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文艺评论>锐评

“创新”四通八达 “抄袭”无处可藏

时间:2019年05月13日 来源:《中国艺术报》 作者:吴江涛
0

“创新”四通八达 “抄袭”无处可藏

——有感于互联网时代的文艺创作

  从画家叶永青被指抄袭比利时艺术家克里斯蒂安·希尔文,再到近期曝出的画家陈琦涉嫌抄袭,艺术界接连曝出的抄袭事件引发了大众的深度思考。在信息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处于信息不发达年代的借鉴和抄袭行为在当下已无市场。同时,传统艺术形态已被市场深度融合,各艺术门类间的相互渗透、互联网信息的植入,使得艺术的内涵和外延也随之改变。那么,艺术创作中的“模仿”“借鉴”“抄袭”到底应该如何界定呢?

  在学习艺术和创作的过程中,存在大量模仿、借鉴性质的行为,但艺术家是否赋予作品新的涵义,是作品具有独创性的重要衡量。比如,在意大利文艺复兴后期画家提香的名作《乌尔比诺的维纳斯》中,作品的场景、构图、色调等取自于其师兄乔尔乔内的《沉睡的维纳斯》;19世纪的法国画家马奈则又受到提香的维纳斯的构图影响创作了《奥林比亚》,他的另一幅作品《草地上的午餐》,则直接来源于意大利文艺复兴时期的版画《帕里斯的评判》中的构图。再比如,中国绘画历史上也不乏以临摹为荣的传统,元代画家黄公望常在自己的作品上题写“拟北苑”,“拟”即有“仿”“模”之意,“北苑”就是他所尊敬的五代画家董源。清代“四王”在模古创作上也常有“拟云林”“拟大痴”的题跋,表明他们对临摹古人的尊崇。一个不争的事实是他们都没有在作品的形式上照搬、照抄,而是基于理解原作品的精髓下,将其转化为个人的再创造。在信息高度流通的当下,如果艺术作品的互融互鉴无可避免,创作者应像上述古人那样,基于自身的艺术理念,在不违背真诚独立的创作精神的前提下,在不同的时代或社会语境下实现作品的内容和表现方式上的碰撞与融合,进而表达自己的鲜明的艺术观点。

  即使一件作品的形式建立在前人的基础上,但只要它是依托于创作者深厚的文化底蕴,具备源自时代的精神特质和发自内心的情感触动,那它一定会拥有独特的现实魅力。当代画家靳尚谊临摹荷兰画家维米尔的《戴珍珠耳环的少女》等经典作品,是寻找他在新的时代激变下的内心感受,是表达他对经典的崇尚和敬仰。同样是模仿,为什么没有人质疑靳尚谊?可以肯定的是,抄袭者“盯上”的不只是视觉构思,而是这种构思中的商业利益。叶永青的作品售价比原作者高出一百倍以上的价格,难怪会激起希尔文的声讨。作品创作的初衷反映了作品的文化担当和价值层次,以虔诚之心为之或以功利之心为之,作品反映的状态也是截然不同的。艺术家想赢得市场的尊重最终取决于艺术家本人的道德定力。

  对于何为抄袭,法律上有明确的定义。但大众对抄袭行为的理解和判断也还停留在舆论的导向上,没有更合理的解释。毕竟,艺术作品不同于普通的商品,无法通过一般的技术手段做出断定。即便是专业的艺术评论家、研究者以及专家等在评判标准上也存在不同的观点和视角。但在互联网信息时代,任何抄袭都难逃公众的眼睛,面对法律与道德的双重拷问,依靠抄袭混迹艺术界生存的空间将会越来越小。无论创作者选择何种表现方式,艺术家都应是通过自身独特的艺术视角观察世界、理解人性、表达情感、丰富社会观念。对于那些一味窃取他人艺术形式,一味以市场利益为目的的抄袭者,其作品只能是没有任何文化语境的艺术泡沫而最终被人们抛弃。

(编辑:高涵)
会员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