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风港规则”不是永远的尚方宝剑
http://www.cflac.org.cn    2009-05-05    作者:王宏丞    来源:中国艺术报

《赤壁》剧照

“避风港规则”不是永远的尚方宝剑

——从中影集团诉酷6网传播电影《赤壁》一案的审理看视频分享网站侵权的认定和赔偿标准的确定

    “避风港规则”解读

    为避免法律责任,现在视频网站都会在其版权协议中说明,网站的视频内容由注册网友直接上传和分类,版权协议中明示上传者自行对所传内容的权属负责;如权利人发现上传内容侵权,在提供相关权属证据后,网站可以将侵权内容删除。这一做法在视频网站行业内具有相当的普遍性,而且也成为很多视频网站规避法律风险的尚方宝剑。不少网站以不知道作品侵权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因此这样的做法又被称为“避风港规则”。

    而实际上,“避风港规则”并不能使上述无限制的视频上传行为合法。仅就规则中的不明知上传作品内容侵权以及未直接获益两项要求而言,已经明显不符合条件。如果网友上传的内容是自己拍摄的视频,网站可以以不知道作品侵权为由进行抗辩,但纵观当下视频网站的运营和展现方式,大量视频网站以所谓网友上传的视频作为网站的主要内容,热播期间的影视剧目等均能在其中通过搜索获得。网站亦对作品进行各种形式的分类,并通过点击量等项统计进行排行和推荐,使网友便于查找自己需要的内容。上述使用情形大大增加了网站的点击量,并成为网站生存获益的基础。在法院受理的案件中,涉案作品基本为正式发行的影视剧,且大部分在热播期间,上传内容则完整规范,编号统一,大量内容均由一个网友在同一地址上传。网站对此类情形,如果仍以不知道侵权为由进行抗辩,则没有依据。

    从网站经营的角度看,增加视频内容系网站增加点击量、获得广告等经营利益的重要手段,在此情形下,视频网站对于使用的内容是否获得权利人的许可应承担较高的著作权注意义务。在《赤壁》一案中,酷6网对用户上传的内容是否侵权应进行相应的审查,酷6网在实际经营的过程中也设置了审查的工作流程。在影片上映当日,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电影营销策划分公司曾委托律师就其针对涉案影片享有权利一节致函酷6网,要求其对此加以注意。酷6网回函表示已经进行预警,将“赤壁”设置为关键词,删除除片花和宣传类之外的相关视频。酷6网就此应当知道对《赤壁》影片内容的使用需经原告许可,尤其在影片上映之初应给予最大程度的注意。而在此之后不到十日,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电影营销策划分公司就证实涉案影片内容仍在其网站传播。酷6网的上述行为存在过错,侵犯了原告对涉案影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因其使用行为获得收益,使著作权人的利益受损。酷6网所述漏查等情节,亦属其自身原因造成,不影响其针对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侵权赔偿标准如何确定

    对于被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著作权法规定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如难以计算,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上述两种情形均不能确定的,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亦应一并赔偿。关于赔偿标准的确定,一直是判决的难点。此类案件权利人的损失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均没有明确标准,法院确定赔偿数额时,应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考虑:

    一是针对权利人损失的因素加以考虑,包括涉案影视剧的上映档期、票房收益、热播程度、影响力、制作模式以及权利人已经进行授权的收费标准等,对于制作成本高、票房高、收视率高、影响力大、自电影处于院线初期放映阶段和电视剧处于首播阶段即开始的侵权行为,赔偿额度相对较高,反之则较低。

    二是针对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使用情形和违法所得等相关因素加以考虑,包括对明知程度的判断、侵权网站的规模、侵权时间的长短、使用传播的程度等。对于侵权网站规模较大、侵权时间长、使用程度高、主观过错较为严重的侵权行为,赔偿额度相对较高,反之则较低。

    在《赤壁》一案中,电影《赤壁》的投资规模和影响力在当年的影片中名列前茅,票房收益高,且原告进行公证的时间正好处于该片上集公映初期,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当高于一般影片;原告曾致函酷6网要求其对涉案影片的上传行为予以注意,酷6网的注意程度亦应高于一般影片。关于网站对该片传播使用的程度,通过公证的内容可以看出,酷6网中涉案影片的视频主要为宣传片和简短的花絮,原告公证时点击播放的影片完整内容并非通过最初的搜索即可直接获得,且播放次数有限,上述情形使被告的侵权程度降低。酷6网作为视频提供网站,其被认定侵权系基于未能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存在过错,直接的侵权者系上传者。如果酷6网能够通过网友注册等信息确定上传者的真实身份,可以依据网友在注册时点击认可的版权协议,要求上传网友就其直接侵权行为向酷6网进行赔偿。

    (作者系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法官)

    

  相关链接

    近年来,视频分享网站大量涌现,一些大型门户网也设置了网友上传视频分享的栏目,以网友上传的方式,向用户提供大量视频内容。一时间,互联网用户可以通过上述网站轻易获得包括热播影视剧等多种视频内容。但从2008年开始,视频分享网站也因侵权频发而屡屡遭到起诉。近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就审理了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电影营销策划分公司诉酷6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权一案。

    作为电影《赤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著作权人,原告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电影营销策划分公司发现在《赤壁》上部公映初期,被告经营的酷6网未经许可在网上提供该片视频。原告经公证证实,在去年7月份,登录酷6网输入“赤壁”进行搜索,显示共有6796个视频,虽然显示页面中基本为全球首映礼及一两分钟的花絮等内容,但点击页面上方的“最新更新”栏目,则会在这里发现“《赤壁》高清版”和“08大片《赤壁》”两个集合,均注明有4个视频,其时长均为30分钟左右。点击播放时,影片左上角有酷6网的标志,网页有广告内容。原告认为,《赤壁》容量较大,该视频是被告自己而非网友上传的,对原告构成了侵权。

    酷6网则认为,虽然《赤壁》容量较大,但网友经过压缩上传提高速度,操作并不复杂,酷6网已经对该影片进行了预警,不可能自己上传影片引起纠纷。酷6网仅提供存储空间,涉案视频均由网友上传,网站未改变上传内容。在得知上述作品侵权后,酷6网已经删除了涉案影片。上述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免责要件,不构成侵权。

    最后,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判决被告应停止在其经营的酷6网传播影片《赤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五万元,支付诉讼合理开支五千元。通过这个案子,我们也可为视频分享网站侵权的认定和赔偿标准的确定寻找到一些参考。(邱振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