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海淀法院民五庭通过调研逐年增多的文字作品使用人侵犯权利人著作权纠纷案件,总结出文字作品被授权人取得授权时应注意以下五大问题:
一、授权的权利种类。由于著作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十几种权利,而每一种权利都可以独立存在,因此原始著作权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全部或仅就部分著作财产权授权他人使用,被授权人在与原始著作权人签订合同时,就应当注意明确约定授权的权利种类,必要时应涵盖其今后有可能行使的所有相关权利。
二、授权的地域范围。授权的地域范围是指著作权可以行使的地理区域,从被授权人处取得授权的著作权使用人,应审查被授权人取得授权的地域范围,如果其欲行使著作权的地域超越被授权人取得授权的地域范围,则即使其与被授权人签订了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其也无权在授权的地域范围之外行使作品的著作权。
三、授权期间。授权期间是指继受著作权人可以有效行使著作权的时间范围,权利人可以在其权利保护期内将作品的著作权授予他人使用,但授权的期间是可变的,可以为一年、三年、五年等不同期间,相应的继受著作权人可在授权的一年、三年或者五年等期间内行使相关著作权,除非合同有进一步授权的约定,否则超过了授权期间继受权人则丧失相关著作权,因此,出版社等继受著作权人在与作品的著作权人签订授权许可使用合同时,除应明确具体的授权期间外,更应注意附加期间届满后可以进一步授权的条款,以防止超过授权期间继续行使作品的著作权而构成侵权。
四、是否有转授权的授权。取得转授权的授权是最容易被继受著作权人忽略的,而这也是在现实案例中构成侵权的最主要因素,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被许可人许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权利,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也就是说,被授权人若要授权其他人行使其取得的著作权,必须取得原权利人的许可,即获得转授权的许可。
五、许可使用的性质。著作权人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可以为专有许可,即独占许可,也可以为非专有许可或非独占许可。授权许可使用合同对于许可使用权利的不同约定,将导致许可使用费给付标准的不同,也关系到被许可人对作品使用权利的大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