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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优躺”侵权案警示读图时代维权意识需加强

时间:2018年02月26日 来源:《中国艺术报》 作者:吴学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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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艺龙旅行网发布含有“葛优躺”图片的微博,演员葛优认为该行为侵犯了其肖像权,将艺龙旅行网诉至法院,要求其赔礼道歉并予以赔偿。一审法院支持葛优的诉求,该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一中院。近日,北京一中院终审认定艺龙旅行网构成侵权,判决其赔偿葛优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7 . 5万元并赔礼道歉。

  葛优,相信观众都很熟悉。他既可以凭精湛演技获得国际大奖,又能演活平凡小人物而深入人心。“葛优躺”就出自他演的小人物—— 《我爱我家》中蹭吃蹭喝的季春生。在“表情包时代” ,季春生颓废、慵懒的形象广受年轻网友调侃,在互联网上迅速传播,各种版本的“葛大爷”配上“鸡汤”文字、网络流行语,被制作成表情包蹿红微博、微信。

  网友在文明守法的前提下恶搞“葛优躺”或许并不是个问题,但作为商家的艺龙旅行网却任性不得。 《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这一条款有一个前提,那就是以营利为目的。如果不以营利为目的,自然不在话下。此次被诉的对象艺龙旅行网,就是擅自使用了“葛优躺”做配图,并添加了商业台词字幕。很明显,艺龙旅行网的行为满足了侵犯他人肖像权的法律要件,一是未经葛优许可使用其肖像;二是以商业营利为目的。在该案件中,肖像图片配有台词形式的广告宣传,介绍商务活动办理流程,明显是以营利为目的,故而艺龙旅行网难逃侵权的判罚。

  以此为契机重申“肖像权”这项基本权利很有必要,就“肖像权”而言,可细分为以下三项:一是制作专有权,非法制作他人肖像就构成侵权;二是使用专有权,享有专有权的只能是本人;三是,利益维护权。自然人有权禁止和允许他人使用肖像。葛优以侵犯肖像权的名义把使用肖像图片的商家告上了法庭,勇于通过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理应得到支持。而“葛优躺”肖像权之诉,真正值得我们思考的是如何面对自媒体时代的此类侵权现象。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与智能终端设备的普及,当下已经进入读图时代,图片使用频率增加,侵犯他人肖像权、图片著作权的可能性也大为提高。新媒体风生水起,很多内容都采取的是“拿来主义” ,很多时候连出处都没有标明。如果只是用于点对点交流,只是用于表达情感,倒也无伤大雅。然而,很多公众号都有着十分明显的营利目的,在事实上也取得了丰厚收益。有营利目的的团体随意使用演员照片作为配图用于商业营销,网友随手拍摄他人照片并上传至社交媒体,都有可能侵犯他人的肖像权。随意从网上下载图片用于商业目的,也极有可能侵犯图片著作权。新领域出现的新问题,迫切需要引起重视。对这方面的关注和研究还远远不够。

  总之,在这个读图时代,尊重肖像权、图片著作权的意识必须要具备。如有用于商业目的的需求,可以联系拥有肖像权的本人或者享有图片著作权的个人或单位;普通网友在上传他人肖像至网络时应注意征得同意或适当遮挡,以免造成侵权。按照法律法规限定,“葛优躺”以及一大批以演员照片、影视截图为素材制作的图片,作为普通网友的“表情包”在微博、微信中用于交流是可以的,但是,一旦涉及经营、广告、营销等活动,性质就变了,如同艺龙旅行网一样,滥用将面临诉讼风险。要避免步入侵权的歧途,需要相关部门与时俱进普及法律常识,对侵权现象积极采取行动,维护合法权利,知行合一,营造知法守法的良好氛围。

(编辑:高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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