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品拍卖又生官司
http://www.cflac.org.cn    2009-03-20    作者:邱振刚    来源:中国艺术报

    近年来,由艺术品拍卖引发的官司屡屡见诸报端,其中绝大部分官司都是源起于艺术品真伪难定,而如何对官司中涉及的艺术品进行鉴定已经是法律界、文化界公认的难题。由于这些官司有很多都涉及到了家喻户晓的艺术名家、名作,让越来越多的人都对艺术品拍卖这一似乎有些神秘的领域产生了兴趣,3月12日,又一场由买家质疑拍品真伪引发的官司在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开庭,让人们再度把目光投向了这一领域。

    2007年11月4日,原告孙某在北京亚洲大酒店参加了一场被告中博拍卖公司举办的拍卖会,通过竞拍拍得1760号作品——落款为著名画家白雪石的《白云红树山庄》,竞拍价格为120000元,佣金12000元。2008年6月,原告结识了白雪石的儿子,经其确认该作是赝品。原告认为,根据拍卖法规定,拍卖人有义务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而被告在拍卖时的宣传手册和拍卖会场的拍卖师均宣称这幅画是白雪石的《白云红树山庄》,并宣称相关作品由中菲担保有限公司对作品的真实性提供担保。被告没有告知拍品瑕疵是造成原告确信拍品为白雪石真迹而参与竞拍的直接原因。后来,原告与被告联系,被告称可以为原告调换等价作品,但始终没有真正履行,于是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双方的拍卖合同,并由被告返还竞拍佣金及价款132000元及利息。

    在法庭上,被告表示画家之子不是国家专业权威鉴定机构,其言论不具备法律效力,不能作为本案之证据。根据《拍卖法》第六十一条和被告公司根据《拍卖法》制定的拍卖规则第五条、第三十二条、第六十条的规定,该公司不应对拍品的瑕疵承担担保责任,而且该公司制定的拍卖规则在图录中已登出,也在预展现场张贴,拍卖会之前已公开宣读。而且原告亦看了拍卖物的原件。原告应对自己拍卖行为承担责任,而不应依赖该公司对拍卖品的文字描述。公司与拍品委托人签订的合同中未涉及到拍品的真伪,对于拍品的情况完全依靠委托人的描述,自己曾经要求委托人说明该作品的真伪,但委托人未对此给予答复。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判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原告还在法庭上播放了一段录音资料,认为根据录音可以证明被告也认可作品为赝品。被告委托代理人在通话录音中称有几幅画作可以和原告拍得的画作进行调换,并且总额可以达到13万。

    被告方面代理人表示,原告给自己打过电话,录音是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录制的,并且原告整理的录音资料也不完整,所以不认可该份证据。该录音资料不是很清楚,当时的通话没有涉及画作是否是赝品,只是在协商是否再购买该画家其他画作等问题。

    被告表示,公司在签署拍卖确认协议时,先向竞买人告知拍卖规则,并在确认书中以黑体字的标注方式提醒竞买人。公司在整个拍卖过程中始终在提醒竞买人注意竞买规则。原告对此表示,被告所述不属实。拍卖确认书是被告与原告在拍卖过程中签署的,而不是在整个拍卖会结束后,所以原告根本没有时间可以详细了解该确认书。被告也未在整个拍卖会上尽到提醒的义务,也未公开唱读拍卖规则。根据证据规则,谁主张,谁举证,被告理应对此提交相关证据证明。

    庭审结束后,法官没有当庭宣判,而是宣布本案将择期进行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