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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艺术报]明星代言,请像远离烂戏一样远离虚假广告

时间:2012年05月09日来源:中国艺术报作者:东山

  人们为代言毒胶囊的近10位明星究竟该负什么责任而进行的激辩尚未尘埃落定,在中国商业联合会媒体购物专业委员会近日通报的30种涉嫌违法电视购物广告中,又有多位文艺界知名人士代言的广告涉嫌违法,其中央视某主持人榜上有名,更是引人关注。有意思的是,几位频繁被点名的“问题明星”大喊冤枉,要么认为自己不是在做广告,要么就是问题广告未取得本人授权,可谓“躺着中枪”。

  广告违法与否,首先是个法律问题,应由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进行认定;若广告违法,代言明星应负何种责任,同样应由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进行认定。在明星代言问题广告激增的当下,更需依法追责。

  但问题是,对明星代言虚假广告进行追责一直缺乏明确法律依据,人们往往只能对“问题明星”进行道义上的谴责。但道义上的谴责显然无法解决法律问题。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对代言的“问题明星”进行追责就只能是一句空话。而不少国家对明星代言有严格规定。美国要求代言明星是代言产品的使用者和受益者,否则就要重罚并遭牢狱之灾。法国著名主持人吉贝尔因在代言中夸大产品功效而入狱。

  所以,强烈期待拟议修订中的新《广告法》有力改变这一尴尬局面。若最终将广告代言人列为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外的“广告其他参与者”,明星由此将成为广告主体,从而使其承担连带责任。这才是治理明星代言乱象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果如此,明星们代言问题广告,说声对不起是绝对不能蒙混过关的。

  明星依赖名气,通过代言获得报酬,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非常正常的经济活动。但提醒明星们注意,企业售卖问题产品,会砸了自己的招牌;明星们代言问题广告,同样会砸了自己的牌子。过度消费粉丝的信任,虽然暂得不薄的代言费,但好不容易积累起来的人气和口碑,会被问题广告消耗殆尽。

  当然你可以说,明星不是专业人士,无法判定产品的真假优劣。这听上去很在理,但却难以成为明星的“挡箭牌”。此次公布的购物广告和大量恶俗广告,且不说产品本身,广告形式就足以让人怀疑其质量问题。即便有的广告真假难以认清,既然获得了利益,就必须承担责任。

  很多明星出于对艺术生命的负责,在接剧本时往往精挑细选,只接好戏,不接烂戏。但愿在选择广告的时候,他们也能像选择剧本一样严谨,对观众负责,对自己负责。否则,虽“躺着也能把钱挣了”,但“一定会躺着也中枪”。


(编辑:子木)