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式现代化与版权产业发展
易继明
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中国文联特约研究员
提 要:当今世界,版权产业与文化产业、数字经济等交织在一起,融合发展。作为知识产权重要组成部分,版权强国战略是文化强国、网络强国、大数据战略、数字经济发展战略等国家战略的基础支撑。战略推进所形成的中国式版权发展模式,型塑了中国版权制度的独立品格,也成为促进中国版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本路径。版权产业发展与版权制度建设之间,存在相互促进的内在关系。强化版权保护,就能够促进版权创新。网络和信息技术的发展,重塑了版权生态体系,并形成了版权产业发展新格局。从版权产业发展的角度来看,应该牢固树立“发展即安全”的版权意识,同时建立起支撑创新的版权融通体制,促进版权法律体系和执法体系的现代化。
关键词:中国式现代化;版权产业;版权战略;版权治理
Chinese path to modernization and Development of Copyright Industry
YI Jiming
Director of Institute of Inter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 Peking University
Special Researcher of China Federation of Literary and Art Circles
Abstract: Copyright industry intertwined with cultural industry and digital economy is a feature of the contemporary world. As an important compon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Strategy of building a Copyright Power is a basic support of national strategies in the field of culture, network, big data and digital economy. The Chinese copyright development model formed by strategic promotion has shaped the independent characteristics of Chinese copyright system, and also become the basic path towards modernization of Chinese copyright governance system and governance capacity. There exists an internal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development of copyright industry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copyright system. Enhanced protection of copyright will inevitably lead to copyright innovation.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network and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pyright ecological system is reshaped, a new pattern of copyright industry has been formed.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opyright industry, we should hold fast to copyright awareness of “development is security”, establish a copyright integration and interaction system which supports innovation, and promotes modernization of copyright legislative and enforcement system.
Key Words: Chinese path to modernization; Copyright industry; Copyright strategy; Copyright governance
目次
一、问题提出
二、版权产业发展与版权强国战略
(一)版权产业
(二)文化产业
(三)数字经济
(四)版权强国战略
三、中国式版权发展模式与演进
(一)继受与内化:外在动力
(二)政府与市场:内在张力
(三)战略自主:独立品格塑造
四、网络和信息技术重塑版权产业发展新格局
(一)版权创造
(二)版权运用
(三)版权集体管理
五、知识产权强国背景下的版权治理现代化
(一)建立支撑创新的版权融通体制
(二)版权法律体系的现代化
(三)版权执法体系的现代化
(四)树立“发展即安全”的版权意识
结语
一、问题提出
中共二十大报告浓墨重彩地提出“中国式现代化”,在西方现代化模式之外“为人类实现现代化提供了新的选择”。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是,“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高质量发展,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丰富人民精神世界,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创造人类文明新形态。”[ 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22年10月16日),《求是》2022年第21期,页4,14-15。说明:期刊论文、论文集引证页码,第一个为论文起始页码,后面为引证具体页码;以下同。]这一提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在新时代的表达,贯彻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各个方面。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知识产权事业不断发展,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发展之路。”[ 习近平:《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激发创新活力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求是》2021年第3期,页4,8。]版权制度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文化发展、产业技术革命紧密相关,伴随着人类文明新形态和法律制度的现代化发展而来。
事实上,文化发展与产业技术革新催生了现代版权制度,而版权制度又通过激励创作,推动人类优秀文化成果的不断涌现,为人们提供更加丰富的精神文化产品。[ 阎晓宏:《努力推进我国版权事业的发展——在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暨学术报告会上的讲话》,《知识产权》2008年第4期,页8,8。]版权发展格局演变中,凸显了技术迭代的引领作用:造纸术与印刷术的发明,推动传媒进入“纸与火”的平面媒体时代,也使得书籍以商品形式进入市场,进而催生出版权保护需求;工业革命后电讯技术的发展,又进一步推动“光与电”的立体媒体兴起;而20世纪90年代以来互联网领域发展出的连接、计算与交互三大技术集群,也为版权产业提供了新的生成、传播与消费方式[ 参见张钦坤、朱开鑫:《我国网络版权产业发展和制度演化分析》,《版权理论与实务》2022年第8期,页23,24。],迅速重塑传媒格局,推动当今世界进入“数与网”的全媒体时代。[ 参见求是编辑部:《媒体融合:用得好是真本事》,《求是》2019年第6期,页9,10。]
诚然,版权具有私权属性。但是,版权的复制与传播却具有产业性与社会性,其背后所代表的文化事业、媒体格局、舆论生态与文化实力等,在在都关涉公共利益与国家安全。因此,在版权创造、运用与保护等环节,天然地蕴含着市场机制与国家意志之间的制度张力。囿于时代背景,中国版权发展初期继受外来规则时,存在本土观念与传统文化的掣肘与煎熬。在版权保护意识尚显落后的文化背景下,欲强化版权保护的行政执法,且与司法保护并存,由此呈现出的司法与行政之“双轨制”特征。西方式现代化经典模式是司法主导下的权利保护体系,这与其社会制度设计中的“三权分立”相契合。尽管如此,随着社会资源日趋紧张、社会连带关系日益强化、社会责任不断加强,现代化当代进程中的“社会化运动”改变了现代西方社会经典治理模式的发展方向:在司法保护之外,行政保护、行业自律、社会责任等多元参与的社会共治理念成为新的特点。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之后,中国版权制度与国际规则全面融合;而且随着数字经济、网络信息技术、知识产权国家战略的发展与推进,中国版权产业得以发展和壮大。以网络版权为例,2021年5月7日国家版权局网络版权产业研究基地发布的《网络版权产业年度发展报告(2020)》显示,2020年中国网络版权产业市场规模达11847.3亿元,首次突破一万亿元大关,同比增长23.6%,相当于同年GDP(101.6万亿元)的0.984%。相比2016年的5003.9亿元,“十三五”期间中国网络版权产业市场规模增长超过一倍,年复合增长率近25%。在市场结构层面,网络版权产业核心业态趋于稳定,新业态展示出巨大潜力,产业结构也呈现出更加多元态势。[ 国家版权局:《网络版权产业年度发展报告(2020)》,资料来源:https://www.ncac.gov.cn/chinacopyright/upload/files/2021/6/9205f5df4b67ed4.pdf;更新时间:2021年6月7日;访问时间:2023年1月14日。]这种发展态势,激发了版权产业与相关产业发展的规划动力。2021年国家版权局印发《版权工作“十四五”规划》明确提出要“进一步完善版权产业发展体系”,即“积极推动完善版权产业发展制度和政策,促进版权创造和运用,实现由数量和速度向质量和效益转变,推动版权产业高质量发展。”[ 《国家版权局关于印发〈版权工作“十四五”规划〉的通知》(2021年12月24日印发),国版发〔2021〕2号,载《版权理论与实务》2022年第1期,页8,18。]同时提出要“推动新业态新领域版权保护”,即“将网络领域作为版权保护主阵地,不断提升版权管网治网能力。”[ 《国家版权局关于印发〈版权工作“十四五”规划〉的通知》(2021年12月24日印发),国版发〔2021〕2号,载《版权理论与实务》2022年第1期,页8,12。]2021年12月国务院颁布的《“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中,也提出“到2025年,数字经济迈向全面扩展期,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到10%”的总体发展目标。为此,要增强关键技术创新能力,加快创新技术的工程化、产业化;同时健全完善数字经济治理体系,探索建立与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相适应的治理方式。[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的通知》(2021年12月12日印发),国发〔2021〕29号,资料来源: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2-01/12/content_5667817.htm;更新时间:2022年1月12日;访问时间:2023年1月11日。]
版权产业的突飞猛进,契合了国家宏观政策的变化,对版权治理模式也提出新的要求。从宏观政策角度来看,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要知识产权要素的深度参与,而版权创新及其运用于其中,就显得尤为重要。而版权的创新及其运用,依赖于作品质量的提升及其多媒介传播方式的实现。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在此背景之下,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也从早期的双轨制下的“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08—2020年)》,国务院2008年6月5日《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通知》,国发〔2008〕18号。参见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编写):《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手册》,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年6月第1版,页9,12。],转变为发挥行政与司法的“保护合力”,形成“统一领导、衔接顺畅、快速高效的协同保护格局”[ 《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2021年9月22日印发。参见国务院知识产权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编写):《〈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辅导读本》,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22年1月第1版,页1,7。]。诚然,这种中国式的协同保护格局,与西方式现代化之当代发展尤有不同,诸如中国式的领导体制与西方式的三权制衡截然不同,既有社会制度的差异,也带有中国这种“赶超型现代化”的时代特征。[ 参见易继明:《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基本思路和主要任务》,《知识产权》2021年第10期,页13,29。]
版权制度与版权产业发展密不可分,二者需要良性互动(而非相互抵牾),方能够实现版权强国之国家战略。换言之,版权制度与版权产业之间的良性发展需要协同配合,相辅相成:以产业发展敦促制度演进,以制度完善助推产业升级。从产业发展格局来看,新技术应用推动版权新业态的不断革新、乃至颠覆式发展,版权产业对于经济发展和文化繁荣的助推作用也更加显现。而从版权制度而言,版权产业发展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之战略需求,对版权制度发展和治理现代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从中国式现代化视角审视中国版权制度及版权产业发展,期待通过探讨中国式版权发展模式、版权产业发展新格局及版权治理现代化等宏大议题,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
二、版权产业发展与版权强国战略
(一)版权产业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在《版权产业的经济贡献调研指南》中对版权产业的概念及范围进行了明确界分。按照其界定,版权产业指版权可以发挥显著作用的产业,以版权制度为存在基础,发展与版权保护相关的诸多产业部门的集合。根据这一定义,版权的涵盖范围十分广泛。受制于经济文化等差异,各国对于版权产业的理解、认识以及划分也存在差异。目前,在国际上形成了“概括式”与“列举式”两种主要分类标准。[ 王静、肖尤丹:《基于国际比较的版权产业划分标准研究》,《中国出版》2018年第24期,页63,63。]
“概括式”分类标准依据产业部门对版权法律制度依赖程度的高低,将版权产业划分为核心版权产业、部分版权产业、非专用支持产业和相互依赖的版权产业四类,后三类可统合为外围版权产业[ 参见尚永:《美国的版权产业和版权贸易》,《知识产权》2002年第6期,页43,43。]。美国国际知识产权联盟、WIPO与中国都采取了这一划分标准。《版权工作“十四五”规划》提出“提升版权交易水平,促进版权转化运用,推动版权产业特别是核心版权产业高质量发展”[ 《国家版权局关于印发〈版权工作“十四五”规划〉的通知》(2021年12月24日印发),国版发〔2021〕2号,载《版权理论与实务》2022年第1期,页8,10。],明确说明了“核心版权产业”对于版权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诚然,这种概括式的划分标准能够灵活适应产业发展变化趋势,及时将新兴产业部门纳入版权产业范畴。但另一方面,由于概括式所导致的产业划分界限模糊问题,也容易在具体产业定位上产生争议。而英国、德国为代表的欧洲地区,则采取了“列举式”版权划分标准,逐一明确版权产业中所涉及的具体部门。[ 王静、肖尤丹:《基于国际比较的版权产业划分标准研究》,《中国出版》2018年第24期,页63,64。]
从版权制度架构来看,核心版权产业与外围版权产业的两分法,契合了原创性版权及其相关权利(邻接权)划分方法。这一方法,符合传统民事权利中存在的主权利与从权利的基本构架。当然,版权与邻接权之间,既有原作品传播问题,也存在序贯创新产生新的权利问题。缘此,对版权产业的概括式分类,随着相关技术变动和社会场景应用差异,总是处于不断变动之中。
(二)文化产业
多数学者认为,版权产业的范围要大于文化产业;[ 刘志华、孙丽君:《中美文化产业行业分类标准及发展优势比较》,《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0年第1期,页191,191。]前者包括后者,还包括受版权保护的软件产业,以及与版权有关的其他各类产业。[ 宋慧献:《版权产业”实证研究的基础框架》,载《中国新闻出版报》2006年6月15日,第7版。]中国官方对文化产业的定义最早见于2003年9月文化部下发的《关于支持和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其中,将文化产业定义为“从事文化产品生产和提供文化服务的经营性行业”。[ 文化部:《关于支持和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资料来源:https://www.pkulaw.com/chl/a83a27c0b62472acbdfb.html?keyword=关于支持和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way=listView;更新时间:2003年9月4日;访问时间:2023年1月15日。]中国共产党十六大报告专门提出“积极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并指出,“发展文化产业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繁荣社会主义文化、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的重要途径。完善文化产业政策,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增强我国文化产业的整体实力和竞争力。”[ 江泽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2002年11月8日),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年2月第1版,页1,31。]这是中央首次将发展文化产业作为一个完整的国家战略提出和推进。[ 胡惠林:《当前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特点与趋势》,《开发研究》2006年第1期,页1,1。]中国共产党二十大报告中,进一步强调了“繁荣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并提出“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完善文化经济政策。”[ 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22年10月16日),《求是》2022年第21期,页4,24。]
从比较法视角观察,不同于美国以“版权”为文化产业行业的分类标准,强调内容生产者权利与法律约束性特征;中国式文化产业分类的核心标准在于“文化”,即强调区别于物质生产的内容属性,产品的特殊性在于其满足消费者的精神需求。这种分类标准有利于对文化产品进行行政管理,但可能不利于创意生产要素的自由和高效配置,对创意者保护力度不足。[ 刘志华、孙丽君:《中美文化产业行业分类标准及发展优势比较》,《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0年第1期,页191,192-193。]
而在文化产业中,创意是最重要的生产要素,也是文化产业的核心资产,因此也逐渐演化出了“文化创意产业”概念。李向民和王晨认为,文化产业是将“纯精神产品”向“准精神产品”转化的产业;而创意产业是将“准精神产品”向“泛精神产品”转化的产业。邓晓辉则提出文化创意产业是以现代科学技术和文化资源为基础,通过个性化的创造过程来生产、复制和传播以文化内容为核心的商品与服务的营利组织的集合体。[ 邓晓辉:《新工艺经济时代的文化创意产业研究》[D],复旦大学2006。转引自蔡荣生,王勇:《国内外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的政策研究》,《中国软科学》2009年第8期,页77,79。]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依托于较高的经济发展水平、本地文化资源以及有利的制度环境,因此要充分发挥中国式文化产业的自身优势,推动中国文化产业进一步良性发展,更需要在创造、运用、保护、管理与服务各环节形成合力,加强对我国庞大体量文化资源的充分开发利用;完善文化产业的商业运营模式,对创意资本进行量化;加强文化创意产业人才培养与引进;重视文化创意保护;以及不断强化中国在文化产品国际贸易规则中的话语权。[ 刘志华、孙丽君:《中美文化产业行业分类标准及发展优势比较》,《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0年第1期,页191,192-194。]
(三)数字经济
近10年来,中国推行网络强国战略、国家大数据战略、数字经济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强国战略,通过“十三五”和“十四五”发展规划,助力数字经济发展,取得了较大的成就。但是,正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何立峰在2022年10月28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时所说,我国数字经济还存在“大而不强、快而不优”的问题,突出表现在:一是关键领域创新能力不足;二是传统产业数字化发展缓慢;三是数字鸿沟亟待弥合;四是数字经济治理体系还需完善。[ 何立峰:《国务院关于数字经济发展情况的报告——2022年10月28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上》,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211/dd847f6232c94c73a8b59526d61b4728.shtml;更新时间:2022年11月14日14:13:01;访问时间:2023年1月28日。]而这四个方面的问题,或多或少都与数据产权界定不清晰有关。因为数字经济的核心是数据要素,而数据这一要素如果产权界定不清晰,那么相关领域的创新动力便不足,也将妨碍数据的市场交易与流通。
“十三五”时期,中共中央就提出“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推进数据资源开放共享。”同时,提出实施“互联网+”行动计划。[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2015年10月29日中共中央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6年6月第1版,页786,794-795。]这些措施,都是为了拓展网络经济空间。此后,虽然有些提法或措施如不断强化的“数字赋能”、遍地开花的数据交易中心、小规模试水的数据质押融资等,为数据市场带来了繁荣景象,但数据权利属性及其范围的划分,一直是困扰数据产权及其交易的核心问题。2020年04月1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正式提出“数据”作为生产要素之一,与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几个要素并列,要进行市场化配置改革。2021年12月12日国务院印发的《“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虽然强调了“数据要素是数字经济发展的核心引擎”,但仍然没有从解决权利属性角度入手。倒是工信部此前约一个月发布的《“十四五”大数据产业发展规划》指出了“市场体系不健全,数据资源产权、交易流通等基础制度和标准规范有待完善”的问题,提出要“按照数据性质完善产权性质,建立数据资源产权、交易流通、跨境传输和安全等基础制度和标准规范,健全数据产权交易和行业自律机制。”[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十四五”大数据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2021年11月15日发布),工信部规〔2021〕179号。资料来源:https://www.miit.gov.cn/jgsj/ghs/zlygh/art/2022/art_5051b9be5d4740daad48e3b1ad8f728b.html;更新时间:发布时间:2022年7月6日17:31;访问时间:2023年1月29日。]
那么,下一步,我们对数据配置何种性质的产权、权利边界又如何划分呢?传统上,通过赋予“数据库”版权的方式,是否具有参照意义?我们是否可以对流动的“数据库”即数据,以类比视听作品的方式,通过版权制度的创新,将数据纳入其客体范围呢?
2022年12月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提出了“建立保障权益、合规使用的数据产权制度”,并从“探索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制度”角度明确提出“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资料来源:http://www.gov.cn/zhengce/2022-12/19/content_5732695.htm;更新时间:2022年12月19日21:49;访问时间:2023年1月29日]这一“三权分置”思路,有助于破解当前数据确权面临的诸多难题。[ 初萌:《数据产权“三权分置”是什么?》,载《学习时报》2023年1月18日,第03版。]但是,这种持有权、使用权和经营权的三权架构,缺乏现代财产权基础理论的支撑,仍然深深地刻上了过去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转型时的过渡性政策的烙印。不过,无论是否将数据作为版权的客体,也无论是将数据产业作为核心版权产业还是作为外围版权产业,可以确定的是:通过数据赋能版权产业,数字经济成为版权产业发展的新动力,同时也对版权制度提出了挑战并带来了发展机遇。
(四)版权强国战略
版权强国战略寓于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之中。《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提出,到2025年,知识产权保护更加严格,社会满意度达到并保持较高水平,知识产权市场价值进一步凸显;其中,版权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到7.5%,知识产权使用费年进出口总额达到3500亿元。[ 《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2021年9月22日印发。参见国务院知识产权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编写):《〈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辅导读本》,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22年1月第1版,页1,3-4。]事实上,2019年,版权产业产值为7.32万亿,版权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到7.39%。[ 这一统计数据,与《“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中对十三五期间版权版权产业增加值GDP占比一致。参见《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的通知》(2021年10月9日),国发〔2021〕20号。资料来源: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1-10/28/content_5647274.htm#;更新时间:2021年10月11日;访问时间:2023年1月29日。]虽然经过扶贫攻坚计划,中国基本上实现全面脱贫,以版权内容创新为基础的精神产品的需求将进一步扩大[ 著名版权专家沈仁干说,“版权产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主要不是满足人们物质生活方面的需求,而是满足人们精神生活方面的需求。”沈仁干:《加强版权保护,促进版权产业发展》,《中国出版》2004年第7期,页7,10。],而且随着文化创新、数字赋能、融媒体发展等,版权产业在供给侧具有广泛开拓的空间和场景,但考虑到国内外形势及多重因素叠加的影响,强国建设第一阶段的目标并未脱离实际。当然,“十四五”期间,与版权息息相关的数字经济独立规划,提出的增幅就大了不少:从2020年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GDP)比重7.8%,到2025年增加至10%。[ 参见《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的通知》(2021年12月12日印发),国发〔2021〕29号,资料来源: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2-01/12/content_5667817.htm;更新时间:2022年1月12日;访问时间:2023年1月11日。]
结合《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版权工作“十四五”规划》来看,从版权强国主要措施来看,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质量优先,出精品版权作品;二是完善版权法律体系及配套制度;三是发挥行政与司法的合力,强化版权协同保护;四是培育融合版权及其他知识产权的世界一流企业,并建立起规范有序、充满活力的市场化运营机制。在强化市场化运营机制中提出,“健全版权交易和服务平台,加强作品资产评估、登记认证、质押融资等服务。开展国家版权创新发展建设试点工作。打造全国版权展会授权交易体系。”[ 《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2021年9月22日印发。参见国务院知识产权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编写):《〈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辅导读本》,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22年1月第1版,页1,9。]而且,“版权产业发展体系”建设被置于十分重要的地位。《版权保护“十四五”规划》中列举的重要举措包括版权示范创建工作、版权创新发展基地建设、打造版权展会授权交易体系、全国版权交易中心建设、推进版权产业发展支撑工作等。[ 参见《国家版权局关于印发〈版权工作“十四五”规划〉的通知》(2021年12月24日印发),国版发〔2021〕2号,载《版权理论与实务》2022年第1期,页8,18-19。]
概而论之,版权强国要义在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促进版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另一方面是建立起培育和发展版权产业的市场运行机制。前者是后者发展的基础;后者又能够促进前者的现代化水平和进程。对于版权产业而言,通过源头创新,推出好的版权作品;后续,通过发挥版权的使用价值(授权许可)和交换价值(质押融资、证券化等)实现版权的价值,是两个重要的面向。因此,版权强国战略应该以现代化制度设计为主,积聚各种创新资源,既注重前段的创新,提升创作水平,更应重视市场运用,高度融合科技、文化、商业、贸易等,推动创新要素在市场中自由流动,健全激励创新发展的版权市场运行机制。[ 参见易继明:《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基本思路和主要任务》,《知识产权》2021年第10期,页13,31。]
三、中国式版权发展模式与演进
从纵向历史来看,中国式版权发展体现为“古代先发、近代落后、现代追赶”的历史演进特点;而在横向比较来说,则表现为中国本土化版权传统与国际版权经验之间的互动关系。
(一)继受与内化:外在动力
版权随印刷技术的采用而生,中国作为世界上最早采用雕版印刷术的国家,自然也被认为是版权最早产生地。[ 参见郑成思:《中外印刷出版与版权概念的沿革》,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年4月第1版,页108 – 121。]宋代的书籍刻印业发展催生了反对翻刻以申明版权的诉求,因此多数学者也认为版权观念的萌芽起源于宋代。[ 李明山(主编):《中国近代版权史》,河南:河南大学出版社,2003年5月第1版,页3。]然而,版权观念形成的基础是发达的科学文化和繁荣的商业经济,它的发展则依附于先进的知识载体和传播工具的发展。[ 朱明远:《略论版权观念在中国的形成》,《编辑之友》1986年第1期,页88 – 90。]因此,中国虽然较早产生了版权观念,但长期的封建专制下缺乏工商业传统和私权观念,导致近代版权发展在世界范围内处于落后的不利地位,也为现代版权发展规制中对国际规制的路径依赖埋下伏笔。
在20世纪70年代末改革开放政策驱动下,著作权法制定纳入立法规划,并在缺乏本土产业基础与制度积累的历史阶段,借鉴《伯尔尼公约》等相关国际公约完成[ 熊琦:《中国著作权立法中的制度创新》,《中国社会科学》2018年第7期,页118,120。]——即使存在诸多现实质疑,也需要让位于开放和入世这两个国家基本战略目标。[ 参见沈仁干:《改革开放中的著作权立法》,《中国出版》2008年第10期,页25,25-28。]这种法律继受,使得《著作权法》的颁布具有被动性和先天不足。[ 马先惠:《我国版权制度的历史演进及未来发展》,《攀登》2022年第41期,页112,118。]一方面,《伯尔尼公约》并不针对产业阶段基础而是各国博弈妥协的产物,许多规定宣示性大于实践性,直接以其为继受蓝本,造成相关条款在引入后缺乏稳定的法价值基础和解释学支持;另一方面,也导致我国相关主管部门在著作权认知和管理上存在路径依赖。而这样的立法背景以及多头管理的权利配置,也使得我国的版权制度先天存在政府干预过多的积弊。[ 参见熊琦:《中国著作权立法中的制度创新》,《中国社会科学》2018年第7期,页118,122。]
不过,加入WTO是一个重要的节点。在全球化和科技浪潮席卷之下,中国版权监管开始“祛魅”,网络版权监管领域表现得尤为突出。有学者梳理了版权网络监管三个发展阶段的不同特点:第一阶段从2001—2007年,以法规条例的立法出台保障网络版权监管,同时积极与国际接轨,先后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版权条约》(WCT)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第二阶段从2008—2012年,网络版权监管从传统领域不断延伸至新技术领域,通过《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修改使得监管更加规范化,同时加大执法力度并探索监管新方式;第三阶段从2013至今,技术运用的进一步深化推进网络版权从监管迈向治理,立法修法、专项执法、重点监管、非型式化手段、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等方面共同推进网络版权治理模式的优化。[ 郑宁:《我国网络版权监管的历史发展和展望》,《出版发行研究》2020年第6期,页5,5-9。]
从另外一个角度观察,中国现代版权制度也是在中美互动中逐渐形成的。美方的压力,我们应该视为一种发展的动力。中国版权及其产业发展的成就,是通过私权保护推动创新发展所铸就。[ 参见易继明:《改革开放40年中美互动与中国知识产权制度演进》,《江西社会科学》2019年第6期,页158,168-169。]随着我国本土版权产业发展壮大、特色日益凸显,产业主体更亟需明确的法律体系与科学的制度安排来维护私人权利;此时,著作权法缺乏稳定价值基础和自洽制度体系的缺陷就显露无遗,也更需要通过修改完善理顺制度继受价值与本土产业现实之间的关系,合理借鉴和参考发达国家的版权制度经验并内化为适合我国国情的政策体系。
(二)政府与市场:内在张力
基于对版权制度发展演进历程的梳理可见,不同于英美现代著作权法中所包含的对抗国家强制力对私人行为干涉控制的私人自治基因,[ See Robert P. Merges, “Autonomy and Independence: The Normative Face of Transaction Costs”, Ariz. L. Rev., Vol.53, No.1, 2011, pp.147. 转引自熊琦:《中国著作权立法中的制度创新》,《中国社会科学》2018年第7期,页118,124。]中国著作权法虽通过继受方式建立起了私权为基础的法律框架,但政府对版权、传播、思想文化领域的规制力量和管制理念,仍然替换着继受制度价值内涵长期存续。这也导致中国式版权发展中始终呈现出市场驱动机制与政府管制之间的力量博弈;而现实层面的政策要求,也使得二者间往往由国家推动占据主导,版权产业的市场化发展动力与空间不足。
对此,熊琦认为,对于版权发展中主导力量的选择,亦或是自治与管制手段的配合,根本上基于对版权法律关系主体地位的判断。中国立法者与主管机关选择管制规则根本在于对著作权人“无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的判断,以及将维权行为视为滥用司法资源以排斥自治性立法的底层逻辑。[ 参见熊琦:《中国著作权立法中的制度创新》,《中国社会科学》2018年第7期,页118,132-138。]然而,前者隐含的家长主义立法倾向不仅无法保护权利人的真实诉求,反而会破坏真实反映版权市场供求关系的交易机制,忽略了市场环境下直接参与创作和传播的权利人可能比政府主体更能直观了解产业现状,在权利配置安排上否定市场手段的优势更可能导致不效率的结果。而后者更是以集体管理的的形式限制了权利人真实意思表示与许可自由的实现。尤其在当下数字经济发展与互联网更新迭代加速的背景下,管制性规则更可能与产业发展现状之间产生滞后性的区隔。为此,应当调整自治与管制手段在制度设计上的关系,允许私人创制许可规则以及时应对商业模式变化,同时以政府的公共服务与管理职能来辅助性弥补市场的不足,以更加包容开放的态度转向调整,让版权制度成为产业发展的保障而非阻碍。
(三)战略自主:独立品格塑造
经历了继受与内化、政府与市场、国内与国际的洗礼,中国版权契合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发展之路,逐渐走出了一条中国式版权发展现代化的道路。这一发展道路的形成,通过“从无到有”——“从有到大”——“从大到强”三次大的战略转换逐步形成——目前尚处于实现过程之中。[ 易继明:《新时代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发展之路》,《政法论丛》2022年第1期,页3,3-4。]在这三大战略转换中,中国版权发展也逐步确立了自身的战略自主和独立自品格。这一实现过程,主要表现为四个方面的特点:一是政府推进型;二是大保护工作体系;三是权利保护与他人、消费者、公共利益之平衡;四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 参见易继明:《新时代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发展之路》,《政法论丛》2022年第1期,页3,4-7。]
相较于《商标法》《专利法》等工业产权法,著作权保护虽在1979年中美建交后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和美利坚合众国能源部在高能物理领域进行合作的执行协议》就提及,也通过中美双方商贸合作和参照国际公约的规定保护彼此的著作权[ 参见沈仁干:《改革开放中的著作权立法》,《编辑之友》2008年第6期,页125,126。]——存在著作权法立法的外部动力,但迟至20世纪90年代初,才完成正式立法。[ 1990年9月7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著作权法》,标志着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正式诞生。相较于1982年8月23日制定的《商标法》和1984年3月12日制定的《专利法》,《著作权法》的出台确实要晚了不少。]事实上,据时任国家版权局局长宋木文的介绍,当时文化部门出台的保护作者权益的规章“已不能适应教育、科学和文化建设进一步发展的需要”,导致“对内对外著作权关系出现了一些问题”,“影响我国与外国科学文化交流与合作的事情时有发生”。[ 参见宋木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草案)〉的说明——1989年12月20日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资料来源:http://www.npc.gov.cn/wxzl/gongbao/1989-12/20/content_1479229.htm;访问时间:2019年7月18日。又参见宋木文:《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著作权法的审议——中国版权立法修法二十年(2)》,资料来源:https://www.chinaxwcb.com/info/564628;更新时间:2020年7月23日08:29;访问时间:2023年1月29日。]在内部与外部双重压力之下,著作权制度的建立刻不容缓。但尽管如此,我国著作权制度的产生依然缺乏经济、社会和文化基础。改革开放政策只是为保护私权提供了一定的政治环境,但对长期处于计划经济之下、强调资源共享的民众来说,这一理念实则不易接受。[ 参见王自强:《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建立及其完善》,《知识产权》2018年第9期,页29,32。]与文学、影视等文化产业发展繁荣的国家不同,此时的中国尚不存在版权产业基础,无法通过版权保护获得贸易收益,反倒要向外国人支付宝贵的外汇。正因如此,曾有几个部委主张暂缓著作权法的制定。[ 参见沈仁干:《改革开放中的著作权立法》,《编辑之友》2008年第6期,页125,127。]经济、社会和文化基础的缺乏,现实社会场景支撑的匮乏,使得《著作权法》的制定只能依靠政府主导和外力驱动,这也是中国版权制度建立之初就存在的固有局限性之所在。
但同样的,随着中国融入国际社会,中国文化在新时期的创造性转换,所释放出了版权内容创新的活力,配合根植于中国人内心的中庸思想和社会责任,在版权治理现代化过程中发挥了守正创新的基础作用。诚然,从中国计划体制嬗变和政府干预过度的制度起点来说,市场机制和自由竞争的制度架构之进一步完善,仍然是版权产业未来发展的构筑基础。但现代化的当代进程所表现出的特征,与近代权利本位的经典表达已然不同。“从导向上看,利益平衡仍然是我国实施知识产权保护中的重要考虑。对利益平衡的考量,是理性的知识产权制度的应有之义,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制度的优越性。”[ 易继明:《新时代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发展之路》,《政法论丛》2022年第1期,页3,6]
四、网络和信息技术重塑版权产业发展新格局
21世纪以来,中国成为了全球化、网络和信息技术发展的受益者。同时,版权产业也随着内容创新、多媒介传播及开放世界的来临,被深刻地改变。版权产业新发展格局的形成,也需要版权制度不断革新和调整,以顺应版权产业化和网络新业态发展趋势。
(一)版权创造
新技术在版权领域的运用催生出了新的版权创造形式。张钦坤与朱开鑫在《我国网络版权产业发展和制度演化分析》中将网络版权领域的数字技术类型化为连接、计算和交互三大技术集群,为版权内容提供了新的生产、传播和消费基础设施。
首先,连接技术将数字与现实世界中的各类要素相互连接,降低主体间的沟通成本,解决内容匹配的交易难题,催生网络版权产业的大规模定制化生产能力,推动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更加深入紧密融合。其次,由数据、算法、算力组成的计算技术进一步推动内容生产与传播侧的要素价值释放,一方面,平台借助人工智能在数字内容、视听作品创作领域的应用,赋能用户个体创作和AIGC内容生产模式变革,释放内容生产侧价值;另一方面,推动内容传播个性化和精准化的分发模式发展,推动网络版权传播模式从“人找信息”向“信息找人”转变,释放传播侧的要素价值。第三,交互技术破除内容传播场景束缚,依托人工智能、VR/AR技术,推动内容消费终端向多样化方向发展,增加消费体验的沉浸感与互动性。[ 参见张钦坤、朱开鑫:《我国网络版权产业发展和制度演化分析》,《版权理论与实务》2022年第8期,页23,24。]
而从技术应用对版权创造影响较为明显的具体领域考量,在影视行业中,爱奇艺运用人工智能技术打造的后期制作系统通过AI更精准的数据分析,极大提高大型综艺创作的速度与艺术水准;在文学知识领域,百度文库运用自研超级链技术与高精度内容检索算法打造文档质量评分与版权评估,激励更多原创高质量版权内容的产出。[ 参见“新技术在版权产业的应用”课题组:《新技术在版权产业的应用》,《版权理论与实务》2021年第7期,页75,79-85。]例如,人工智能创作物是否构成版权法意义上的作品问题,就是一个突出的问题。[ 参见易继明:《人工智能创作物是作品吗?》,《法律科学》2017年第5期,页137,137-147。]总体而言,人工智能、5G、区块链等新技术与版权创造环节的有机融合,推动许多新型商业模式的诞生,有效激发出内容创新创作的活力,同时也对新业态的版权保护与管理提出了与时俱进的规制要求。
(二)版权运用
版权产业发展需要版权的充分运用;版权充分运用需要版权具备流动性,以及提升版权许可的效率。互联网开放平台与社交网络的新兴商业模式发展,则更加促进了传播效率的提高与传播技术转移,私人间的交互式传播逐渐取代由少数商业机构把控的传播渠道成为主流信息传播方式。[ 参见熊琦:《互联网产业驱动下的著作权规则变革》,《中国法学》2013年第6期,页79,79。]虽然互联网时代的作品传播具备了显著的“去中间化”特征,允许作者在技术上能够直接面对欣赏作品的最终用户,但产业化的内容传播仍然依赖网络服务提供者及其商业模式。这其实是在传统版权运用模式中著作权人与出版方之间的矛盾基础上,又增添了著作权人与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第三方平台之间的矛盾。[ 参见熊琦:《著作权合同中作者权益保护的规则取舍与续造》,《法学研究》2022年第44期,页188,页200。]这种新型作品传播模式,也必然导致收益分配的分歧和利益取向的对峙:著作权人以版权许可为利益追求,而互联网平台与终端用户则以内容传播产生的注意力为需求;二者间需求的对立,体现着互联网产业与版权产业间的利益分歧,也最终表现为两者在传播效率与许可效率需求上的差异。
在此情形下,传统著作权法对内容提供者的优先保护制度无法满足互联网产业的传播速度与现实需要,将导致在私主体层面开始自发寻求非正式著作权运作机制与商业模式创新,例如,拆封合同、点击合同逐渐演化成为软件产业中的格式条款;著作权人放弃著作权的公共许可等超越或释放著作财产权的私立规则。对于此类变化趋向,熊琦提出建议:既要允许私立著作权规则发挥效用,也要限制其滥用,因此第一,可将著作财产权类型合并;第二,调整著作权限制制度,区别合理使用中抽象判定标准和法定例外的法律属性;第三,引入反垄断规则进行进一步规制。[ 参见熊琦:《互联网产业驱动下的著作权规则变革》,《中国法学》2013年第6期,页79,81-89。]
而除了被动回应私主体层面的自发行为,司法也应主动规制网络传播的新兴业态并解决版权市场利益冲突产生的调节失灵问题,对版权传播行业做出正确的规则引导。如在面对网络直播这种随意性、碎片化的信息传播模式时,由于直播侵权行为发生的随机性和瞬时性,适用“通知-删除”规则权利人通知删除的速度可能远不及侵权发生的速度,因此基于信息网络传播利用形态建立的“避风港”规则可能难以对平台起到实质性的规制作用。对此,有学者主张应效法欧盟,引入更具效率优势的平台版权过滤义务,以充分保障版权人在数字环境下的利益。[ 冯晓青、许耀乘:《破解短视频版权治理困境:社会治理模式的引入与构建》,《新闻与传播研究》2020,年第10期,页56,56。]另有从司法案例分析层面提出,须通过技术推动通知发送和删除认定的快捷化与智能化,同时寻求平台责任认定新路径。[ 参见姜颖、颜君:《数字经济时代著作权保护面临的挑战及司法应对——以北京互联网法院典型案例为样本的分析》,《版权理论与实务》2021年第2期,页41,46。]但也有学者认为,版权过滤义务带有明显的“产业驱动”色彩,只着眼于版权强保护一维,未能如避风港规则一般涵盖版权保护、网络产业发展和使用者利益维护三重价值维度,将导致倾向大型互联网平台与大版权人的利益失衡,不宜在我国引入。[ 参见沈浩蓝:《产业视角下欧盟网络服务提供者版权过滤义务立法的发展、争论与启示》,《新闻界》2022年第11期,页54,61-62。]
另外,互联网与数字经济下也催生了许多用户参与娱乐、互动、创作及传播的多功能应用形态,如“配音秀”、“图解电影”等,其中存在大量用户参与的二次创作,这也给传统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与转换性使用规则提出新的挑战。对此,熊琦教授提出要对合理使用的法定列举加以明细界定,取消“特定且特殊情形”的兜底条款,以维护“三步检验法”的权威与合理使用司法认定的可预期性;[ 熊琦:《著作权合理使用司法认定标准释疑》,《法学》2018年第1期,页182,192。]对于转换性使用,则应将其纳入我国《著作权法》“评论或说明问题”类的合理使用中,并辅以《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1条对合理使用法定类型适用的限定,为互联网环境下借助既有作品的创作行为提供合法性保护的同时,也限制适用范围的过度扩大,避免造成弱化著作权经济激励的弊端。[ 熊琦:《著作权转换性使用的本土法释义》,《法学家》2019年第2期,页124,129+134。]孙松也认为,应将转换性使用置于合理使用分析的一般框架下,确立开放式合理使用的一般规则,同时增设转换性合理使用的法定情形,提升司法判断中的确定性。[ 参见孙松:《著作权转换性使用的本土路径重塑》,《电子知识产权》2020年第2期,页21,27-29。]而李杨则认为,作品转换性使用并不必然构成合理使用,但版权作品在数字化使用形态中即便行为性质方式不具有转换性,其为公众获取体验等新的意义价值仍可能构成合理使用,因此需对使用行为的“内容性转换”与“目的/功能性转换”进行综合判断。[ 参见李杨:《著作权法中的转换性使用理论阐释与本土化适用》,《河北学刊》2022年第6期,页186,188-189、195。]在具体司法实践中,需要数字化版权治理体系对这一问题予以解决,精准划定二次创作与转化传播的界限,合理平衡权利人、传播主体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 参见姜颖、颜君:《数字经济时代著作权保护面临的挑战及司法应对——以北京互联网法院典型案例为样本的分析》,《版权理论与实务》2021年第2期,页41,47。]
(三)版权集体管理
2001年修订《著作权法》为版权集体管理提供了法律基础。2020年《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中,对集体管理进行了较大修改(第8条)。除了对应《民法典》出台,将集体管理组织明确定位为“非营利法人”之外,还回应现实、市场、痛点等调整了观念。诚然,新技术、新工具无法取代集体管理制度,但网络和信息技术却对这一制度架构提出了挑战,同时也为其现代化提供了手段和机遇。[ 参见林秀芹、王轩:《新形势下著作权集体管理面临的机遇与挑战》,《版权理论与实务》2022年第4期,页13,14-16。]
在互联网产业利益与传统版权利益相向的背景下,私立著作权规则成为应对传播技术革新与新兴产业变革的重要制度工具,其中尤以20世纪出现的著作权集体管理为典型代表。集体管理制度在“权利人—集体管理组织—使用者”之间形成了稳定的合同关系。“对权利人来说,通过集中许可方式加强了对著作权交易的规制,提高了许可效率;对需要大量利用作品的使用者来说,集中许可也减少了因权利分散导致的重复协商,提高了传播效率。”[ 熊琦:《互联网产业驱动下的著作权规则变革》,《中国法学》2013年第6期,页79,83。]然而,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起步较晚、框架粗放,制度定位不够清晰,行政色彩浓重,存在固有的就结构性问题。例如,集体管理组织会员大会召开不规范、内部制度不健全,作品使用费收取和分配不清晰、不透明;面对新技术下的海量授权和规模性侵权,维权难度大、成本高;集体管理组织管理混乱,衙门作风,缺乏会员的信任度,也缺乏外部监督等。[ 参见胡开忠、任安麒:《构建中国特色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版权理论与实务》2022年第2期,页3,5。]并且,国内集体管理组织的社会基础与代表性也存在严重不足,包括音著协、音集协、文著协、摄著协、影著协在内的5家集体管理组织所拥有的会员数量及管理作品数量,仅占相应领域市场份额的一部分,尚且存在大量可通过集体管理实现有效利益分配的著作权许可市场没有建立起完备的集体管理组织。另外,在互联网产业的新型商业模式下,集体管理模式自身效用的发挥也十分受限。网络用户可能同时具备创作者、传播者和使用者的多重身份,且参与创作与自我表达的动机也日益多元化,使得集体管理制度无法再依据相对确定的交易方式与范围协商许可条件,无法满足产业发展需要。[ 参见熊琦:《互联网产业驱动下的著作权规则变革》,《中国法学》2013年第6期,页79,83-85。]为此,私立著作权规则或可成为弥合传播效率与许可效率的新路径,但由于其也可能导致对著作权人权利边界以及使用者注意义务和负担成本的不确定影响,在实际适用中也应予以审慎考量。
此外,将互联网前沿技术应用于数字作品版权司法保护,以实现“以技治技”的技术治理思路,也存在一定的现实可行性。近年来,数字作品版权纠纷数量激增,司法机关亟需借助技术力量提升司法工作效率,而人工智能、算法、爬虫等技术手段可以实现对大数据的快捷处理,为司法实践提供有效的差异比对、信息排查、区块链存证等技术机制,能够有效应对数字文化市场出现的新问题,在功能上也符合数字版权治理的现实需求。[ 参见田绘、李晓虹:《技术治理:数字作品版权司法保护的新实践——以广州互联网法院网络著作权纠纷审判实践为例》,《版权理论与实务》2021年第7期,页58,59+61-63。]
五、知识产权强国背景下的版权治理现代化
(一)建立支撑创新的版权融通体制
建立支撑创新的版权融通体制,有助于解决制约我国版权事业长久发展的掣肘因素,促进全社会创作活力的充分涌动、版权产业的良性运作,进而服务于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版权强国建设。版权融通体制兼顾“融”与“通”两个维度,强调版权“融”入知识产权制度,“融”入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同时也要贯“通”原创者与演绎者利益的保护,畅“通”版权保护与价值实现的过程。
第一,版权融入知识产权体制。作为知识产权重要组成部分的版权,在我国长期隶属于出版部门管理,2018年机构改革后更是划归中宣部,进一步凸显其意识形态属性。这种做法固然有助于营造良好思想文化环境,但却与版权保护的本质——激励创新并不相容。版权的激励机制需要在市场中实现,管制思维难以适应市场化运作机制。比较法上,世界各主要创新型国家、地区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已经呈现出集中化的趋势,以顺应版权产业发展的需求。[ 参见易继明:《构建集中统一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清华法学》2015年第6期,页137,148。]将版权纳入知识产权局统一管理,有利于版权制度激励创新这一工具价值的实现。
第二,版权全面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在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的背景下,版权“多而不优”“大而不强”的局面亟需改善。通过版权融入经济社会发展,让版权深入经济社会的各个行业、各个领域和各个层面,在创新能力、制度与文化建设方面苦下功夫,激活“科技推动、产业支撑、商贸融合”的版权价值链,才能从总体上完成从版权大国向版权强国的转变。
第三,兼容原始创新与序贯创新。数字技术引领的出版行业变革,使人类社会步入全民创作时代。伴随着参与文化的兴起,人们广泛参与到短视频、网络直播等新业态创作之中, 对在先作品的使用成为常态,这也加剧了序贯创新与原始创新之间的冲突。序贯创新并非对他人作品的简单重复,其为社会文化繁荣贡献的新价值不容忽视,理应成为被激励、被保护的对象。当下禁令救济广泛适用的司法实践,并不有利于序贯创新的实现。版权融通机制应当致力于使原始创新者获得合理报酬,序贯创新者获得传播利益,进而促进版权产业发展,实现版权作品社会效益最大化。[ 参见初萌:《全民创作时代短视频版权治理的困境和出路》,《出版发行研究》2022年第5期,页65,66-71。]
第四,形成版权公共事务体系。现代化的治理体系以合作治理为特征,主张从传统的行政管理向公私伙伴关系和治理网络的转变。[ 参见宋华琳:《论政府规制中的合作治理》,《政治与法律》2016年第8期,页14,16。]版权作品不仅是个人价值的体现,更是整个社会的物质与精神财富,理应纳入治理体系。2022年4月29日,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两区”建设知识产权全环节改革行动方案》,提出“推动成立北京文化创意版权服务机构和版权资产管理与金融服务机构”,以完善版权服务体系,可谓在版权公共事务体系的构建中迈出了重要一步。版权公共事务体系的构建应当充分发挥集体管理组织、行业协会、金融服务机构、资产管理和价值评估机构、培训机构、社会公众的积极性,实现版权保护的社会共治,进一步打通版权产业链。
(二)版权法律体系的现代化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完善产权保护”,以“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高质量发展”。[ 参见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求是》2022年第21期,页4,17。]作为产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版权保护的完善首先仰赖于版权法律体系的现代化,需要从形式完备性、实质正当性、对新技术的回应性三个维度完善现有法律体系。
在30余年的发展中,“一法六条例”、相关行政规章和司法解释共同勾勒出我国版权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具有中国特色的版权法律体系基本完备”。[ 《加快推进版权强国建设,奋力开创新时代版权工作新局面——中宣部版权管理局负责人就〈版权工作“十四五”规划〉答记者问》,《版权理论与实务》2022年第1期,页3,4。]但《著作权法》授权立法的部分缺失,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我国版权体系的形式完备性。1991年《著作权法》第六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时隔三十余年,该规定仍未正式出台,就是最典型的例子。“无法可依”的局面极易引发司法实践的混乱,甚至有法院以相关规定未出台为由拒绝受理案件,[ 参见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赣10民初97号。]这将有损于法律权威。《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之后,相关条例的修订虽早纳入议程,却迟迟未予公布,配套立法的滞后也会使诸如著作权登记等新增制度的具体落实陷入争议之中,难以为公众提供稳定预期。
除形式完备性之外,我国版权法的实质正当性也需要进一步考究。《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新增了表演者出租权、录音制品机械表演和广播获酬权,延长了摄影作品保护期,使我国版权规定与国际社会进一步接轨,回应了版权产业发展的诉求;但是,我国版权体系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追续权”“二次获酬权”等创作者权益保护机制未能最终获得立法层面的表达,人本主义的版权保护理念[ 参见易继明、初萌:《论人本主义版权保护理念》,《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2年第1期,页156,156-176。]有待进一步落实;对集体管理组织市场支配地位的强制安排、以限定损害赔偿额激励作者与集体管理组织签约的司法实践,[ 参见福州中久华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太原青峰霞宇娱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晋民终776号。]本质上是管制理念的体现,[ 参见熊琦:《著作权法中的私人自治原理》,北京: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页13-15。]压缩了私人自治的领域;“版权滥用条款”的搁置、法定最低赔偿额的引入,为“版权蟑螂”提供了钻法律空子的空间,而此类主体抹杀了作品在社会发展和文化传播中拥有的社会价值和社会价值,阻碍了社会创新。[ 参见易继明:《“版权蟑螂”的危害》,《中国科学报》2019年4月2日,第008版。]构建有利于版权产业发展的利益平衡机制,依旧任重而道远。
在新技术、新业态层出不穷的当下,现代化的版权法律体系应当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并适时启动修改。《著作权法》在权利配置上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强调技术属性、淡化利益关系,这直接导致了新技术带来的权利行使新方式难以被正确归类,缺乏前瞻性的制度设计产生了阻碍版权交易的不利后果。第三次修改虽未解决这一问题,但由作品类型开放条款、适当放宽合理使用认定条件所构建的“宽进宽出”[ 参见蒋舸:《论著作权法的“宽进宽出”结构》,《中外法学》2021年第2期,页327,327-345。]结构,无疑增强了对新技术的回应性,也是立法能力提升的体现。未来,我国还需进一步引入动态立法机制,完善修法程序的启动要件,及时修法以回应技术发展对版权制度带来的挑战。
(三)版权执法体系的现代化
“徒法不足以自行”,版权治理体系现代化不能离开执法现代化。关于版权执法,《版权工作“十四五”规划》提出了“监管不断加强,版权保护水平显著提升”的发展目标,遵循“严保护”理念,这也是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必要举措。为实现这一目标,我国还需在版权执法队伍专业性、执法常态化、版权执法民行刑衔接机制、创新执法手段等方面作出完善。
当前我国各地多将版权执法纳入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体制,这种做法固然有利于统一文化领域执法标准、集成执法资源、增强执法效率,却缺乏对版权执法专业性的考量。与注重内容审查、强调意识形态安全的文化执法不同,版权执法对文化市场公共利益的维护要以私权侵权的界定为条件,其中尤为关键的“实质性相似”在认定视角、判定方法上都有较强的专业性,以实现版权保护与创作自由利益的平衡。无独有偶,兼容原始创新与序贯创新的融通机制也在“严保护”之外,提出了促进社会综合效益的要求,以实现版权行政执法与版权产业发展之间的良性互动。[ 参见王骞:《多元维度下版权适当保护之思考——基于我国版权行政执法的考察》,《电子知识产权》2020年第3期,页42,42。]版权法的制度目标需要专业化的版权执法队伍来守护。
中国版权执法存在“运动式”特点,一年一度的“剑网”专项行动成效显著,使得这一执法方式更有固化的趋势。《版权工作“十四五”规划》设置版权行政保护重点项目,提出每年组织开展2次全国性版权执法专项行动、每年组织开展一次软件使用情况年度核查等目标,正是这一趋势的体现。但是,我们不能忽视“运动式”执法带来的问题。一方面,“运动式”执法容易诱发行为人的投机心理,期冀在“狂风骤雨”般的阶段性执法结束后继续从事先前的违法活动,这大大削弱了执法效果;另一方面,“运动式”执法容易使行为人将自身受惩罚的原因归咎于行政机关的执法选择行为以及自身较差的运气,反而淡化了对版权侵权行为非正当性的认识。引入常态化的版权执法机制,能够对行为人产生教化作用,如此也有利于版权文化的形成,为版权产业发展营造风清气正的市场秩序。
健全版权执法民行刑衔接机制,是版权执法正当化的重要维度。由于衔接不畅,我国实践中曾经出现深度链接的民事侵权定性尚存疑,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这样的版权执法显然无法为当事人所信服。《版权工作“十四五”规划》提出“进一步推动版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充分发挥全国打击侵权假冒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版权监管平台的作用”“建立健全与司法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等程序性举措,可谓在衔接机制的完善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实体层面,还应慎重认定版权行政违法的“公共利益”要件,在刑事犯罪中强调必要性、适度性与利益平衡原则、坚持“营利目的”的要求,[ 参见杨彩霞:《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刑法保护的合理性之质疑与反思》,《政治与法律》2013年第11期,页54,54-65。]以使责任设置与行为违法性程度相适应。
新技术背景下,侵权手段更加隐蔽,科技化含量越来越高,新型商业模式和技术手段层出不穷,[ 参见孙悦:《多措并举,构建版权保护长效机制》,《版权理论与实务》2022年第4期,页3,4。]创新执法手段成为刚需。当前,区块链、大数据等技术已逐步运用于版权确权、版权作品比对等领域,技术对版权执法的赋能作用初步显现。未来还应积极探索过滤技术的应用、版权信用体系建设的完善等具体举措,“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社会治理等多种手段”,[ 习近平:《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激发创新活力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求是》2021年第3期,页4,7。]提升版权执法效能。
(四)树立“发展即安全”的版权意识
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社会信息化、文化多样化深入发展,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时代潮流不可逆转,但国际安全面临的不稳定性、不确定性更加突出。[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新时代的中国国防》,资料来源:http://www.gov.cn/zhengce/2019-07/24/content_5414325.htm;更新时间:2019年7月24日;访问时间:2023年1月29日。]新形势下,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坚定不移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把维护国家安全贯穿党和国家工作各方面全过程,确保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参见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求是》2022年第21期,页4,27。]的要求。将版权工作与国家安全观的落实紧密结合,理应成为未来版权工作的重中之重。
在国家安全的组成要素中,版权与文化安全联系最为紧密。文化安全是一个国家的精神文化以及建立在其基础之上的社会基本制度、语言符号系统、知识传统、宗教信仰等主要文化要素免于被侵蚀、破坏和颠覆的状态。[ 颜旭:《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与文化安全》,《前线》2017年第3期,页23,23。]维护文化安全,就要坚定文化自信。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繁荣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 参见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求是》2022年第21期,页4,23-24。]是推进文化自信自强的一条重要路径,其背后体现的是“发展即安全”的理念。事实上,通过在作品中融入故事以实现场景化构建,所形成的渗透力往往比枯燥的言语宣教更为持久而深入,这也是文化产品对价值观输出的独特作用之所在。版权产业作为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和市场体系重要组成部分,在增强文化自信、维护文化安全方面大有可为。
版权的市场化运营机制意味着作品要在传播中发展,这与“发展即安全”的理念高度契合。实践中,大量中国传统作品被其他国家开发为游戏并融入本国价值观,引发了文化领域的价值侵蚀,这最终还要归咎我们未能充分挖掘传统文化资源,未能在发展中促进自身价值观的传播。其实,在版权的海外运营方面,我国也不乏成功案例。网络文学海外拓展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据不完全统计,我们现在已经有数万部网络文学作品在全世界进行传播,这也成为中国文化走出去的一种重要方式。当这些作品在国际社会获得认同,形成文化影响力,我们所推崇的核心价值观就能于发展中求生存,缓解乃至从根本上逆转文化认同危机。网络文学对国家文化形象的塑造,离不开版权保护与发展。[ 参见本刊编辑部:《版权保护引领网络文学高质量发展——〈2021年中国网络文学版权保护与发展报告〉发布会综述》,《版权理论与实务》2022年第5期,页7,11。]在信息流动日趋频繁的当下,以版权保护推动版权产业的发展,以核心版权产品输出实现中华优秀文化的传播,是防止域外文化侵蚀的最佳路径,有利于增强中国文化的国际认同度,[ 参见易继明:《新时代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发展之路》,《政法论丛》2022年第1期,页3,11。]增强中华文明传播力影响力,推动中华文化更好走向世界。
结语
中国共产党二十大报告指出,“实施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健全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创新实施文化惠民工程。健全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和市场体系,实施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带动战略。”[ 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22年10月16日),《求是》2022年第21期,页4,24。。]这一提法,实际上将版权产业、文化产业和数据产业(数字经济)融为一体,符合网络和信息新技术条件下产业交融的特点。同时,作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版权强国战略是文化强国、网络强国、大数据战略、数字经济发展战略等国家战略的基础支撑。随着各种相关国家战略的陆续推进,中国式版权发展模式成就了中国版权发展的独立品格,也成为促进中国版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本路径。
版权产业发展与版权制度建设之间,存在相互促进的内在关系。强化版权保护,就能够促进版权创新。《“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中提出,“实施版权创新发展工程,打造版权产业集群,强化版权发展技术支撑”;同时也提出,要推进版权交易、保护、服务一体化发展。[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的通知》(2021年10月9日),国发〔2021〕20号。资料来源: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1-10/28/content_5647274.htm#;更新时间:2021年10月11日;访问时间:2023年1月29日。]网络和信息技术的发展,重新塑造了版权生态体系,促进了版权产业发展新格局。从版权产业发展的角度来看,应该牢固树立“发展即安全”的版权意识,同时建立起支撑创新的版权融通体制,促进版权法律体系和执法体系的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