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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聚焦]著作权不该总是很受伤

时间:2012年03月14日 来源:中国艺术报 作者:王春梅 张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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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文化产业的诸多领域,著作权都是核心竞争力。而在产业实践中,著作权被侵犯的现象频发。通过打击盗版、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推动文化产业发展,成为全国两会上的热点话题。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文联副主席、中国音协分党组书记徐沛东,全国政协委员、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李玉光,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作协副主席张抗抗分别提交了有关著作权的提案。

  盗版泛滥打击产业链

  “由于著作权保护不到位、法律保护制度的不完善,数字音乐这块巨大的市场并没有给音乐产业带来巨大的利润,著作权人在数字音乐中获得的收益较低,反而导致了音乐产业的日渐萎缩。”徐沛东对数字环境下受盗版困扰的音乐产业表示担忧。他认为,当下互联网音乐盗版泛滥,现有法律已经不适应当前发展态势。主要体现在:由于法律不健全,著作权人无法有效维权,盗版犯罪行为几乎无成本,造成网络音乐盗版泛滥;由于盗版音乐的普遍存在,大型网站只能实行著作权换广告的运营模式,无法建立健康的付费模式;著作权人在高速成长的数字音乐市场收益极低,难以支撑内容的投入。这些对音乐产业链的打击是致命的。徐沛东举例说,网络音乐盗版泛滥,沉重打击了本来不大的实体专辑销售模式,产业销售过去八年降低了90%。

  徐沛东建议,修订现有《著作权法》,加大惩处力度,提高盗版者的风险和成本。过去由于罚款数额过低,对遏制侵权和推动正版影响有限。这个局面必须改变。

  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

  针对侵犯著作权现象丛生的病灶,李玉光开出的药方是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我国现有5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涉及音乐、音像、文字、摄影、电影行业,不仅在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同时也为使用人合理使用作品提供渠道。李玉光认为,随着集体管理业务的逐渐扩大和发展,出现了现有著作权集体管理法律保护体系无法解决的问题:没有建立集体管理收费标准争议仲裁机制;没有实行延伸和强制的集体管理制度等,造成集体管理组织双重审批、双重征税,收费标准争议不断,向集体管理组织付费后得不到保护等。

  李玉光建议,重大原则问题上升到法律层面,提高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地位,解决和其他法律法规的冲突;具体问题继续通过修改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解决,增加可操作性。在著作权法中,应明确集体管理组织的性质;建立延伸管理制度;明确集体管理组织的举证地位;建立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有关的纠纷解决机制。

  尽快修改《著作权法》

  《著作权法》是维护著作权的根本大法,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著作权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网络侵权盗版行为日益猖獗,也暴露了现行著作权法律法规的缺陷与不足。张抗抗为此建议,将修改《著作权法》的工作列入新一届全国人大的立法计划。

  近年来,法院受理的著作权案件迅猛上升,案件数量居全部知识产权案件之首。高新技术特别是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广泛运用,使著作权法律制度受到严峻挑战。张抗抗认为,修订《著作权法》,可以加强对文艺、科技工作者合法权利的保护,为文化创意产业提供良好的法制保障,有利于创作生产更多更好的文化产品。一个现实问题是,文艺、科技工作者无不面临着因著作权保护不力所带来的生存压力,在此境况下,他们无法专注创作,创新更为艰难。文化产业因此也很难发展。同时,由于《著作权法》有关条款与国际条约还有差距,也影响中华文化“走出去”。张抗抗因此呼吁,将修订《著作权法》尽早列入立法计划,这是解决当前文艺、科技创作与传播之间的突出矛盾、加强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根本出路。

(编辑:晓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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