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传统村落开展旅游要以文化遗产保护为前题的提案
我国现已确定进入保护范畴的传统村落为4153个。它们是我国数千年农耕文明史最重要的历史文化遗存,有着深厚的传统内涵,并保持着活态的文化传承。从精神价值看,它是中华文化重要的根基之一。是乡愁的载体。
然而,当这些村落被列入国家名录,成为农耕文化耀眼的代表之后,即刻拥有了较高的旅游价值。当今,旅游正成为生活消费的主要内容之一,风情各异、充满魅力的传统村落自然就会成为旅游对象。同时这些古老的村落生活条件十分落后,村民渴望解脱贫困,只有开展旅游收益来得最快。多种因素致使村落旅游势不可挡。很多传统村落已经把旅游当做惟一的脱贫与致富之路。于是,快速上马和粗鄙化的旅游开发,对传统村落造成新的破坏性的冲击。
主要问题是:一些村落的管理权已落入投资方手中;国家制定的各项保护措施得不到有力的执行。在经过模式化的旅游开发之后,传统村落正出现雷同化、同质化、商品化。原有的村落文化被肢解、异化和歪曲。新一轮的破坏已经出现,如不加强有力和有效的管理,大批列入国家名录的传统村落就会得而复失。
为此,建议如下:
1.建立国家对传统村落开展旅游的批准机制。凡列入国家名录的传统村落应向国家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未经批准不能开展旅游。
2.申请开展旅游的传统村落,前题是必需按照国家的保护规定与标准制定严格的保护规划和旅游规划,报请国家管理部门核准。
3.申请开展旅游的传统村落,要对村民进行传统村落的重要价值、保护内容与方法的宣传和教育,启发村民的文化自觉。村民是村落的主人,只有村民主动地保护好代代相传的遗产,文化传统才能得以存续与传承。
4.凡开展旅游的传统村落,干部与管理人员必需经过培训。学习和掌握国家相关部门制定的保护规定。
5.监管工作要落实到县一级。县一级要建立对开展旅游的村落日常监管机制。村落一级的工作是做好实地保护。传统村落的管理权不能归属投资方。
6.国家相关部门对开展旅游的传统村落应制定专门针对旅游的管理规定与监督制度。
只有制度在先,并严格、有序、不松懈地管理起来,才能保证传统村落传承下去,不会丧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