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播放音乐何时从无偿到有偿
http://www.cflac.org.cn    2009-04-21    作者:金涛    来源:中国艺术报

    近日,有媒体报道国家版权局将按照电视每分钟2.5元、广播每分钟0.3元的暂定标准收取音乐版权费。一石激起千层浪,多年来一直未有定论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音乐作品支付报酬的标准与办法能否顺利出台,再次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

    关于向广播电台、电视台收取音乐作品版权费的争议,最早的源起还应回溯到上世纪90年代初,当时我国颁布的《著作权法》第43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非营业性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制作者许可,不向其支付稿酬。”但后来随着我国先后加入了《伯尔尼公约》等三个国际公约和世界贸易组织,按照国际公约,我国广播电视组织在播放外国著作权人的音乐作品时不仅要取得授权,还需支付报酬。这就形成了广播电台、电视台在使用音乐制品时对内对外的双重标准,引起了法律界和众多文艺家的异议。著名作曲家谷建芬等人士就曾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著作权法》修正案时,呼吁修改《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著作权法》在2001年修订时,该条被修改为“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按照这一修改的要求,著作权人理应在电台、电视台播放音乐制品时获得相应的报酬,但是由于支付报酬的具体标准与操作办法始终没有出台,著作权人的权益一直没能得到应有的保护。从2001年开始,虽然相关的政府部门、音乐著作权人及法律界专家在积极开展相关工作,但具体的操作办法却因种种原因而“难产”。因此,近日媒体关于相关部门将按照电视每分钟2.5元、广播每分钟0.3元(暂定)标准收取音乐版权费的说法再次触动了人们敏感的神经。

    就收费标准一事,记者采访了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司长王自强。他表示,广播电台、电视台征收音乐版权费的标准还未定,而且这个费用也并非由版权局制定和收取。广播电台、电视台的音乐版权费收取标准和具体办法是由国务院法制办来制定的,收取版权费的一方是著作权人,而不是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王自强说:“著作权法修改以后,国务院法制办就在积极地推动相关标准的制定工作。国家版权局是版权的行政主管部门,广电总局是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行政主管部门,加上著作权人组织比如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等,大家在制定标准时都表达了各自的观点,共同讨论以什么样的方式来付酬。这里边更多的是使用者和权利人之间意见的交换。至于具体的收费标准为什么这么久还没有出台,一是关于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作品的付酬办法过去从来没有制定过,情况比较复杂,付酬的难度大,另外就是权利人、使用者在认识上还有差异,有一个协调的过程,所以拖延的时间较长。”

    记者在采访著名作曲家谷建芬、徐沛东的时候,他们也都表示,按照电视每分钟2.5元、广播每分钟0.3元标准收取音乐版权费只是方案之一,并没有最终拍板决定。但是他们都认为,考虑到几十年来广播电台、电视台都是在免费使用音乐作品,因此能实现从无到有的变化是最重要的。“在那些注重版权保护的国家,比如日本广播的版权费是每分钟约合人民币900多元。音著协在和国家版权局、国务院法制办协商时,我们也定了60元一分钟的标准。现在不管是2.5元一分钟还是1.5元一分钟,起点低没关系,这是一个从无价到有价的过程,说明我们的音乐维权已经迈出了重要一步。”谷建芬说。

    在著名作曲家、中国音乐家协会分党组书记徐沛东看来,收取音乐版权费是重要的,但更重要的是其背后所体现出来的全社会对知识产权的重视。他说:“这些年政府部门、国人的版权意识逐渐增强。中央领导对维护广大著作权人的利益也非常关心,专门组织了各部委的协调会,要求解决好这个问题,这给了我们音乐人很大的安慰。我也理解这项工作的解决是一个艰苦、敏感而复杂的过程,只有达成意识上的相对统一才能最终形成共识。虽然和国外比起来,我们的差距还非常大,但目前国家版权局正在非常积极地推动这方面的工作,只要能根据国情先把收费问题解决了就是很大的进步。谷建芬、王立平等在维护音乐著作权人权益方面也多次呼吁,他们也并不是为个人谋取多少利益,而是为了争取与营造一个尊重知识产权、重视知识劳动的环境,让全社会都知道不付费使用是不对的,给后人树立一个榜样。这些比制定法律、收取几分钱更重要。这对国家文化发展、知识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也是我们与国际接轨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