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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条约》正式签署

时间:2012年07月09日 来源:北青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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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护音像表演外交会议圆满落下帷幕———

  保护音像表演外交会议

  本报讯 2012年6月26日,中国北京,历时7天的“保护音像表演外交会议”正式落下帷幕。中国代表团团长、新闻出版总署署长柳斌杰最后一位登台代表中国郑重签字,至此,来自122个国家的代表签署了最终文本,并有48个国家正式签署了《北京条约》。“这个孕育了十几年的婴儿,终于呱呱落地了。”柳斌杰说。

  据悉,该条约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在中国缔结的第一个国际条约,填补了视听表演领域全面版权保护国际条约的空白,将永远载入世界知识产权史册。北京这座城市,也将与这一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文件永远联系在一起。《北京条约》对树立北京国际城市形象,创建“版权之都”、“创意之都”将发挥巨大作用。

  现场有代表喜极而泣。“通常我们热爱艺术家的表演,总是会送上一束鲜花,这个条约的签署是我们代表全人类送给艺术家们的一束鲜花。”一位代表说。更热烈的场面发生在两天前,当全部条款在大会上完全通过,现场随即响起了热烈的掌声。一位来自非洲的代表,兴奋得手舞足蹈,在他的感染下,代表们纷纷起立,掌声一浪高过一浪,持续不断,长达数分钟,高兴之情溢于言表。

  自6月20日外交会议开幕以来,154个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和48个国际组织,共202个代表团721名代表经过长达7天的紧张讨论、积极磋商,通过资格审查、条款修改等一系列建设性工作,《北京条约》于6月26日在京成功签署,这标志着谈判了近二十年的视听表演者版权保护的国际新条约终于在北京修成正果。

  该条约是关于表演者权利保护的国际条约,赋予了电影等作品的表演者,依法享有许可或禁止他人使用其在表演作品时的形象、动作、声音等一系列表演活动的权利。这一条约的缔结,在完善国际表演者版权保护体系,推动世界各国文化产业健康繁荣,促进包括中国在内的、具有悠久文化历史的发展中国家传统民间表演艺术发展,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新条约也将有利于完善中国的著作权法律制度、提高中国表演者的权利和保护水平,推动中国传统文化“走出去”。《北京条约》是在中国诞生的第一个国际知识产权条约,将大大提升中国版权事业的国际地位和北京在国际社会的知名度。

  闭幕仪式上,世界知识产权总干事高锐代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盛赞中国政府对保护音像表演外交会议承办工作所做出的贡献。同时,他特别指出,《北京条约》将使表演者能够以更大的信心应对数字化环境下的挑战,其影响深远。

  来自印度的电影表演艺术家、中国著名电影表演艺术家王晓棠和国际表演者协会主席对北京条约的签署表示了热烈的祝贺,并对新条约赋予电影表演者全面充分的保护给予了高度赞赏,认为该条约必将激发表演者的创造热情,促进表演作品的创作和广泛传播,推动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

  闭幕式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弗朗西斯·高锐,新闻出版总署署长、国家版权局局长柳斌杰,北京市委常委、宣传部长、北京市副市长鲁炜出席了新闻发布会,并回答了中外记者提问。

  专家解读

  专访中国代表团成员王迁、北京市版权局副局长王野霏

  《北京条约》填补老条约留下的空白

  ■增加了保护“以视频形式录制的‘视听表演’”

  北京市版权局副局长王野霏介绍,1961年,《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国际条约》(《罗马公约》)通过,首次确定了保护表演者权利的国际标准。王迁说,《罗马公约》一方面给了表演者很多权利,比如表演者可以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在现场对其表演活动进行直播、录音、录像,也有权禁止别人将经其许可录下来的表演再进行翻录和发行。但是,条约规定一旦表演者同意将其表演以视频的方式录制下来,则该公约给表演者的所有权利都不再适用。

  王野霏说,1994年,作为世界贸易组织三大框架协定之一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也对表演者权利的国际性保护进行了规定,但是该协定没有建立新的保护标准。随着科技不断进步,为应对数字网络技术的冲击,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996年通过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进一步提高了表演者权利的保护水平。不过该条约对表演者的保护仍然具有局限:它区分了录制在录音制品中的“供耳朵听的表演”(如歌手的歌声、相声演员的说唱等表演者通过声音表现的表演形式),和录制在视听录制品中的“供眼睛看的表演”(如电影演员的形象、动作等表演形式)。对于后者,只要录制行为已经过表演者的许可,即不再保护。换言之,该条约不保护以视频形式录制的“视听表演”。

  为什么三大条约不保护以视频形式录制的“视听表演”?中国代表团成员王迁解释说,“上世纪60年代,视频录制设备很昂贵。能够有实力把表演者的表演以视频方式录制下来的,主要是广播电视机构和电影公司。当时表演者如果许可他人把自己的表演以视频方式录制下来,一般来说,就是拍电影,或参加电视节目的录制。如果对以视频方式录制的表演提供保护,就意味着电影公司或广播电视台要发行影片或发行节目录像带,还得回头再找表演者拿许可。这样就可能阻碍影视业和广播电视业的发展。”

  现在这个问题为什么可以解决了呢?王迁认为,主要原因之一在于视频录制设备普及了,在这种情况下,以保护影视或广播电视产业为由,继续拒绝对视听表演者提供充分保护就说不通了,“随着技术的发展,需要一部新条约来填补老条约留下的空白”。

  ■为各成员国设定了更多的保护表演者权利的义务

  王迁说,《北京条约》的签署对于世界上所有的表演者都具有重要意义。“它为各成员国设定了更多的保护表演者权利的义务。”王迁说,“缔约国由此需要承担对于来自其它缔约国的视听表演者进行保护的国际义务。比如梅葆玖先生演京剧的录像如果在美国被盗版了,以前不管是梅葆玖本人还是录像制作者,如果以表演者的权利被侵犯为由去起诉,美国是不管的,因为它以前没有对以视频方式录制的表演进行保护的国际义务。条约生效后,美国作为缔约国,就有制止这一行为的义务了。”

  《北京条约》与中国的现行法律制度有没有冲突?对正在进行中的《著作权法》修改有什么影响?王迁说,“条约的签订,提高了视听表演者的法律地位,但是没有给中国带来额外的修法压力。我国《著作权法》从一开始就没有区分以音频方式和以视频方式录制的表演,而是一视同仁地加以保护。”他指出,最直接的影响就是,我国《著作权法》对视听表演者规定的权利,以前只针对中国的视听表演者。中国此前没有义务去保护来自国外的、经表演者许可录制在视听录制品中的表演。但我国在正式加入《北京条约》之后,应当对来自其他缔约国的视听表演提供同样的保护。

  尽管《北京条约》没有带来额外的修法压力,但是中国在第三次《著作权法》修改中也贯彻了本次《北京条约》的精神,对视听表演者的权利以及该条约持积极态度。基于这种考虑,本次修法,草案借鉴了该条约第12条,允许视听表演者通过合同约定视听作品中表演者权的归属。如无约定则归制片者,但表演者对其该视听作品的后续利用享有获得报酬权。

  ■文/本报记者 罗皓菱

  ■摄影/本报记者 黄亮

 
(编辑:白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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