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文化部近日发布的《2010年中国网络音乐市场年度发展报告》,我国网络音乐总体市场规模已经达到23亿元(以服务提供商总收入计),比2009年增长约14.4%。其中在线音乐市场收入大幅上升,在线音乐市场收入规模达到2.8亿元,比2009年增长64%。无线音乐市场规模达到20.2亿元(以服务提供商总收入计),较2009年增长9.8%,在网络音乐总体规模中所占的比例超过了87.8%,成为支撑和推动网络音乐市场发展的中坚力量。然而,盗版猖獗和缺少清晰的盈利模式依然是我国网络音乐发展中不容忽视的问题。早在几年前国外就有部分艺术家另辟蹊径尝试建立一种基于自由分享、自愿付费和互助信任的“艺术家-乐迷”互助合作商业模式。
在西方国家,尽管在线音乐“艺术家-乐迷”合作商业模式仅是艺术家面临互联网给传统唱片产业带来巨大冲击,以及为了摆脱传统较为单一的著作权保护和授权制度给音乐作品创作和经营带来的繁琐负担所作出的有益尝试,并不是在线音乐创作和经营的主流,但是,该模式还是吸引了很多原创音乐人和一些网络服务运营商。如上所述,过去几年在线音乐“艺术家-乐迷”合作模式发展稳定,已经成为传统的音乐作品创作和经营的唱片产业模式之外一种可行的商业模式。尽管在未来这种模式也并非会成为音乐作品创作和传播的主流模式。但是,随着互联网进入Web.2.0时代,这种模式所体现的个性化和互动性会更加顺应Web2.0以人的交往互动为本的基本特征,成为网络环境下多元化音乐创作和传播模式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由于各种原因该模式目前在国内的发展还十分有限,但是,要实现鼓励扶持民族原创、健康向上的网络音乐产品的创作和传播,拓展网络音乐市场的发展目标,不仅需要依据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规范严厉打击网络音乐传播中猖獗的盗版,保护音乐著作权人的知识产权,还应该完善现有的法律制度,鼓励艺术家运用多元化的著作权授权机制,探索其他的经营模式。
(刘海虹 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