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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新时代的电影文化立法

时间:2017年11月13日 来源:北京电影学院 作者:马李文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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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产业促进法是为新时代的文化立法

——北京电影学院未来影像高精尖创新中心举办电影智库沙龙第二期

  11月7日,由国家电影智库、北京电影学院未来影像高精尖创新中心、北京市影视娱乐法学会主办的电影智库沙龙第二期活动在北京电影学院举行。本期沙龙主题为“电影产业促进法与中国电影产业发展”,国家电影智库秘书长、北京电影学院党委书记侯光明,全国人大法工委研究室处长侯晓光,北京市影视娱乐法学会会长易继明,北京市影视娱乐法学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刘毅,天意影视有限公司总裁吴毅等参加本期沙龙。

  沙龙举办当天是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以下简称《电影法》)一周年的日子,《电影法》作为中国文化产业领域的第一部法律,对中国电影法律化进程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对于电影行业来说,《电影法》的颁布使得行业有了管理的制度基础,让从业者得到法律保障。党的十九大报告中还提到要“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电影法》颁布实施一年以来,更加法治化的环境对中国电影行业产生积极的影响,电影行业业内人士积累了哪些实践经验?法律制定者和行业主体未来该如何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这些问题是当前电影界、法律界共同关心的,也是未来要具体落实的,本期沙龙与会专家就围绕这一中心进行了精彩的自由发言。

  刘毅发言的主题是《电影分级和审查制度》,他的目的是探讨电影审查制度和分级制度究竟是如何逐步形成的。他认为,中国向电影产业强国迈进,好莱坞是一个重要的学习对象。他介绍美国从19世纪末期就有了电影相关的判例、争议,而美国从保守的制度到开放的制度经历了很长时间,从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开始,美国用分级制度代替了审查制度。他认为最终的制度不是单一力量推动的结果,而是多元视角、多个力量博弈推动的。从美国角度来讲,由于和中国国情不同,它在政府力量之外还有民间力量、商业力量、产业内部力量、司法力量,电影行业的制度是它们共同推动和博弈的结果。例如,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对制度的形成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判例里面就有微妙的博弈。不过,主流商业电影不会主动冒犯禁忌是一条铁律。当制片人不想因为某种想法导致电影没法面世、投资没有回报,就需要不断地跟民间、政府相互博弈,达到很好的平衡,而这种平衡也是通过很多事件、案例,大家一点一点试探底线,慢慢形成共识的。那些自发性的标准构成了框架,从而在框架之内进行分级。当产业有自觉自己给自己设定标准,这样的标准既满足了政治的、道德伦理的标准,也满足了市场的要求,会有助于产业自身的发展。

  刘毅指出,电影具有普世性。他发现中美电影中禁止的内容是大同小异的,观众欣赏的内容以及不适于让观众看到的内容也是有类似的界限和标准的。他认为,娱乐是可以商业化的产品,它应具有大众品格并且是面向市场的。他提出一点值得借鉴的做法,例如审查评审专家的组成可以再优化一点,强调普通观众在其中的构成,可以找5岁到17岁孩子的家长,用普通人的价值伦理和道德标准来判断电影中的是非。同时,审查标准也可以更加明确,程序更加法制化。他主张相关立法机构和行业要以开放和积极的心态来面对制度的变革和文化的演进,携手合作、积极探讨既符合中国国情又符合世界发展潮流的审查与分级制度。在《电影法》现有框架下,可以分阶段地来提升和完善。

  易继明表示,行业如果没有《电影法》就像摸着石头过河,像网约车、共享单车,让企业先尝试,然而这种选择有时也会让一些投资人的利益受损。他在发言中提到,对电影的过度管控会导致寒蝉效应,因为没有进行事先明确的说明和没有明确的参照,影视投资很容易遭受损失。他谈道,如果文化产品不去跨越创新的领域,而是倾向保守和安全,文艺中没有创新的理念、突破旧边界的精神,怎么产生好的艺术作品呢?假如行业能够自律以及有对创新精神的鼓励和保障,情况就会不同。好莱坞大片在全球的扩张更多是植根于这种对创新的鼓励。

  易继明认为,《电影法》是电影行业法治的开端,它是以基本法的态度展示出来的,它对创作内容、摄制、发行、保障以及相关的责任方面进行了相对全面的规范,对配套性的立法构成了基础,并且有这个法律之后相关人员就有起诉的依据。当其具有了以上这些法律的可塑性的基础,使得这个制度在利益的博弈中就会不断完善,因为它会涉及到产业界和管理者之间的博弈,涉及到演员、制片、发行公司的利益分享,同时它也能够完善市场运作规则。而在观念上,他认为有关电影的法律应把承载了很多价值的东西综合到大众这一目的上。

  吴毅制作过包括《士兵突击》《我的团长我的团》《推拿》等为人熟知的影视作品。他认为,过去投资完全依靠影视制作人的能量、经验来操控经济活动,有撞大运的成分。当前电影产业飞速发展的同时,从国家立法的角度看,《电影法》是行业成熟的标志,保障了产业良性的发展。他谈到近几年从投资者到各个工种再到放映发行过程中的权益纠纷越来越多,说明经济活动的增长催生出在道德层面、创作层面、法律层面不够健全的个体,甚至也有投资方的动机不纯,这些不良现象涵盖了行业的各个方面,所以《电影法》的实施是给行业各个环节带来规范的指针。他表示《电影法》给制作人的规范是:第一要明确想做什么样的作品,第二要找什么样的人来演,第三是怎么样才能做好。他说这种规范有助于提升文化自信。对于审查标准界定的问题,他举了《推拿》的例子,提出标准应在于艺术创作者最终传达出的效果是否具有创造性的艺术效果。

  在去年11月7号之前侯晓光是《电影法》的推动实践者,11月7号之后他是一个观察者,侯晓光参加了《电影法(草案)》的审议修改工作。他指出,《电影法》的立法是新时代的文化立法,《电影法》不仅仅是一部产业发展的法律,它还涉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涉及到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涉及到维护文化安全,涉及到公共文化服务保障,它能够发挥多个方面的作用。《电影法》是文化立法的一次成功探索,为其它文化产业的立法工作提供了经验。它是依法促进电影产业发展的新起点,而不是终点。据他介绍,在《电影法》五个条款的框架下,各部门制定细则和配套法规的工作已经在逐步推进。侯晓光还介绍了《电影法》在审议过程中对于不同内容的限制和规定的考量。

  在专家对谈后,参加沙龙的观众抛出了演员天价片酬、偷票房、审查细则等现实问题,与会专家一一作出了富有建设性的回答。沙龙中,北京市影视娱乐法学会还向国家电影智库和北京电影学院图书馆各捐赠《电影产业促进法释义》20本。

(编辑:王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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