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建功委员谈文学作品"上网" 文学网络传播不能侵权
2015年03月11日 作者: 来源:《中国艺术报》

  严肃的纯文学并不是不能通过网络途径传播,但是到了网络上往往会遇到一个尴尬而无奈的问题,即未经许可便被转载,作者亦未收到稿酬。对于传统文学期刊试水的文学作品发布到网上或者APP中读者付费阅读的现象,全国政协委员、著名作家陈建功首先考虑到的,就是著作权的许可问题。

  陈建功指出,文学作品登载在期刊之后,期刊提供给网民付费阅读,只要期刊跟作者达成了协议,刊物、作家即著作权人、读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理顺,不是被胡乱转载,这就可以,“用新的高科技媒体广泛传播作品,是一个很好的事情,但是前提是不能侵权”。作品发表之后,著作权在作家离世后五十年内有效,但问题是网络常常大量地用了作品,却不给作家付费。

  陈建功还担任着一个特殊的职务——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的会长,这是由国家版权局批准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对著作权进行集体管理,比如某作家的作品被收录到教科书中,出版社不可能一个人一个人地给寄稿酬,就要把钱汇到文著协,文著协根据名单每人分一次,如果找不到作者,稿酬会先存在文著协,最终这笔钱是要给作者用的。他指出,网络转载联系不到作者寄稿酬的,应该把钱寄到文著协,由协会集体分发。陈建功强调,“刊物如果主动说我要上网,那当然很好,但要达成法律上的协议”。

  (本报记者 董大汗/采访 何瑞涓/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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