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教授蔡继明提议成立艺术品交易所,并指出“现存的文物艺术品市场存在两大基本制度缺陷:其一是不能从制度上保障艺术品交易信息的真实与充分;其二是未能保障投资人的投资活动的快捷便利。”而艺术品交易所的成立,将有助于“规范文化艺术品拍卖市场。通过制度创新从根本上解决文化艺术品的造假、售假、拍假现象,同时还能促进文物的收藏与保管,促进我国文物与艺术品的回流”。与此同时,还可以“减缓股票市场、房地产市场的高风险压力,从而使文交所、证交所、房交所相互之间平衡稳步地发展”。如果真是这样的话,那么,艺术品交易所的成立,显然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战略意义”。
问题是,中国艺术品市场的“两大基本制度缺陷”并不是中国所特有的,西方发达国家的艺术品市场同样存在着类似的问题。于是,我们自然有理由问,为什么这种看似优点明显的艺术品交易所没有首先出现在法律制度完善、市场相对成熟的西方发达国家?事实也许并非如此简单。
根据其具体设想,艺术品交易所的主要业务包括“艺术品托管、鉴定与评估、发行与交易以及艺术品的退市”。艺术品在上市之前,还必须完成两项保险——托管保险和评估保险。在这个过程中,鉴定问题、评估问题和保险问题显然是不容回避的三大问题。
首先来看鉴定问题。众所周知,艺术品鉴定是一个相当复杂的过程,属于传统的言传身教和个人经验积累的产物。权威鉴定专家也存在意外“打眼”和故意误鉴的情况。因此,艺术品交易所首先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是确定公认的艺术品鉴定标准,找到科学的艺术品鉴定方法,制定可行的艺术品鉴定规则。但是,就目前的情况而言,艺术品的鉴定问题显然还没有得到很好地解决。
接着来看评估问题。对于艺术品交易所而言,艺术品评估的作用在于,“对待交易艺术品进行市场价格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并确定上市交易的初始价格”。这就是说,艺术品交易所的艺术品评估并不是模糊的价值评估,而是精确的价格评估。不过,正如国家发改委任建军博士所说,计量经济学和传统的数量定价模型很难直接应用于艺术品上。他们曾经多次进行艺术品价值量化的数学模拟试验,问题是“在数据回归上都未能和拍卖的价格完全吻合”。如果艺术品价格评估难题不能有效解决的话,那么,艺术品的定价和上市更是无从谈起。
最后来看保险问题。艺术品在艺术品交易所上市之前,“必须完成两项保险。其一是托管保险,即对托管期间艺术品的损坏、遗失等方面的保险;其二是评估价值的保险,评估机构对艺术品的估值,以评估人评估值自购为条件,为防止评估机构的估值错误的发生,必须有保险为此作保障”。问题是,在艺术品真伪的鉴定难题和艺术品价格的评估难题没有得以真正解决之前,保险公司的艺术品保险业务实际上是难以开展的。
而交易费用也是成立艺术品交易所不得不思考的问题。按照香港大学教授张五常的定义,交易费用不仅包括那些签约成本和谈判成本,而且包括度量和界定产权的成本,用契约约束权力的成本,监督绩效的成本,进行组织活动的成本等。简而言之,交易费用包括一切不直接发生在物质生产过程中的成本。
艺术品交易所的成立能不能真正减少交易费用,直接决定了它的生命力究竟如何。遗憾的是,随艺术品交易所成立而来的鉴定费、评估费、托管费、保险费、发行费和交易佣金等一系列交易费用实际上远远高于以前那种“落后的”传统交易模式。以保险费为例,从某种意义上讲,艺术品交易所将托管风险和评估风险转移到保险公司身上的思路无疑是合乎逻辑的。然而,保险公司并不是慈善机构。保险公司所承担的风险和收取的保险费是成正比的。换句话说,保险公司在承担高风险的同时,会收取同高风险相对应的保险费作为补偿。
按照目前中国拍卖公司的保险费收取情况,拍卖公司的保险(保管)费通常为艺术品落槌价或保留价的1%。同艺术品托管的风险相比,艺术品评估的风险更大。因为艺术品交易所成立的初衷就是通过保险“防止评估机构的估值错误的发生”,或者更准确地说,通过艺术品的评估保险将评估机构由于估值错误所造成的损失转嫁到保险公司身上。这意味着,同托管保险费相比,评估保险费必须相当高,保险公司才有足够的动力开发这样的新险种,承担相应的高风险。
此外,将艺术品交易所同证券交易所、房地产交易所进行简单类比,也是不大合适的。因为证券交易所是具有垄断性的证券交易的二级市场,而房地产交易所是具有排他性的房地产转让管理机构,艺术品交易所则并非具有类似特殊地位的艺术品交易机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交易模式的制度创新所产生的交易费用不是减少,而是增加的话,那么,这种创新究竟能不能经得起市场的检验,我们必须打一个大大的问号。
笔者认为,就艺术品交易所而言,必须搞清楚三个问题:
第一,艺术品交易所的成立同艺术品市场的规范并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如果我们一定要寻找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那么,颠倒过来或许更有道理:只有在艺术品市场比较成熟以后,才有可能成立诸如艺术品交易所之类的机构。事实上,艺术品交易所“不能从制度上保障艺术品交易信息的真实与充分”。
第二,艺术品证券化同艺术、艺术品和艺术品市场实际上都没有太大的关系。从本质上讲,证券化的艺术品只是一种虚拟化、符号化的交易工具而已。不仅如此,艺术品本身的特点决定了它并不适合成为这种交易工具。艺术品交易所同样难以“保障投资人的投资活动的快捷便利”。
第三,艺术品交易模式的创新应该以是否降低了交易费用作为基本的判断标准。假如艺术品交易模式的创新无助于降低交易费用,那么,这种创新是缺乏价值的制度创新。这种缺乏可行性和生命力的制度创新显然难以“从根本上解决文化艺术品的造假、售假、拍假现象”。
当然,我们并不是说艺术品交易所完全没有可行性,只是就目前的情况而言,艺术品交易所正常运营所必须的一些基本条件还不具备。此外,在艺术品交易所的机制设计上,还有很多需要进一步研究和论证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