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代言食品需三思而慎行
http://www.cflac.org.cn    2009-03-06    作者:张亚萌    来源:中国艺术报

    “以后我可不敢再做食品广告了。”全国政协委员倪萍在“两会”上说这句话的时候,《食品安全法》(草案)已在2月28日第11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上审议通过,并将于今年6月1日起开始执行。此法中涉及明星、名人代言食品广告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将负法律责任的条款,虽然仅是短短一句话,却引起“两会”代表委员的广泛关注,也引发文艺界和法律界关于公众人物的社会责任在法律和道义上的思考。

    《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社会团体、组织、个人在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这短短的一条法律条文,触及到的是以“毒奶粉”事件为代表的一系列明星推荐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致使消费者权益受损的案例,也旨在解决70%的消费者有过因虚假广告而导致利益受损、一半以上的消费者很不信任商业广告的现实。此法的出台,让不少网友拍手叫好。“代言的食品出了问题,要负法律责任了才喊冤,为什么收钱的时候不喊冤”这一说法,很能代表一些消费者的心声,但“两会”代表委员争论的焦点是,这个“连带责任”究竟应该是怎样的责任?“与‘相应责任’相比,‘连带责任’是比较重的处罚。‘相应责任’是指当事人将会承担部分的法律责任,而‘连带责任’则表明当事人有可能承担所有的责任。”王秀红委员说。她表示,如果当一件食品广告的诉讼涉及多个责任主体,追责时,消费者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来承担全部责任;如果选择了代言人——多数情况下为公众人物,那么他/她所应担负的责任将很有可能远大于他在广告中所得到的利益和报酬。

    由于相关解释性文件尚未颁布,承担怎样的责任与如何承担责任仍是明星们非常关心的问题。冯小刚委员说:“很多时候食品安全出的问题,不是代言人所能承担的,这样的规定未免有些欺负人。”对此,朱征夫委员则表示,国家在确立出台此法时,已确立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原则,如果产品有质量问题而造成了消费者的利益损失,代言人应当“适当”承担民事责任。他认为,这种“适当担责”应当以其收取的广告代言费来进行考量,而刑事责任则不应由明星来承担。

    一些委员还就演员在了解所代言的食品质量上到底有哪些义务提出疑问。“很多明星、名人在接拍广告之前,都曾经要求食品生产厂商出具质检部门的食品安全认证,有的去考察过生产线,试用、试吃该食品感觉没有问题才会代言的。比如做一个方便面广告,我可以试吃半年,觉得不错就应该可以接拍广告了,但谁也不能保证那上亿盒方便面都一定没有质量问题呀。”冯小刚委员指出的问题是,食品的安全与否很多时候不是代言人靠下生产线参观、亲身尝试就能检验出来的,一些出了问题的产品也曾经拥有国家质检部门的合格认证,这种情况下再追究明星的责任,有些“厚”代言人而“薄”监管部门。

    “明星不是质检员,不会明白食品的成分,代言的东西出了问题可能会觉得比较冤。我认为,如果代言人尽了谨慎义务,就应当免责或适当减轻责任。”朱征夫委员所说的谨慎义务,涉及到对所代言食品的基本调查、了解和试用,检验产品的质量证明等。

    “虽然相关法律条文还需详细规定责任范畴和免责情况等问题,但《食品安全法》出台无疑给明星代言带上‘紧箍咒’,可以改变商家出钱、明星赚钱、百姓掏钱之后,食品代言却无人监督的法律空子。”朱征夫委员表示,可能只有通过一系列诉讼,公众才会真正知道明星的代言行为应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

    在一些法律界政协委员看来,《食品安全法》涉及到了《民法通则》、《广告法》中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等相关利益群体和组织之外,广告的代言人这一群体的法律责任。而很多同是明星的政协委员也表示,让代言人明确自己的社会责任,对公众人物的个人行为在社会空间中进行约束,是《食品安全法》的社会意义所在。倪萍委员表示,有数据表明,社会上50%以上的观众对代言人广告表示接受或认可,这其中又有很多消费者看了明星代言的广告才考虑购买该产品,这就让我们意识到明星在市场消费环节中的巨大示范作用,和一旦出现问题将会造成的可怕后果。“想要改变企业靠广告牟利,演员靠广告赚钱,制播单位‘分红’,老百姓掏腰包买了有问题的食品,最后都不知怎么说理的恶性循环,身为政协委员,我决定以后不再代言食品广告。”濮存昕委员则表示,法律应当有助于理性地完善社会经济秩序,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降低因广告代言法律带来的社会、经济负面效应,这需要在食品生产、食品监管、法律规范方面做出努力。而面对代言食品已成为“高风险”工作的局面,明星们站在追求利益与维护自身社会形象、承担社会责任的十字路口,还需三思而慎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