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合作?海外流失文物回家路漫漫
http://www.cflac.org.cn    2009-03-06    作者:张亚萌    来源:中国艺术报

    随着3月1日以2800万元拍得圆明园鼠首兔首的竞拍人蔡铭超现身并宣布拒绝付款,新一轮关于圆明园兽首拍卖事件的争论再起波澜。不论2月底的拍卖诉讼“虽败犹荣”还是“高调宣传了个人”,也不管拒绝付款是变相流拍的策略还是违背拍卖运作的基本游戏规则,一场文物追讨秀留给我们的,不应该仅是廉价的眼球效应和个人行为的对错与否,更值得我们关心和追问的,也是“两会”期间代表委员热议的话题:为什么追讨文物的道路如此艰难?我们还有什么更好的途径让那些贴着或没有贴着“圆明园”标签却同样珍贵的流失文物回家?

    法律诉讼与成功渐行渐远?

    774.5万港币、818.5万港币、1544.475万港币、6910万港币、1400万欧元,从2000年到今天,圆明园十二生肖铜像的价格以几何倍数疯狂飙升,世纪之交时不少文物学者专家所担心的以购买方式使海外流失文物回国的负面效应,在今天终于显现出来。因为价格更高,文物回流的可能性减小。仅以国家每年5000万元回购经费,对于动辄高达上千万元的文物价格,可谓杯水车薪。中华抢救流失海外文物专项基金会副总干事牛宪锋曾透露,2003年猪首的回购价为85万美元,不到6年时间,鼠兔首已涨至1000万美元,价格的飙升使大规模回购之路已经被堵死。文物古董价格越推越高,使得更多的人对文物市场趋之若鹜,从而刺激了盗墓团伙、文物贩子日益猖狂的偷盗行为,文物遗失现象还在不断发生。“我们不提倡回购,因为购买就等于承认文物的来源合法,并且纵容了盗窃抢掠和非法买卖文物的行为。”全国政协委员、国家文物局副局长张柏说。

    回购的路已经越来越窄,希冀无偿捐赠又带有很大的偶然性,很多人就想凭借法律手段为文物回流寻求到一条更合理有效的途径。这是追索圆明园海外流失文物律师团的行动初衷,但也正是法律程序方面的原因,使得此诉讼在法提起后折戟沉沙。缺乏原告,没有有效的法律公约,在国内没有相关的成功先例……都是失败的原因。有些专家认为,此次诉讼的失败,有可能成为一个失败案例,今后类似的流失文物拍卖就变成合法行为,对文物保护而言将会是一个非常大的伤害。通过法律途径,即像我国一样的发展中国家,与属于文物现存国的发达国家,通过法律诉讼这样的“战争”方式追索文物,是目前业内较为公认的文物回流方式,但也是最难的成功的一种。张柏委员说,考查清楚法律公约对我们的回流工作有哪些利弊,是通过法律手段追讨文物的先决条件,惟有如此,我们才不会在这条路上与成功渐行渐远。

    公约只是独角戏?

    一些法律界的政协委员表示,目前国际上追索文物的国际公约主要有3个:1954年的《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公约》《海牙公约》、1970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1995年《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罗马公约》。

    “单看这些公约都在保护文物出土国的利益,但真正将它们用在实践中,就困难重重了。”张柏委员表示,虽然这些公约在精神上都倡导任何因战争原因而被抢夺或丢失的文物都应归还,不应有时间限制,但这种倡导只具有道德规范的作用,而无真正法律约束力,如有的公约中明示“无溯及力”。对于中国而言,公约并不适用于历史上被掠夺出境的文物。虽然在签署写明“被盗文物的拥有者应当还归该被盗文物”的《罗马公约》时,中国曾声明保留对历史上非法掠夺文物的追索权,但公约还明示:“任何关于返还被盗文物的请求,应自请求者知道该文物的所在地及该文物拥有者的身份之时起,在三年期限内提出并在任何情况下自被盗时起50年以内提出。”最后一句话无疑对以法律手段追索文物的做法予以致命打击:自二战后西方大规模劫掠文物的行动停止,50年过去,想要追索之前流失的文物,国际公约将不再提供法律支持。而对于一个半世纪前被劫掠的圆明园文物,几经转手,很难再从法律上控告文物的持有者是非法的。

    更为主要的原因是,公约只适用于缔约国之间。我国于20世纪90年代加入了这3个公约,同样加入公约的大多是秘鲁、埃及、印度、菲律宾这些发展中国家,很多西方的文物流入国,出于对本国利益的维护,没有加入这些公约。如2002年,卢浮宫、大都会艺术馆等欧美18家博物馆联合发表《关于环球博物馆的重要性和价值的声明》,称不会归还历史上劫掠来的文物。“他们的理由非常简单,我们是通过购买、赠予得到这些文物的,而并非我们到国外掠夺的,按照本国法律他们属于文物的合法持有者”。美国经过10年的国会讨论,才通过了1970年公约,但在对华文物双边协定上,将“进口限制”的年限放在250年以上——圆明园文物仍旧可以在美国海关畅通无阻,法国甚至没有加入《罗马公约》——虽然拥有公约,但它们只是发展中国家合作的一个“独角游戏”,而并非具有法律强制效力的文件,国族、利益的显著差别仍然存在,国际法原则仍然无法落到实处,能够跨国进行成功追讨的也只是凤毛麟角。”朱征夫委员说。

    矫正的正义原则?

    圆明园兽首拍卖事件前后的中国方面的一再呼吁,在部分政协委员看来,这种呼吁看似无足轻重,却有可能给文物回流带来一种有效的途径。

    张柏委员表示,我国政府一贯主张通过法律、外交手段,按照国际社会处理文物返还问题和法律框架和原则,依靠国际合作打击文物走私,追索非法流失海外的中国文物。朱征夫委员更是直言:“公约的约束力是一方面问题,国内缺少了解相关国家的诉讼程序或知识的人才,也是我们在法律方面追索不力的制约因素。以目前现状来看,我们没有法律可以依据,因此,国家通过政治和外交手段索回、民间文物组织呼吁,就成为必然的选择。”牛宪锋也表示,法律途径分成诉讼和非诉讼两种,非诉讼方式中外交协调、民间交流、学术研究,在平等互利、互相理解基础上来谈文物回流的问题,可操作性会大一些。

    在这其中,政府的力量绝对不容忽视。1998年,经过两年艰苦的外交斡旋,英国政府将于1995年截获的两批共3494件文物归还中国。中国政府还与美国签订防止盗窃、盗掘、走私文物的双边协议,并成功从美国、英国、丹麦追索多批非法流失文物。埃塞俄比亚、埃及也有通过外交力量来追索文物的成功先例,希腊文化部文物和文化遗产办公室更是通过诉讼、协商,以及建立地方博物馆、学院、私人收藏家信息网等多种渠道及时掌控流失文物的信息及解决办法。

    冯骥才委员说,影响和促成文物回归的因素多种多样:国家的政治实力,文物来源合法性的界定,流入国的管理法规、国际公约的约束力以及对文物属于全人类共同拥有的概念的认同等,这就迫切要求中国在国际上发声,尝试找到一条国际社会认可的公理。有评论者认为,在文物回流问题上,一件合法、正当的收藏品必须符合获得的正义,交易的正义等等,并完成“正义链”,只要有一环不正义,其结果也将不正义,则须弥补损失。针对这种说法,张柏委员说,回家文物系统正在考虑邀请中国文物“免费”“回家”展出,请文物持有国对出土国的博物馆人员进行培训等等,以实现共同拥有的权益。

    不少委员呼吁,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应该形成新的文物保护规则,只有在共同的文化与道德价值、行之有效的法律文本、组织有力的法律国际组织的监管与保护之下,对海外非法流失文物的追索才不是一场充满口号与喧嚣的戏剧。“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在文物回家的漫漫长路中,我们的关键在于求索的勇气,也在于求索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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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2日,全国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大会发言人赵启正在回答记者有关法国法院驳回要求佳士得停止拍卖圆明园兽首一事时说,政协委员们认为,不能够把佳士得强行拍卖圆明园的兽首看成是这次事件的失败,因为它教育了世人,包括法国人自己。赵启正说,有的中国网友在网上问,“我们一向很崇敬法国文化,这次怎么了?法国文化生病了?是什么样的价值观?”我们知道,法国是一个文化悠久的国家,法国的价值观并不是由少数法国人来承载的,是由全体法国人来承载的,我想我们应该这样看问题。

    3月4日,针对“圆明园兽首拍卖事件”,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大会发言人李肇星表示,中国有句话,叫做“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把这样的文物、抢夺来的文物拿来拍卖,不能算“有道”。

    李肇星强调,中国愿意和世界各国和平相处、友好相处,争取在共同发展当中互利共赢。他说,这样一次拍卖引起那么大的反响,我个人感到,原因之一就是它发生在有着光荣文化传统的巴黎,在欧洲文艺复兴当中发挥过很好的作用的巴黎,出现过那么能够明辨是非、主持公道的维克多·雨果这样的大作家的法国。拍卖从中国——一个发展中国家——过去盗过来的、抢过来的宝贵文物,人们当然感到意外,也感到震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