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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著作权保护亟需找到多方共赢模式

时间:2018年06月11日 来源:《中国艺术报》 作者:吴学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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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媒体报道,江苏无锡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音著协诉苏宁公司旗下一门店侵权播放背景音乐一案作出判决,判定苏宁侵权事实成立,赔偿音著协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6万元。音著协相关负责人表示,苏宁作为全国知名的综合性销售品牌,本应成为国家法制化进程的重要推动力量,如今却变成了侵权者,与其一直倡导的正面健康的企业形象严重不符。

  上世纪90年代初,《著作权法》问世,并已于2012年进行了第三次修订,著作权这个概念为国人所熟悉已有二十多年了,但著作权保护在国人的观念和意识中仍处于萌芽状态。起步晚、基础薄弱、社会公众法律意识不强,音乐领域集体管理组织力量相对弱小,加之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快速发展带来的挑战,我国音乐版权保护工作困难重重。

  一些本应受保护的对象,往往因为一些习惯做法而被忽视。在音乐著作权保护尚不为人所熟知的上世纪90年代,北京就有一家主题音乐餐厅与音乐版权所有人签订合同,交纳餐厅内演奏音乐所需的著作权费用,但在当时并没有引起多大的反响,时至今日,一些商家仍然在使用音乐产品时有意无意忽视版权问题,消费者则心安理得地购买、使用盗版。

  国家音乐创意产业基地总裁许晓峰曾说,中国的原创音乐人为什么没有像世界其他国家的音乐人一样迎来数字音乐的春天,反而生存得更加艰难,权益无法保护,因为他们面临一个更为强大、更为肆无忌惮的敌人,那就是无处不在的盗版网站。不可否认,互联网为音乐传播提供了高效的渠道,盗版音乐充斥网络却让很多音乐人失去了通过音乐版权获取收入的机会,从而遏制了音乐人的创新动力。为了互联网数字音乐的长期发展,网络播放平台和音乐著作权人应当努力找到一种多方共赢的模式,既满足网络用户需求,又能让著作权人获取应得的回报。

  互联网时代,随着物理介质的消失、拷贝成本的降低,网络人群和网络应用数量呈爆炸式增长态势,无不昭示着数字化浪潮的势不可当。面对这一发展趋势,一方面,相关部门应通过推动立法工作,加强对音乐作品特别是数字音乐作品的版权保护,支持并规范相关行业协会积极探索网络环境下对音乐作品实行有偿使用的途径和方法;另一方面,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切实加强包括音乐作品在内的重点作品版权预警保护工作,强化约谈、警示、公开通报等监管手段,对侵权盗版网站加大打击力度,进一步完善长效机制,充实音乐作品授权信息库,推动权利人与网站建立版权保护合作机制。倚仗法律之剑,让音乐著作权保护的外延变得日益丰富,并得到社会更多重视和关注,只有这样,才能促进文化产业的繁荣,让越来越多的原创音乐作品脱颖而出。

(编辑:王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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