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故宫文化遗产保护和促进故宫博物院的可持续发展,亟须在国家层面制定《故宫保护条例》。
首先,故宫全年对游客开放,每年到故宫参观的游客已达1400万人次以上,这使故宫在文物保护、古建维护、观众安全等方面面临空前的巨大压力,交通、安全等协调难度加大,有必要通过专项立法进行合理的调控。其次,由于故宫地处北京市中心,对于故宫的整体保护不仅仅局限于紫禁城,还应该包括御史衙门、大高玄殿、端门等地点,以及太庙、社稷坛、景山等周边区域。对故宫文化遗产及其环境的整体保护更加需要加强法律法规层面的支持力度。应通过专项立法着眼于协调故宫文物本体及周边环境,坚持整体保护、原状保护、科学规划的原则,进一步明确保护主体和责任主体,构筑对于故宫进行分层次、分区域科学管理的法律防护网,有利于对故宫进行完整保护。
制定故宫保护专项法规,一方面将有力地促进故宫文物保护工作依法进行,能够从法律层面加强协调力度,强化各级责任,完善故宫法人治理结构,使故宫的整体保护走上一条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另一方面,近年来故宫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受到了持续的、不同形式和不同程度的侵害,对故宫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保护造成了诸多困扰,客观上需要在法律层面寻求救济途径。因此可以说,制定《故宫保护条例》是国家对涉及与故宫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整理和总结,也是修改和提升《关于故宫博物院管理的规定》等相关政策文件内容已不适应现实需求的契机,对故宫的现实保护和未来的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
在现实的迫切需求和已有的实践经验基础上,建议由文化部、国家文物局着手制定《故宫保护条例》,开展《故宫保护条例》的专项立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