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情境杂技《一品一三绝》剧照
加强杂技维权工作 推进杂技事业繁荣发展
邵学敏(中国杂技家协会分党组书记、驻会副主席)
2010年11月,中国杂技家协会在北京召开了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第六届主席团。第六届主席团在规划未来5年工作时,对杂技(文中的“杂技”是一个大概念,它包含了杂技、魔术、滑稽、马戏。为叙述方便,行文中多以“杂技”指代)的著作权保护给予了高度重视,一致认为,维权工作是协会工作的一部分,杂技维权在杂技界越来越受到重视,协会作为具有联络、协调、服务、维权职能的专业协会,加强杂技维权工作是职责所在,更是事业发展的需要。
中国杂协历来重视杂技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工作。在改革开放之初,业内的侵权行为时有发生。由于当时我国的著作权法还未颁布,还因为杂技节目与技巧相互关联的特殊性,较难认定两个相似的节目是否存在侵权,致使一些缺少创作能力的杂技团为了市场生存的需要,经常从创作实力较强的杂技团去扒节目。中国杂协曾经针对杂技界内的侵权行为做过专题调研,了解杂技界内侵权的范围、性质等情况,并向国家版权局咨询了相关的问题。但要想解决这个问题,在当时还不具备条件。我国于1998年颁布的《著作权法》中,杂技未被列入被保护的范畴。后经过杂技界和法律界人士的呼吁,2001年修订后的《著作权法》中,杂技被列入了受保护的行列。但是杂技人了解和运用它来维权还需要一个过程。
举个例子,过去杂技人普遍认为《著作权法》应该保护杂技技巧,因为“技巧是杂技的生命,艺术是杂技的灵魂”,杂技技巧是杂技表演的生命所在,没有技巧,就没有杂技的生存与发展,这点可从杂技艺术的特色中体现出来。但是恰恰相反,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是思想表达的形式,即作品,是创造性的智力成果——具有独创性的思想表达,法律赋予独创者以专有性的著作权。这一点体现了其立法思想,目的在于鼓励权利人进行新的创造,进而促进人类文明的发展。这一理念也是推动杂技艺术发展的动因。
杂技的发展一方面是对传统杂技的传承,另一方面也是现代杂技创作者的创新,正因为这一创新,中国杂技才有了非常辉煌的过去与现在。相反,如果认为杂技表演时所运用的技巧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那么杂技艺术作品只能由技巧的创造者或被许可的人进行表演。这一结果虽然保证了杂技表演的水平,但与我国文化发展的目标不吻合,杂技也难以传承和发展。所以,为了在杂技界普及著作权法的知识,在中国文联的关心和支持下,中国杂协于2007年6月召开了全国杂技界著作权研讨会,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司长王自强在会上介绍了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思想以及国际上对于杂技作品的著作权通行的保护办法。这是全国杂技界第一次对杂技著作权保护进行研讨,会议的直接成果是与会代表签署了《致全国杂技界倡议书》,号召杂技界团结一致,共同抵制侵权行为。倡议书在杂技界引起了较大反响。此后,杂技界的维权意识有了明显的提高。
杂技界对杂技著作权保护的认识越来越清晰,有很多杂技团体已经开始采取行动。比如,早在10年前成都军区战旗杂技团就为其独创的《灯上芭蕾》节目进行了版权登记;浙江曲艺杂技总团则采取商标注册的办法为原创节目进行注册;中国杂技团也为自主创作的《俏花旦——集体空竹》进行过版权登记。尽管对杂技著作权保护的方式,大家有不同认识,采取保护的手段也各异,但他们的行为已经表明,在知识产权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的今天,杂技著作权保护已经迫在眉睫。
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和互联网、数字媒体的快速普及,杂技作品的表演者权、电视媒体及网络媒体传播权的保护和我国法律规定的文学艺术作品法定许可业务的开展等面临着新的课题。尤其近年来,随着魔术的普及,电视、网络等媒体中各种魔术表演的视频逐渐增多,侵权的情况时有发生。究其原因,大致有下面几个原因:
一是杂技(魔术)作品越来越受到群众欢迎,作品的使用量明显增多,造成侵权现象比较普遍。媒体多具有传播面广、受众海量的特点,对于传播杂技(魔术)艺术做出了不可替代的贡献。但是获得效益的媒体多数并未付给杂技(魔术)创作者和表演者应得的合理报酬。
二是杂技作品的创作者和表演者往往不是相同主体,虽然杂技多为集体性项目,某一杂技的编排创作与杂技表演的行为均为职务行为,著作权与表演者权常归属于同一杂技团,著作权人与表演者权的主体合二为一。但这也仅仅是主体的重叠,权利的内容及归属并未发生变化。从法律上讲,要想获得杂技作品的使用权,必须征得各方的同意,这就给实际操作造成了困难,故有些使用者就采用了侵权的“捷径”。
三是部分杂技表演团体或个人在认识上常常存在误区,他们往往怀着传播杂技艺术的良好心愿,认为“只要能上电视、网络展示一把,不给钱也行”。这反映出对著作权的认识还有待提高。著作权保护体现的是国家以人为本、尊重知识、尊重智力劳动的法制观念,通过著作权获得合法收益是法律赋予每个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它是一个法律问题。另外,通过著作权保护,可以激发创作者的创作热情,促进更多更好的杂技作品产生,从而达到繁荣和发展的目的,因此,著作权保护和发展杂技是并行不悖的。
四是相关法律法规还有待进一步完善。《著作权法》虽然规定了杂技受到著作权保护,也对权利人享有的有关权利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对使用杂技作品的单位必须行使的义务、支付的报酬数额以及在违反法律和规定时如何依法惩处都没有严格的规定和要求。因此,进一步完善有关法律法规仍是当务之急。
为此,中国杂协第六届主席团把杂技维权工作纳入工作日程给予认真研究。主席团成员将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十二五”规划中有关文化战略发展规划的要求,并按照中国文联八届七次全委会做出的部署,根据新形势下出现的杂技侵权的新情况,做出新的安排,尽快制定出维权方面的具体工作要求,开展维权工作。
我们希望,面对杂技著作权保护这个老话题和新课题,杂技界人士不仅要在思想上重视,也要积极行动起来,呼吁在法律上尽快制定具体实施细则,逐步建立杂技著作权保护的机制,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促进中国杂技事业健康和谐地向前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