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
(一九六○年八月十二日通过)
第一条 本会是全国文学艺术团体的联合组织。
第二条 本会在中国共产党顿导下,团结全国文学艺术界,积极地为我国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为全世界人民反对帝国主义,争取世界持久和平的共同事业服务,遵循着文艺为工农兵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推陈出新的方针,努力发展和繁荣我国的社会主义文学艺术。
第三条 本会的任务:
1.推动全国文学艺术界加强艺术实践,创造优秀作品,通过艺术的力量,用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思想教育人民,积极地满足人民群众对文学艺术日益增长的需要,不断地努力提高作品的思想水平和艺术水平。
2.推动全国文学艺术界,继续展开对现代修正主义及其他反动文艺思想的斗争,肃清资产阶级的政治影响和思想影响;用马克思列宁主义的观点,批判地继承文学艺术遗产,总结我国文学艺术制作的经验,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文学艺术的发展和提高。
3.推动和组织全国文学艺术界,进一步深入工农群众,积极地参加生产劳动和实际工作,努力促进文艺工作者的工农化,同时帮助广大工农群众开展业余文艺活动。
4.推动全国文学艺术界,积极地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学习毛泽东著作,努力提高思想觉悟,自觉地进行思想改造,逐步树立共产主义世界观。
5.推动全国文学艺术界,积极地开展对外文学艺术的交流工作,加强同社会主义国家的作家、艺术家之间的亲密团结,努力发展同世界各国进步的、革命的作家、艺术家之同的友好合作和亲密团结。
6.组织文学艺术工作者之同的经验交流和艺术观摩。加强各兄弟民族之间的文化交流,积极帮助各少数民族文学艺术的发展。
7.加强文学艺术界的福利工作。
第四条 本会采团体会员制,凡全国性的和省(市)、自治区的文学艺术工作者的各种团体,均得申请加入本会,经本会全国委员会主席团批准后,即为本会会员。
第五条 本会最高领导机关是中国文学艺术工作者代表大会。代表大会闭会期同,以大会选出的全国委员会为最高领导机关。全国委员会推选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主席团处理日常工作。
第六条 中国文学艺术工作者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全国委员会召集之。全国委员会每一年举行一次,由主席团召集之,代表大会和全国委员会必要时均得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七条 本会全国委员会得根据团体会员建议及其他需要增选或改选全国委员若干人,但每次增选或改选的人数不得超过原有总数的十分之一。
第八条 本会全国委员会主席团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主席团处理会务。主席团根据工作需要,得设立适当工作机构。
第九条 本会章程经中国文学艺术工作者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