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术家的权益如何集体保护?
http://www.cflac.org.cn    2009-06-16    作者:张亚萌    来源:中国艺术报

    “美术作品的造假和侵权现象一年比一年严重。近期我在一家拍卖行看见一张我的假画,后来又发现登有这张画的画册,里面几十张作品全是假的。我请执法大队去调查,发现出版社和印刷厂的许可也是假的;但后来又不了了之了——这种事根本没法查。”在近日由中国文联、中国美协主办的美术作品版权保护座谈会上,中国美协副主席、画家王明明谈到的亲身经历,触及到了当代美术市场成型后,面对各种盗版侵权现象,美术家如何保护著作权利益的问题。

    画家对著作权不甚了解?

    此次会议上,谈到作品被侵权的现象,画家们都有一大堆苦水要倒。画家谢志高说,在书画造假风气愈演愈烈的当下,很多造假者都是自己画一张画,再署上知名画家的名字和时间比较久远的年款。“假的太多了,画家自己根本管不过来,只能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爱假不假吧。”“现在连签名都不能辨别真伪,我画了画只能通过在画面上按下指印来证明,只能通过出版画册、年表来规范自己的真作品,以己之力净化艺术市场的一小部分。”在汹涌的假画潮面前,王明明的做法与心态只能是“消极应战”,或者如画家史国良一般,在赝品官司的诉讼上浪费大量的金钱与本属于艺术创作的精力,最后弄得“有点灰心”。面对艺术市场的高速发展,画家们如何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进而约束某些市场行为,是画家们寄情山水田园之余,共同“头痛”的问题。

    “和假画的泛滥现象相比,出版、展览更是著作权侵权现象的‘重灾区’。”中国美术馆学术一部主任陈履生从美术展览、出版的方面指出一些画家们普遍没有引起重视的方面。“美术馆、收藏家在通过一般渠道得到美术作品时,只拥有展览权或所有权,而著作权还是属于作者的,所以在未经作者许可而任意出版、翻印作品时,就是在侵犯创作者的著作权益。”谢志高也说,自己曾出版过中国画技法教学的书籍,“比较受欢迎,后来出版社又再版了6次,但什么稿费、版税都没见着。”

    “画家对著作权没什么概念,都是一笔糊涂账。”陈履生感叹。

    著作权集体管理是否可行?

    “像美协这样的美术家自己的组织,应该建立著作权保护委员会,代理美协成员的作品,保护会员的权益,并对一些侵权现象施以集体的追查手段。”在多数画家对法律条文很陌生,在美术著作权侵权现象层出不穷的恶现实面前,人民美术出版社编审欧京海的说法代表了很多美术家的心愿。

    对于美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构想与建立,是近些年来美术著作权领域中出现的新课题。在中国音协、中国摄协已经开展了相关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工作并卓有成效之时,在美术家协会中成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呼声日渐高涨。

    “大家一听‘集体管理’,感觉是一个可行之道,但从法律的概念上来讲,集体管理是一个很窄的领域。”国家版权局版权司版权处处长段玉萍说。据她介绍,著作权集体管理是在实现法律规定的权益人难以实现的权益——是作者难以向使用者收取的权益。比如国外有视觉艺术协会,它针对的是作品二次拍卖后,画家没有得到利益的情况下,协会就会行使追续权,将拍卖成交额的5%作为版税返回给画家。本质上,这样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就是一个收费组织,它向权益人收费后再通过追续权的追讨,把费用返还给权益人。“但我们国家的法律没有追续权的规定,所以成立造型艺术协会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比较困难。”“协会等组织可以成立,问题是,去哪里收钱?收什么钱?这还需要论证。”律师孙建红说。

    集体管理在现今的中国美术界的确立,没有相关法律的依据和需求,但保护美术家著作权益,又需要有组织来完成。“希望美协可以成立专门针对法律保护的二级协会。”新闻出版总署法规司法制处处长高思说。“相对于产业形态的使用者而言,创作者或著作权人是个体弱者,我们应该有相应的组织,针对比较相似、集中的侵权现象,能有一个共同的声音,有助于更好地保护大家的权益。”段玉萍说。

    而针对美术家中“法盲”普遍存在的问题,孙建红也建议协会可以做相关的法律知识宣传,借助法律专家的外力,为处于困难之中的画家解决燃眉之急,“在这方面,美协应该是一个好管家。”

    近几年来,中国美协出访意大利等国时,曾经专门考察过多个国家众多版权组织,它们与几十个国家的法律组织结成了联盟,让考察团成员至今印象深刻。“我们也在考虑尽快成立这样的组织,保护好大家的权益,让史国良、王明明们不用再‘上战场’。”中国美协副秘书长李荣海表示。

    著名画家史国良谈维权经历

    我在好几年以前就开始以法律的方式来维护自己在创作上的利益,打击美术创作和市场中制假贩假的行为,但一直是非常疲惫,很痛苦,几乎都放弃了。我也曾想看开一点,就像启功先生讲的,人家造假者也得吃饭。但是现在这种行径太过分了,好多年以前,我给人家画了一张画,他拿到拍卖会去拍,把画还回来的时候,拍卖行已经喷绘复印了,跟真的一样。在另外一个拍卖会上,这张画又出现了,我给那位持有者说,这张画在我家里,怎么你这个拍卖行也有了?拿来一对,两幅画一模一样。我说我去起诉那些拍卖行,人家就会说你告我也没有用,我这是在潘家园地摊上买的,你找都找不到。目前,做假、卖假、拍假,都形成了一条龙。而且我还有自己连其中一幅画都没有见过的一本本个人画集,人家“帮”我出版了,基本上都是假画,还有一些是仿造我以前出的书,他再印一遍,把假画放进去,到处推销。我讲课的东西做成了音像制品,也没有经过我的允许,就在市场上卖。这种事特别特别多,而且相当普遍。在这个链条上,受害的是两个方面,一个是买家,一个是画家。画家是自己的著作权遭到了侵害,而且那么烂的画作,硬说是我画的,有损画家的形象;买家是真金白银地往里扔,结果买回来的是假画。所以我觉得,这个制假贩假的现象在美术界中还是挺严重的。

    同时,我在打官司的过程中,也发现画家连自己鉴定作品的权利都没有。比如说我到法院去打官司,说有人造我的假画,但我自己说话不算;我说可以找最熟悉我风格的专家、专业团体来鉴定,但法院说那也不行,这个专业团体没有鉴定资格。法院认定的一些画家,他们可能在古画的鉴定研究上很有发言权,但他们很多都没有见过当代画家画画的过程,他们怎么会有资格鉴定现在还活着的画家的作品真伪呢?所以我希望法律能承认创作者自己鉴定的真实性和基本权利,在法律范围内给予创作者应有的话语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