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保护音像表演外交会议6月26日下午在北京闭幕,包括中国在内的近50个国家签署了《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简称《北京条约》)。这也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首次以中国城市命名的国际条约。
据悉,《北京条约》的签署旨在让音像表演者获得新的知识产权保护。例如,网络环境下的产权保护,不仅能让表演者获得更多的分享收入,还能获得更多精神权利。条约第5条规定,在权利转让之后,“表演者仍应对于其现场表演或以视听录制品录制的表演有权要求承认其系表演的表演者”及“反对任何对其表演进行的将有损其声誉的歪曲、篡改或其他修改”,“授予表演者的权利在其死亡后应继续保留”。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示,《北京条约》使表演者的音像表演权利延及国际互联网。比如第7条中对复制权规定,“表演者应享有以任何方式或形式对其以视听录制品录制的表演直接或间接地进行复制的专有权”,并特别声明此复制权“完全适用于数字环境,尤其是以数字形式使用表演的情况”。此外,该条约还将使音像表演版权的20年最低保护期,提高到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规定的50年。
中科院研究生院法律与知识产权系主任李顺德指出,在2000年供审议的保护音像表演者权利提案中,关于权利转让有4个备选方案,但都像是“一刀切”的规定。此次签署的《北京条约》确认了一种让缔约方自由选择的转让模式,各国可根据国内的实际情况来决定怎么做。在条约中,对表演者精神权利的保护已不限于表演之中,除了现场表演即“活表演”,还包括录制后以机械或装备再现表演的环节。此外,条约明确规定表演者也享有出租权,包括授权出租和获得租金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