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2日,中国电影文学学会在北京举行了以“依法维权,合同为盾”的中国影视编剧论坛,众多来自国家版权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中国版权协会、北京市律师协会等单位的专家学者以及在京影视编剧60余人出席了此次论坛。
当天,中国电影文学学会向社会及行业内编剧推荐并公布了3个有关剧本交易的合同书、剧本版权授权书的标准格式,受到与会编剧们的欢迎。喜多瑞影视公司的代表当场接受3个合同范本及授权书格式样本,并表示将率先使用。
这3份合同分别为“影视剧本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书”、“影视文学剧本委托创作合同书”、“影视剧本著作权转让合同书”。中国电影文学学会会长王兴东介绍,这3份合同都是从实践中来的,涵盖了剧本创作的各个环节。
与会的版权专家、法官、学者对学会出台合同范本给予高度评价。他们表示,许可、委托、转让3个合同各有标准,完整地体现了《著作权法》赋予剧作家的权益,为全国从事影视编剧的作者,也为经营影视剧本和从事影视制片者提供了一个符合法律原则的合同范本。
王兴东在介绍推出3个合同的起因和过程时说:“我们很多编剧都有签合同的教训,吃亏上当后才认识到合同是我们的命根子。我们是靠智力写作,靠血汗来谋生的人,学习签好著作权许可、委托、转让合同是我们从事剧本写作的必修之课。剧本是我们交易的资本。影视产业是版权经济,而剧本是影视版权的首要版权,投资商是靠经营版权来创收的,第一个出场的就是我们编剧,如何依法与投资商、制片方签订一个公平守信的版权使用合同,这是写作艺术之外的一门艺术,每一位从事剧本写作的人都不可轻视,必须学会经营自己的版权交易。我写了30多年剧本,经历过上当受骗,掉入合同陷阱,遭遇违约侵权的教训。这些年来,由于有关影视剧本的诉讼呈直线上升,如何维护编剧的权益问题,很多编剧期待行业学会能够出台范本合同。”
北京市律师学会知识产权委员会主任葛小鹰律师、国家版权局版权司信息处副处长冯宏声、中国电影文学学会维权部部长汪梅林在论坛上详细地解读了如何有效使用3个合同,尤其是怎样利用重要条款进行自我保护。八一厂副厂长、著名编剧柳建伟,《开国大典》编剧刘星,《离婚了别来找我》编剧费明,《半路夫妻》编剧彭三源,《外来妹》编剧谢丽虹,《我的兄弟姐妹》编剧刘毅,《半生缘》编剧关渤等在会上介绍了签署合同的经验与教训。
葛小鹰:重视版权合同 依法维护权益
这几种合同中都有要引起格外注意的事项。就许可使用合同而言,编剧应该注意到,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中有明确规定,合同中要表明许可的是专有使用权还是非专有使用权。如果是专有使用权,那么甚至连编剧自身都无法再使用这些权利。在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作为一项无形权利,既可以全部转让,也可以分项转让。另外,转让的地域,在合同中也应该明确,是国内,还是全球,国内转让是否包括港澳台等,这些都应该在合同中注明。另外,在转让中也可以附带条件,比如要求特定的演员、导演等。还可以约定时间,在一定的时间后可以附条件地回购或者回收。在委托合同中,应该就版权归属做好约定,是属于委托人,还是创作者。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清,法律规定属于创作者,也就是受委托人。另外,委托创作合同中创作者的权利往往要受到委托方的制约,那么,为了保护创作者,就应该在这类合同中作好保护创作者权利的约定。即使是著作权约定属于委托方,作为创作者的编剧的人身性的权利,比如署名权还是属于自己的。而像发表的权利,修改的权利等,都应该在双方讨论后加以明确。另外,在合同中我们还保留了“特别约定”的条款。因为双方根据自己的情况,往往会有一些个性化的需求。
去年美国的编剧罢工中,编剧们其实是在主张深入的版权,就是在院线之后的后续产品的权利,而我们编剧在利用法律维护自身权利方面还是相对初级。其实在整个产业链中,编剧无疑是基础,编剧应该清楚自己有哪些权利,才能在合同中为自己争取更有利的地位。
冯宏声:利用合同积极争取权利
编剧在签订这些合同的过程中,如果对合同不了解,对法律不掌握,对方往往可以在合同中设置陷阱,侵害我们的权利。编剧创作,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主动创作,对此大家应该明确,自己主动创作出的剧本本身的使用上,不是必然和影视发生关系。如果是自己主动进行创作的剧本被制片方看上,那么在签署合同时,如果没有及时把自己的权利约定好,那么按照现行的法律,根据剧本创作出的影视作品的权利是属于制片人的。当然,剧本本身的权利还在自己手里。如果单独使用剧本,和制片商没有关系。比如影视播出后,编剧把剧本改编为小说,这时和影视制片人没有关系。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委托创作。如果委托合同中没有规定,剧本著作权仍属于编剧,而即使在合同中约定著作权属于制片人,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在合同中加入对应的条件,利用合同法、民法来保护自己的权利。
大家还要注意,要在许可合同中明确,不是许可制片方使用著作权。著作权是大的权利,应明确许可使用的是摄制权。许可使用分为专有和非专有。如果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的话,这对作者风险比较高。那么,应该争取在合同中就许可使用来附带条件。在执行合同中,按照合同中的条件,如果对方不满足,权利还可以自动回到自己手里。许可合同中还有别的条款给大家选择,比如出书包括不包括电子版,是否在网络中传播,这些都是单项的权利,应一项项分开在合同中明确。
转让合同中,仍然可以设条件。制片人买了剧本,没有拍摄,这对编剧的创作热情等方面是不利的。那么在合同中可以就此设期限,一定时间内如果制片方没有投入拍摄,那么剧本可以收回。在这类合同中还可以在地域、范围等方面设条件。
还有应该注意的是,在委托创作合同中,要注意剧本的著作权和依据剧本拍摄的影视的著作权是两回事;在保证编剧的署名权方面,虽然作为人身权利,制片方必须保证编剧的署名权,但如何为编剧署名还有很多情形。广电总局有个规定,就是故事片的常规署名中,编剧位列第一位,我们可以用这一部门规章作为合同依据;另外,《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一旦编剧把权利给了制片方使用,那么制片方可以进行必要修改,也就是编剧的修改权受到了限制,但是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人身权利,仍然在编剧自己手里,可以依此来和对方博弈。如何在制片方进行修改时保护自己作品完整权这个问题上,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这也就是我们要在合同中应加以弥补的地方。
汪梅林:让“睡眠”的权利觉醒
2008年,由于美国编剧罢工,引起了全世界对编剧这个行业的关注。公众终于认识到,持续好几年的中国编剧维权活动,已不是一个孤立的事件了。编剧权益被侵犯是全世界行业内的普遍问题,编剧维权不仅是美国,也是各国发展影视产业的必然之举。去年,85名中国编剧发表了维权声明,引起了社会各方关注和声援,之后34位全国政协委员在提案中表示支持。特别是媒体的介入,对引发更大范围的关注起到了良好的效果,人们普遍对于影视剧的首创者、被遗忘在幕后的著作权人、故事的发明者、文学形象的创作者,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和同情。过去的一年,编剧通过法律手段维权,将侵权者送上被告席,引起社会的关注,扩大了编剧维权影响。实际上,问题不在于诉讼胜负,而是编剧们通过诉讼让“睡眠”的权利开始觉醒,让被侵害后的忍气吞声化作法庭上的唇枪舌剑。在当今保护著作权制度不完善、侵权大量发生的情况下,编剧应积极行动,不能等待权益的恩赐。在广电总局2008年的电影工作会议上,某些导演在影视片字幕上署名“某某作品”的做法,受到总局严厉批评,总局通知国内影视公司,不得在影片中出现这类不符合规定的、侵犯其他创作者权益的署名方式。此后,这种情况将被遏制。
这些进步,是一步步推进的,是有目共睹的,这当中,就有我们的努力。然而,编剧权益受侵犯的情况并没有得到彻底的改变,一些侵权行为仍然广泛地存在,维权之路还很艰难。当下,在编剧合约中,霸王条款依然畅通无阻。编剧在创作过程中被侵犯署名权、获得报酬权和作品完整权方面,没有本质的改善,一些编剧,尤其是年轻编剧的基本权益还处于极度被漠视的状态。此外,从行业内部,到社会意识,包括舆论环境,对编剧的轻视和不尊重,依然广泛存在着,大学生电影节等依然未给编剧设置奖项。这都是需要我们坚持进一步深化维权活动的原因。我们希望,在新的一年,维权活动能够更加推进,以三个基本合同为契机,以法律为武器,保障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