵犯?臧小丽律师告诉记者,如果事实成立,刘心武的姓名权和肖像权受到侵犯,可以向法院起诉。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据此,刘心武的姓名权和肖像权已经受到侵犯,可以向法院起诉。依照法律规定,侵犯他人姓名权和肖像权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损失赔偿的范围还可以包括精神损失。

    有媒体还认为,刘心武无端被别人告上法庭,使其社会声誉受到损害,因此,侵权的范围除了姓名权和肖像权以外,还应当包括名誉权。但臧小丽律师表示,这种说法是错误的,我国法律认定的侵犯名誉权是指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没有诽谤、侮辱刘心武名誉的行为和主观故意,而是利用他的知名度假借其名义,这种行为是侵犯姓名权和肖像权,而不是名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